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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收红包过万即可撤职 追究办法7月1日起实施

2004-04-16 07:16:13 南方日报

  南方网讯  近日,广东省卫生厅印发了《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7月1日起施行。按此办法,对索要收受“红包”、回扣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将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据介绍,广东省卫生系统一直不遗余力地抓医德医风建设,前年曾启动“春风行动”,提出医生向患者索取“红包”,可以吊销其行医执业执照。这次制定专门的办法,使处理索收“红包”、回扣有章可循,有利于向制度化迈进。

  红包回扣有明确界定

  虽然“红包”、回扣提得很多,但并没有明确界定。办法这次明确规定,“红包”是指与履行职务有关,通过赠予方式给予或获得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等经济利益。回扣是指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检验试剂、卫生材料等)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以及以支付旅游费用等形式给予的经济利益。

  办法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卫生材料、器械、药品、保健品、美容化妆品等,或要求患者到其指定药店购药,从中提取费用的,以收取“红包”、回扣论处。

  按金额大小作相应处理

  办法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诊疗和医药购销等活动中,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回扣,应及时上交本单位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收“红包”、回扣,不及时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1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10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多次索要、收受“红包”、回扣,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给予行政处分。

  二、按照索要、收受“红包”、回扣数额的2倍以上扣发奖金或补贴。

  三、医护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按照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延迟其申报技术职称资格年限;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家属收红包追究本人责任

  办法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该工作人员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与其履行职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红包”、回扣的,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人索收处理。

  实习生进修生违规也要处理

  办法说,实习生、进修生索收的,除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所得外,取消实习、进修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临时聘用人员索收的,除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所得外,一律辞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下属收红包领导要记过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下属部门,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数额不满10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将“红包”、回扣集体私分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的作用,按规定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对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予以袒护包庇或不认真查处的,予以通报,取消该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行为人的责任。

  红包不能退回可作医药费

  办法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所收缴的“红包”退回患者;确实不能退回的,可用作支付困难患者的医药费。所收缴的回扣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在立案之前,主动如数上交所收“红包”、回扣的;在立案检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或单位未掌握的问题的;所收受的“红包”、回扣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有其他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的。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领导干部收受“红包”、回扣的;索要“红包”、回扣的;收受“红包”、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因收受“红包”、回扣受到处理后重犯的。(编辑:何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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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段功伟 实习生肖潘潘 陈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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