南方网讯 今日(9月16日)上午,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等单位在广东大厦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广东省即将开展的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统一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协调落实。
专项检查从9月15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9月20日前为自查自报阶段,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对本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本单位摊派、强制搭车收费等情况进行自查和登记,并将自查、整改以及承担的摊派、乱收费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上报同级价格、财政等部门。9月21日至11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自查自报的基础上,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大、中、小学以及对学校摊派、乱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重点检查。对查出的乱收费金额,能清退的要清退给学生,无法清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我们将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工作原则,对在自查中能主动纠正问题的,依法从轻处理;对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顶风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11月21日至11月30日为整改阶段,各地有关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同时要帮助被查单位整章建制,完善内部管理,增强依法收费意识。
全省各地将采取同级检查、下查一级和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具体检查工作,具体检查方式由各地级以上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省物价局将对部分重点地区的重点院校和重点单位的收费执行情况直接进行重点检查。在重点检查期间,省物价局、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和新闻出版局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全省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
检查的范围和时限。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以及向学校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点是城市部分高等学校、重点中小学校。检查的时限是2002年春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摊派等行为。
检查的主要内容。
1、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2、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的;
3、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
4、高等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招费、转专业费、定向费、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点招费、毕业生就业指导费(场地租赁费)、捐款、补考费、重修费等费用的;
5、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的;
6、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小学和初中不按规定实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
7、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代收费用或代收费用在期终不予结算,变相多收费,以及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8、违反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9、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违反规定跨学期收费、高等学校跨学年收费的;
10、不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或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
11、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未按规定购领、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12、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向学校摊派费用,以及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
13、违反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学校收费资金的;
14、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和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
15、未按规定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办法》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
在专项检查治理过程中,广东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桥梁作用,接受社会各界对教育乱收费行为的投诉举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工作原则,对在自查中能主动纠正问题的,依法从轻处理;对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顶风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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