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值5月1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昨日(28日)上午,南方日报与省人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举办的“官员专家解答工资”热线活动,受到许多热心读者关注。该报的热线电话几乎被打爆了,咨询活动9时才开始,7时多就有读者打电话过来。据统计,上午短短3个小时,就接入300多个电话,6位嘉宾穿梭于5部电话之间,细心解答了140多位读者的问题。读者通过热线咨询了关于劳动报酬、合同纠纷、工伤赔付等问题,读者和嘉宾都表示,感谢该报提供这么好的平台。他们表示,政府部门以后应大力加强与主流媒体的联动,省人大的有关立法工作,也可采用这样的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超时加班怎样计算工资?
问:“我在东莞大朗镇水平村日祥鞋厂工作了5年,每天都工作12个小时以上,以前从来没有给过加班费,现在老板听说要实行《工资支付条例》,所以给我们每小时1元加班费,他说这样就是合法的,我想问,这样行吗?”来自东莞的小王在电话中急切地问道。
陈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科长):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工作12个小时以上本身就是违法的,《劳动法》规定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时,特殊情况可以3个小时,企业老板给每小时1元的加班费也是违法的,按《条例》,加班费应该是与工厂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基数,除以每小时工资数再乘以1.5,才是应得的加班工资。如果老板不按这个标准给的话,就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
他指出,目前劳动者基本报酬的不确定,对工资支付和工资支付监督十分困难,热线读者有的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争议很大,有的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有的按企业口头约定,有的按平均工资算等。为合理解决加班工资和各种假期待遇的计算基数问题,《条例》就使用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概念,要求双方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支付办法,以此作为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和假期待遇的基数。如果不约定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区)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老板欠薪怎么办?
问:来自重庆的代先生打来电话,声称他从1999年上半年来广州天河龙洞某私营企业打工,一直只拿部分工资,现在想拿回全额工资,老板却以自己的企业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拒付另一部分工资。
刘牧(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规室主任):私营企业存在招工行为就应该属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条所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范畴。企业应该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行为违法,理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这一违法行为并不影响其与劳动者之间业已形成的劳动关系的认定。而且,代先生和其所在企业老板双方对工资拖欠事实没有异议,所以该私营企业老板应该付给代先生拖欠的工资。
问:胡先生的女朋友在天河区东圃镇朱村一家工厂上班,由于工厂经常加班到深夜1-2时,她身体吃不消想辞工回家,但是她仅拿到1-3月份工资,4月份因为只做了半个月,老板以没有做满一个月为由拒付,胡先生问这种情况,老板究竟该不该给工资?
周理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副处长):按照《劳动法》,工人每工作1天,老板都要付工资,如果不给是违法的。
胡先生说,他以此理由找过当地的劳动部门,但劳动部门让他去找朱村居委会,居委会说解决不了。周副处长详细地询问了胡先生的联系方式,并表示回去后立即会找当地劳动部门解决。
节日加班不给加班费,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线怎么办?
问:揭阳市刘先生在当地一家医院做临时工,已有几年,但基本工资一直保持在300来块,从未涨过。另外,医院经常让其于节假日加班,却从不发工资。
朱列玉(省人大代表律师):5月1日即将施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各地县级以上政府须在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该市县的最低工资。而广东省的最低工资线已远远超出了300元,该医院的做法已违反了《条例》,直接损害了刘先生合法获得应得工资的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另外,《条例》还对加班工资计算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刘先生可依《条例》规定向医院追偿。节日加班应是平时工资的4倍,如果单位不按《条例》办,可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直接打电话就行。
企业擅自解除劳动关系怎样赔偿?
问:东莞的杨先生说,以前他一直在一家电子厂食堂做工,后厂方将食堂承包出去,同时将所有职工的组织关系一并转去,并宣告他们与工厂脱离关系。杨先生不愿成为“承包工”,并对厂方一纸合约“贱卖”职工的行为感到非常愤怒,希望获得厂方相应赔偿金,不知是否可行?
陈明:该厂方中途在没有与职工进行协商或通知职工的前提下变更劳动合同,并擅自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已构成违法,职工完全有权向厂方索取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于事发后60天内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诉。赔偿标准根据工龄长短,工作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算,如此累计。
提成与最低工资有冲突吗?
问:东莞的黄先生说他于2003年9月受聘于某医药公司任业务员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每月必须完成销售额3000元方可领取基本工资300元,若当月未完成销售任务,则不发工资,其销售额计入下月销售额中。黄先生从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共5个月中仅完成销售额6 000余元,按合同约定,只能领取工资款600元,平均每月仅120元,而该市最低工资为260元。黄先生认为这种工资分配方法连最低工资水平都达不到,咨询能否要求公司增加工资。
朱列玉:这种分配方式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签订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计发工资以完成销售3000元为前提,若未完成则当月不计发工资,这实际上就违背了国家有关最低工资保障的法规规定,因为黄某在工作期间毕竟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依《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应当获取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应享受最低工资保障以维持本人的基本生活、工作及学习的需要。
他认为,企业中营销人员占有很大比例,因此容易出现提成纠纷,各地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提成是不发生冲突的。处理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要认定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条款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
发生劳动争议有何解决程序?
问:此次参与解答问题的劳动部门专家发现,许多读者打来电话咨询或是投诉,主要是不清楚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是通过一个部门未得到解决就放弃了投诉。
专家:专家们在接听电话过程中也一再提醒读者,如果遇到劳资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四个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1)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
(2)申请调解。当协商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时,劳动者可到所在单位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仲裁程序。仲裁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像汕尾的李先生投诉老乡被老板打伤未付医药费一事,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朱列玉律师就建议李先生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可向当地社保局申请仲裁。
(4)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请求强制执行。
周理斌表示,对昨天接到的有关投诉,他们将转交给当地劳保部门督办,切实处理解决问题。(编辑:徐敬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