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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保基金管理 私分截留冒领社保金可被双开

2003-09-16 13:54:22 广州日报

    南方网讯  记者昨天(9月15日)从广东省纪委获悉,省纪委、监察厅日前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行为的纪律处分制定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使用社保基金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首次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规定社保基金管理中出问题的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可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简称“双开”),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社保金建办公楼可被撤职

  据悉,近几年来,我省社保基金规模逐渐增大,截至2002年底,累计结余达到497亿元,占全国的20.52%。

  根据《暂行规定》,擅自增提、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不按时、足额将社会保险基金缴存财政专户的,不按时、足额将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所需基金拨付到支出户的,不按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违反规定擅自放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构建办公楼、职工宿舍、宾馆等固定资产,或者用于购买交通工具、办公器材、通讯工具等办公设备、设施的;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职工的日常福利支出、工资发放的;违反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统筹外项目的;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手续费、管理费、业务费的;其他形式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滥用职权,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社会保险金,违反规定审批补缴社会保险费、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非法拆借社保金可被双开

  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投资运营形式以外的投资运营,或者用于经济担保、抵押、非法拆借,或者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隐瞒、截留、转移所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贴收入、调剂金、社会保险基金收益,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单位以出具虚假凭据等手段,虚报冒领社会保险金的;以提供虚假材料、损毁会计凭证等手段,阻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以暴力、胁迫手段,阻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加重处分。

  私分社保金以贪污论

  将隐瞒、截留、转移的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基金资产合伙私分的,将虚报、冒领的社会保险金合伙私分的,都以贪污论,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集体违纪追究一把手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对该领导干部依照所违反的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经集体决定、决议,违反本规定的,对主持决定、决议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所违反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参与决定、决议的其他成员,比照给予主持决定、决议的主要负责人的处分档次,降低一个档次给予纪律处分。(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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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杨洪权 通讯员粤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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