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今天(2月28日),《人民警察法》实施十周年。记者近日了解到,省公安厅通过建立“执法及执法监督系统”,通过考评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逐渐建立起一个透明、高效、公正的公安执法体制,执法正逐渐在“阳光”下运行。
准新郎同名被错抓民警赶赴贵州作解释
昨天,在省公安厅法制处,我们听到一个准新郎被错抓的故事。东莞市2001年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陈建国在案发后潜逃,警方多次追捕未果,将其列入网上追逃名单。近日,南京火车站民警在执勤时,抓住了一名叫陈建国(化名)的乘客,民警查验其身份证时,发现该陈建国和网上追逃的嫌疑人资料完全相符,不但同名同姓,而且来自同一个省同一个乡同一条村,南京警方立即将其扣押,并通知广东省公安机关,广东警方派人赶赴南京,将陈建国接回调查。经审查,警方发现,原来此陈建国并非彼陈建国,被错抓的陈建国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巧合的是,两名陈建国来自同一个村,但不属同一个村民小组,被错抓的陈建国原来不叫这个名字,后来才改了名,叫陈建国,他出外打工多年,准备回家乡结婚。
就在他踏入南京火车站时,阴差阳错被负责任的执勤民警“抓获”,警方马上将其释放,但事情的影响超出民警预想:在该陈建国被抓时,警方曾向其家乡发出拘留通知书,陈建国的未婚妻及其家人认为,警方抓人一定有理由,陈建国一定在某些地方犯了法,拒绝听陈建国的解释,并准备和陈建国解除婚约。
广东省警方听到该消息后,立即派出公安民警,赶赴其家乡贵州市作解释工作,终使其未婚妻谅解了他。虽然陈建国被错抓,受了委屈,但面对公安民警的歉意,看出民警付出的努力,陈建国表示,他完全理解民警的行动。
点评:在这个案件之中,广东省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对犯罪嫌疑人认真审查,民警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的巧合,使准新郎陈建国蒙受了不白之冤,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失。对此,民警不是推卸责任,而是妥善做好解释工作,终于赢得了当事人的理解。这与严格执法并不矛盾,而恰恰是“执法为民”。
刑事案错当治安案民警被通报批评
1998年4月4日下午,虎门分局某派出所接到报案称,一自模制衣厂门口有人打架,遂派民警杨某前往调查,此时,伤者张某夫妇(河南人)已被送往虎门中医院治疗,张某伤重正在抢救,张某的妻子李某向民警反映,曾与对面店铺的服装老板何某的妻子发生争执,何有雇凶伤人的重大嫌疑。此后,李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何某赔偿医疗费。但是何某的家人反映何正在湖南做生意,无法回莞接受调查。1998年5月22日,派出所决定将此案作为治安案件调解处理。民警杨某写好《协议书》,将给双方签名。李某收到支付的5万元医疗费后,与其丈夫张某离开医院回河南治疗。2002年,东莞市公安局收到河南省信阳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和《法医学鉴定书》,反映张某的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伤残七级,派出所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调解私了等情况。东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收到信后非常重视,立即派出民警赶赴河南,进行深入调查,以确认张某在被伤害后,没有发生其他的伤害事故。并带张某到东莞市人民医院作了医学鉴定,结论与河南信阳某法院的司法鉴定结论一致。
2004年11月,东莞市公安局作出处理,认为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三点执法过错:一是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的刑事案件没有立案。派出所在接到报案进行调查时,已得知张某被砍四刀,伤势较重。但派出所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立案,而将此案作为治安案件处理。二是办案民警错误认为打架就是治安案件,可以调解处理,导致工作的重点放在调解上,没有调查嫌疑人何某是否涉案,草率地制作协议书。三是审核人对应当纠正的执法过错没有纠正,所领导作为审核人,错误地将打架案件定为治安案件。故此,东莞市公安局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办案民警杨某通报批评,停发一季度岗位津贴奖金,并对审核人通报批评。
点评:公安机关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办错案的民警进行追究处理,促进了案件的公正执法。省公安厅内部还建立了强大的监督机制,人民群众只要拨打110,就可以进行警务投诉,非常方便。正是这种将自身的执法行为置于阳光下的做法,才能保证执法更加严格规范。
交警没带工作证处罚决定被撤销
2003年8月11日8时许,东莞市交警支队某大队执勤民警在东城大道执勤时,在某路段发现一部小汽车违禁停放。两名执警民警立即上前,以“驾车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为由暂扣驾驶证,并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时两名交警都身着警服,但司机坚持要交警出示工作证,两名民警因忘记带工作证,于是在当事人的要求下,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上忘记带工作证字样。
随后,当事人余某向东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认为执勤民警当时未能向其出示任何证件表明身份,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局复议认为:执勤交警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未能出示身份证件,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撤销东莞市交警支队某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点评:很多年来,我们的司法制度追求的都是严格执法,殊不知,程序公正也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部分。从该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安机关在执法中,不再是坚持实体第一的思想。案件只有先经过接报警并输入相关情况才能逐步进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处理等后续环节,未经前一程序审批就不能进入下一程序,也无法开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不立案就采取强制措施、先处理后呈批以及执法情况统计不实等问题。(编辑:李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