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3日)上午,广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和调整方案,对313个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据测算,总体下调2.61%,下调总金额为2.85亿元。
222个项目价格下调,涉及金额2.85亿元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的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3966个)开展服务并收取费用。未经批准,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编码管理,明确了服务项目内涵、对需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作出界定,将较好地遏止医疗机构自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乱收费行为。在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以外,医疗机构需新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将另行制定具体的报批程序。
广东省此次改革共调整了313个项目的价格,占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量的7.89%。其中降低价格的项目数量仍维持听证会方案的下调项目数量,即222项,上调价格的项目数量从听证会方案的127项减少为91项,同时降低其中19项上调项目的上调幅度。据测算,总体调整幅度为:下调2.61%,全省按此幅度调整,总体下调金额为2.85亿元(其中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下调金额6000万元)。
单件一次性医用耗材加收不得超过800元
为了减轻患者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负担,此次调整还明确了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的收费原则,降低患者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费用负担。
凡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等,一律不得另外加收任何费用;已明确规定可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按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加规定差率计收。购进价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加收10%;购进价1000元以上的,实行累进差率,1000元(含1000元)部分加收10%;1000元以上部分加收8%,单件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患者需使用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将价格、预计使用的数量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确认,患者或其家属没有确认的,不得收费。
县级以上医院须向病人提供详细费用情况
经省政府同意,今天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既是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也是各地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的上限,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在此范围内,制定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各地要按照维持当地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基本不变的原则制定当地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市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县级、乡镇非营利医疗机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有差别的,应分别制定不同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的服务内涵、服务范围开展医疗服务,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或随意套用项目。所有医疗机构都要将主要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在显眼位置予以公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设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供群众查询,并按统一的《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格式向病人或其家属提供费用情况,其中,医疗服务必须载明《医疗服务价格》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计价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药品和允许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必须列明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
(编辑: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