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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头"操控男妓卖淫 广东首判组织同性卖淫案

2004-06-12 07:08:25 南方网综合

被告人刘先志在法庭上要求上诉。

  南方网讯  昨天(6月11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分别对被告人刘先志、周德明组织男性向男同性恋者卖淫的两宗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刘先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周德明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广东省法院首次判处的组织同性卖淫案。

  广州市海珠北路某号3楼,曾经有一间名为“男之梦”的酒吧。从去年7月19日到23日,该酒吧虽然只存在了短短5天,但老板刘先志和江波(目前在逃)依靠独特的经营手段笼络了一批特殊的客人。他们对外派发印有裸露男性上身图样的宣传卡片,上面不仅标有“空调、茶座、包房,24小时营业”字样,还提供了刘、江二人的联系方式。

  在酒吧内,两个老板布置了床铺、淫秽光碟、避孕套等用具,招募了多名“靓仔”为前往消费的男性客人提供包括多种性行为在内的陪侍服务。老板则每次从客人给的“小费”中抽取30元作为营业收入。

  法院查明,在去年7月19日至23日“男之梦”营业期间,刘先志先后安排3名男青年向5位男性客人提供了性服务。

  7月24日,公安人员根据举报,将刘先志以及在该处提供服务的相关男青年抓获,并当场缴获淫秽影碟、避孕套、人体润滑剂、宣传卡片和营业记录簿一批。

  去年6月,广州人周德明承租了位于广州市海珠中路福地巷某房,并安置了10多名男青年在此住宿,并控制这些男青年的人身自由。周德明向每人收取每周60元的伙食费,并负责介绍、商谈价钱后安排男青年向其他男性提供性服务,并为这些青年提供避孕套等性用具,按次抽取费用。

  法院查明,从去年9月1日至9月4日,周德明先后5次安排若干男青年在住地或者某酒店与其他男性发生性关系,每次从服务费中提取30元至50元不等的费用。

  去年9月5日,公安民警在该房抓获周德明等18人。

  案I   让男服务员卖淫老板坐收提成

  酒吧搜出大量安全套

  2003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海珠北路215号3楼一民居内的“男之梦”

  酒吧将被告人刘先志及在该场所提供服务的相关男青年抓获,当场缴获大量淫秽光碟、避孕套、人体润滑剂、“男之梦”宣传片、营业记录簿等物一批。

  涉案人员陈新顺指证,公安机关搜出的这些避孕套等物品就是用来提供给上门嫖宿的男客人用的。平时都是老板刘先志在酒吧看档,来的客人多是刘先志的朋友。

  男“服务员”向男客人卖淫

  法院查明,2003年7月间,被告人刘先志(自称,四川人,42岁)与同案人江波(在逃)在没有办理任何登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广州市海珠北路215号3楼一民居内设立了名为“男之梦”的面向男性对外服务的酒吧,购置了床铺、淫秽影碟、避孕套、人体润滑剂等用具,招募多名男“服务员”向男性客人提供性服务。

  100元小费老板提取30元

  在7月19日至23日该场所营业期间,被告人刘先志先后安排了男青年黎猛、刘海松、陈新顺等人向5名男性客人提供手淫、口淫、肛交等性服务,并从上述男青年收取客人的性服务费中每次提取30元作为营业收入。

  涉案人员黎猛指证被告人刘先志是“男之梦”酒吧的老板之一,黎的主要工作是提供陪侍和向客人提供性服务,他没有工资,靠小费,陪侍和提供性服务收小费最少100元,刘先志每次收取30元。小费一般由刘先志、江波与客人谈。

  案II   十多人挤一屋出入要请假

  昨天审结的还有周德明(广州人,42岁,大专文化)一案。

  经市民举报,2003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周德明和涉案人员18人被带到公安机关处理。广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结论书证实缴获35张影碟,其中9张是淫秽影碟。

  检察院:容留多人卖淫

  越秀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德明在2003年6月间,承租一位于海珠中路福地巷56号的402房后,先后安置10多名男青年在该地址住宿。同年9月,经周介绍、容留男青年江某某等人外出或者在住处向其他男性提供性服务,并收取容留、介绍费,共得款100多元。

  据悉,1996年,周曾因犯侵占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1年8月经减刑刑满释放。

  证人:部分卖淫所得要上交

  法院审理查明,周在介绍性服务的同时,还为这些男青年提供避孕套、人体润滑剂等性用具。

  该案证人周某表示,他当初到该地址的时候,房内有十多个人,每天除了出门吃饭外都在房内,并证实周德明将一人锁在其中一个房间内,其他人都没有钥匙。

  证人江×尧证实被告人周德明安排其向男性嫖客卖淫3次。证人刘×超证实周规定住在402房的人不得随便外出,如果要出去要向周请假,每人每周交60元的伙食费给周,每次卖淫可收取的费用在300元以内的,要上交最少30元到50元的提成。在该房间负责打扫卫生的黎×波表示,该处的男子都是为同性恋者提供服务,多数性交易发生在外面。

  诗书街派出所将刘×超、江×尧等人处以治安拘留15天,其他14人经教育释放。

  法院:累犯判处6年徒刑

  法院表示,周以营利为目的,以容留等手段,控制多名男子向同性提供性服务,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在刑法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罪,属于累犯,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周当庭表示要上诉。

  庭审直击

  道德问题?刑事责任!

  越秀区检察院指控刘先志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组织卖淫罪,刘否认了此指控,并表示,他虽然对酒吧有投资,并曾安排服务,但他没有组织、介绍卖淫,也没有提供淫秽影碟、性用品,客人与服务员之间是自愿的,只是道德问题,希望从轻处罚。

  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刘先志同同案人,建立变相卖淫场所,招募、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被告人组织多名男青年从事以金钱财物为媒介的性服务,其行为性质属组织卖淫,所涉及的非单纯的道德问题,对被告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刘先志听完法官的判决之后,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称自己不是老板是无辜的,并称在逃的江波手中有一笔记本,那上面有客人的电话号码,可以证明他的清白。

  法官释法

    组织同性卖淫也是犯罪

  宣判后,记者就定罪问题采访了审理此案的审判长李剑涛法官。

  李剑涛说,男性为男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是否构成卖淫,进而认定组织男性向男同性恋卖淫是否构成犯罪,该院审委会在讨论该案时,的确产生过争议。

  据李剑涛介绍,这种犯罪类型在我国尚属少见,我国法律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此类性犯罪的条款。但公安部曾经在2001年作出规定,与不特定的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尽管公安部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它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原意。”法院相关人员表示。

  另据记者了解,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执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组织、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该解释虽然不是法律条文,但是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换句话说,《刑法》中所谓的“组织他人卖淫”既可以是组织女性卖淫,也可以是组织男性卖淫;既可以是组织异性之间卖淫,也可以是组织同性之间卖淫。

  从犯罪构成的专业角度而言,只要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存在组织卖淫的行为,并侵害了社会的善良风俗,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已经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就应当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

    记者回访

  昔日靓仔出入如今蛛网遍布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海珠北路215号楼,该楼外观已很破旧,有的窗子上还有蜘蛛网,楼道里到处是垃圾,当地一居民称,该楼有几十年的历史。

  刘先志、江波他们之前在该栋3楼所开的“男之梦”酒吧在去年刘被抓后就没了,现在已有其他人住了进去。

  据该楼一看门的女子讲,“男之梦”去年营业的时候,一天到晚窗帘都拉着,站在对面的楼上也看不到里面的任何内容,“后来公安把他们9个人给抓走了,都是靓仔,身材好,面部也好,烫着头发,身材瘦细”。该女子讲,进入该酒吧的人看上去都很“复杂,搞不清什么来头”,年纪不大,30岁以下的较多。

  据悉,刘在广州有个堂姐,做发廊生意,该酒吧开业的时候,她经常来,刘被抓后,她再也没来过。

  看门阿婆:里面都是靓仔”

  昨日,记者回访海珠北路某号。

  “刘先志?不认识,我们不清楚。”楼下的车行老板草草打发记者。

  虽然周围居民似乎对海珠北路某号3楼民居内发生的事情不甚了解,但种种迹象表明刘先志从事的不是正当买卖。

  据海珠北路某号的看门阿婆回忆,刘先志住的房子从早到晚拉着窗帘,“不知道里面在做什么”。阿婆注意到,几乎每天晚上都有陌生人进进出出。

  其中有男有女,但大部分是男性,“看起来非常复杂”。

  阿婆说,抓捕时,公安民警一共带走了包括刘先志在内的9个人。这些男青年,都很“靓仔”,大多数人染过头发,身材也非常好,长的白白净净。

  阿婆前年就在这里看门,刘先志被捕前,她偶尔和刘先志打过招呼。

  记者亮明身份,将上午的判决结果告知阿婆。

  “哦,哦,‘男之梦’,他(刘先志)后悔莫及!”阿婆看起来恍然大悟。

  新闻链接

  上海全国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

  王志明本系同性恋者,在北京经他人介绍,招募了另4名同性卖淫者,准备在上海开设同性卖淫场所。2002年9月下旬,他们一行5人住进王志明租借的上海市定西路某住宅,并以此作为卖淫活动窝点。王志明规定4名同伙每月要向他缴纳800元的住宿、伙食费,每介绍一名嫖客要收取100元的介绍费。此后,他多次介绍嫖客到该处进行同性恋性交易,并从中获利。后与4名卖淫者因嫖资分配产生争执而告案发。2003年7月被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南京组织同性卖淫案惊动全国人大

  2003年8月18日,南京警方以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将被告人李宁等刑事拘留。但检察机关认为《刑法》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律原则,李宁等人的行为难以定罪,而将其释放。

  后在江苏省政法委的召集下,决定由江苏省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向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同年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对李宁等两名组织同性卖淫者,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接到立法机关的指示,南京警方迅速展开抓捕行动。李宁很快再次落入法网。但另一名姓冷的组织者却闻风而逃。(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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