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今天(3月15日)是“3·15日”消费者权益日,广东法院在广州商业街西湖路上举行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咨询”活动,针对日常生活中侵犯消费者权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诉讼程序,向人民群众解疑答难,活动吸引了不少市民,他们争先恐后地围着法官提问。
据了解,2003年全省法院共办结的642730件案件中,直接或间接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案件达66836件,涉案诉讼标的达155亿元。其中商品房纠纷案件增幅最大,去年比前年增长了38%,标的额达40亿元。有关专家分析,涉及消费者权益案件上涨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日益完善,三是司法机关在受理此类案件后积极的司法态度。
据介绍,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买卖合同、商品房开发经营全同、服务合同,一类是侵权纠纷,包括名誉权、人身损害、不正当竞争。

广东高院副院长李琦(左一)来到咨询活动现场为群众答疑解难。

咨询活动现场挤满了不少市民。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说,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实施十年以来,各级法院审理的涉及消费者权益案件范围不断拓宽,从普通商品市场到重点商品市场,从普通服务市场到特殊服务市场,案件主要有八大类:
一是普通商品市场和服务市场上假冒伪劣、缺斤短两、哄抬物价、虚假宣传案件;
二是商品房买卖中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质量低劣、面积缩水、货不对版、一房二卖、重复抵押案件;
三是物业管理服务市场上乱定价、乱收费、服务质量低劣、随意限制业主使用停车场、绿化地、运动场等公共区域案件;
四是涉农领域的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引起的坑农害农案件;
五是医疗服务领域因医疗事故、医疗差错造成的人身伤亡,以及医学美容整形中出现的“毁容”案件;
六是旅游服务中乱收费、随意压缩观赏景点、随意改变游览路线案件;
七是餐饮服务中高价宰客、出售过期食品案件;
八是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广东高院副院长李琦表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是各级法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具体体现。他要求全省法院和广大法官,今后要进一步加强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各项法律规定审理好案件,加强对新类型案件、新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努力提高司法水平,依法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规范好市场经济活动秩序。(编辑:文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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