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回顾】开阳高速公路恩平路段“1.23”特大交通事故
南方网讯 今天(4月14日)下午,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安监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对开阳高速公路大槐路段“1.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事故涉及的12名责任人分别被追究法律和党纪政纪责任,同时,省政府责成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化州市人民政府,向茂名市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2005年1月23日,开阳高速公路大槐路段发生一宗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4人死亡,6人重伤,23人轻伤,13辆车辆损毁,经济损失906万元。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以及有关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张德江,省长黄华华及王华元、梁国聚、游宁丰等省领导都作了重要批示,省政府及江门市委、市政府迅速组织力量,积极开展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政府成立了以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胡建昌同志为组长,有省监察厅、公安厅、交通厅、安全生产监管局、总工会和江门市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的开阳高速公路大槐路段“1.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分析和鉴定,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根据省政府“1.23”特大事故调查组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对事故直接责任人高海旭追究法律责任。最近,省纪委、省监察厅责成广州市、茂名市纪检监察机关对11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作经济处罚。
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安监局领导,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要求,认真吸取“1.23”特大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格对客运企业和驾驶员的审查监管,不断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要加强监督,加大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力度,推动责任制的落实,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减少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特别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实现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建设和谐广东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及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该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高海旭,肇事车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王斌,中共党员,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降级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济罚款人民币3万元。
3、陈振锋,中共党员,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副经理,分管客运、货运经营管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济罚款人民币2万元。
4、简康惠,中共党员,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副经理,分管车队和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济罚款人民币2万元。
5、李雄进,中共党员,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安全科科长、车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许旭裕,广州海珠客运站营销部业务主管,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刘涛,广州海珠客运站营销部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8、周建平,中共党员,广州海珠客运站副总经理,负责营销部、客运部、保安部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9、陈亚权,中共党员,化州市交通局副局长,分管运管、安全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0、马文兴,中共党员,茂名市交通局运管科主办科员,负责运管业务,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11、丁福周,中共党员,茂名市交通局运管科科长,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叶强,中共党员,茂名市交通局副局长,分管运管工作,对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编辑:何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