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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亿元社保基金无法回收 广东将设监督委员会

2004-01-12 19:14:37 羊城晚报

    南方网讯  数额庞大的社保基金,监管将有法可依———今天(1月11日)上午,由广东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草案)》,将为社保基金监管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依据。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今早就此向省人大常委会说明:制定专门的监督条例,目的是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减少挪用行为的发生,防范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风险,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现状:多头监管难堵漏洞

  据介绍,截至2002年底,全省社保基金结余达到497亿元,占全国的20%,当年社保基金收支规模也达到300多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方潮贵指出,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社保基金监督的规定较分散、原则,从整体来看,社保基金的监督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实践中有很多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以至于监管不严造成基金被挪用和流失,损害被保险人权益。

  问题主要表现在:

  ———监督不能形成合力。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各自为政,多头监督,缺乏有效协调,既增加了被检查单位的工作量,也提高了行政成本。据了解,有部分地级市社保局在一年时间内接受了多达六次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内容的检查(调查)、审计,严重影响了部门的正常工作效率。

  ———一些地方、部门管理使用社保基金随意性较大。有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有的将基金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地方中小银行,有的将基金用于化解金融风险或经商办企业,有的将基金投资于高风险的房地产业,造成全省至今仍有10多亿元社保基金无法回收。

  ———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保基金监督机构设置的规定不一致,迫切需要一个政府牵头、社会监督,集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于一体的社保基金监督机构,赋予该机构明确的法律地位,聚集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草案:设“监委会”有效监督

  今天上午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除明确了关于贪污、挪用基金等法律责任外,还针对目前社会监督难以有效开展的情况,作出了引人注目的规定。

  如“草案”第七条规定,社保基金监督委员长会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缴费单位代表、工会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专家、学者代表组成。据悉,目前广东只有珠海、汕头和韶关设立了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兼有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双重功能,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草案”第四条同时规定,社保基金监督部门应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针对参保人普遍不太清楚自己的个人账户的情况,“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有权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或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待遇支付以及个人账户记录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社会保险查询服务,公开社会保险登记、待遇申领的手续和程序以及享受社保待遇条件等信息。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被保险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社保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罚则:骗取社保加倍罚款

  此外,近年来一些冒领事件也层出不穷,如广东某有色金属公司一职工退休后到了外省,社保经办机构每月给他寄送养老金,但他去世后,家人却一直冒领达七年之久,最后还是死者的弟弟因家庭纠纷才揭发出来。针对这种情况,“草案”也作了规定:不符合享受社保待遇条件,骗取社保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编辑:刘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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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璇 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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