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5〕149号
关于立即在全省开展出租汽车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今年以来,油品价格多次调整,导致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增加。为减轻出租汽车司机的负担,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5〕13号)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专项检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重点:1.有无违反规定收取运输管理费和客运管理费等明令已取消的收费项目;2.有无违反规定向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3.出租汽车企业有无超标准收取出租汽车承包费,有无违反规定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4.有无超标准或强制性收取车辆安全性能检测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费、计价器检测费等;5.其它自立名目的收费。
二、检查方式:以同级检查为主。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优先安排,集中力量,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将派出督导组对部分重点地区的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检查时间:从2005年8月10日开始至9月10日前结束。
四、检查时限:从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
五、对此次专项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做好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安排,依法执法。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新闻媒介作用,扩大社会影响,确保这次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完成。各地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忧患意识,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乱收费典型坚决曝光,以形成强大社会监督震慑力。
六、检查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要迅速汇总检查情况,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归纳、分类,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依法从快处理,并于9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包括拟处理意见)、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书面报告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二○○五年八月八日
(编辑:谭礼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