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今天(28日)是新婚姻法颁布四周年的日子。新婚姻法颁布以来,其“明确损害赔偿,保护无过错方”的条例,为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问题中的妇女受害方争取正当权益,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支持;但在实际妇女维权工作中,广东省妇联发现,事实婚姻的难以认定,给保护受害妇女权益设置了障碍,使受害妇女无缘损害赔偿。这是记者今天上午在省妇联组织的新婚姻法实施研讨会上获悉的。
孩子母亲是“二奶”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罪比较容易认定。但是,有配偶者与他人构成事实婚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取证难、公安部门不管、认定难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构成事实婚的认定,要看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包括是否举办婚礼、是否以夫妻自居等。现实生活中,经常是男方与他人共同生活,生儿育女,但受害方很难证明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曾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例:南海某妇女,其丈夫长期不回家,在外租房养“二奶”,生下一子,该妇女已取得小孩在幼儿园其父母登记为男方、二奶的证明,但还是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这类案件太难认定了”
到省妇联寻求帮助的燕某,其丈夫在另一住处与婚外第三人共同生活长达2年多,燕某到派出所报警,希望警方介入调查,警方的答复是:以前也侦办过重婚案,做了很多工作,但后来还是判不了,这一类案件太难认定了,自己想办法吧!
证明成叠仍然证据不足
按照省法院的指导意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需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才能构成婚外同居。当事人取证难度相当高。谭某诉称,其丈夫林某长期包养婚外女子,有三个证人证明,林某承认一年来供“二奶”读书、提供房屋供其居住、两人发生性关系以致堕胎的事实;该案还有“二奶”承认被包养一年多的自书,有两人在外游玩的亲密照片和结婚登记标准照,还有“二奶”的日记等证据,但一审法院仍以证据不足为由,不认定林某包养“二奶”的事实,更不认定两人婚外同居。现该案被发回重审,正在审理之中。
认定标准应有所放宽?
对此,省妇联建议,对于认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认定标准上要有所放宽。司法部门承办人员要着重理解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的精神实质,而不应机械地理解。在有配偶者与他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比较稳定地共同生活(如有规律地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节,就足以构成重婚罪;如果没有,则可认定为婚外同居,而不宜以“共同生活的时间”作为限制。 (编辑:栾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