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宣贯工作会议今日在广州召开。
南方网讯 9月1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做好实施《条例》的准备工作,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宣贯工作会议今日(8月9日)在广州召开。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在会上就《条例》进行宣讲,广东省质监局局长赖天生在会上作了讲话。省质监局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及省、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所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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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在会上表示,《条例》的颁布标志着生产许可证制度得到了全面改革和规范,自身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标志着生产许可证工作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发展道路。 |
六大类工业产品实行许可管理
根据《条例》,从9月1日起,国家将对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金融安全等六大类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包括: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条例》规定,企业生产列入以上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取得生产许可证应符合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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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监局局长赖天生表示,《条例》在赋予质监部门许可权、封存权、扣押权、处罚权等权力的同时,对违法设定生产许可条件,该受理的申请不受理,该通过的审查不予通过,故意刁难企业,对获证产品不按照要求进行监督或者监督不力,都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
《条例》规定,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据悉,《条例》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吊销生产许可证3年不得再申请
《条例》要求,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企业未按《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质监部门责令其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主管部门除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外,还可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14类审批发证权已下放省质监局
另据了解,今年7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了第一批下放由省质监局实施审批发证的14类食品,包括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糖果制品、茶叶、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制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其制品。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今后将进一步扩大由省级负责发证的食品种类,不断完善、稳步推进地方发证工作,并逐步将建筑门窗、眼镜等量大面广产品的发证工作也下放到省质监局。 (编辑:徐敬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