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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之外还需要法律

2003-09-18 23:21:57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南方网讯从教育部传出消息说,一项将于今年9月份施行的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将取消“道德败坏”一类的用语,以法律用语取代道德评价来实行对大学生的管理。应该承认,道德的重要性是社会普遍认识到的,道德规范必不可少,它是社会进步的具体体现。但我发现,今天的道德作为一种规范,它远没有形成一种类似法律的威慑力,让人一提到道德就恭恭敬敬,一提到道德就唯唯诺诺。如果没有这样一种让人从心里感到至高无上并敬畏的地位,那么道德就不能达到规范人行为的作用,道德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也就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

  法律是靠国家机制发挥其强制性作用的,而道德仅仅是依靠个人自我约束和舆论、行政管理等“软”监督吗?德谟克利特说:应该热心地致力于照道德行事,而不要空谈道德。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准则,具有实在的强制性,而道德是在人们心中形成的辨别是非的标准,当然也是调控人们的行为规范,不过道德调整范围要比法律广得多,换言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由于以往校规与法律之间存在一条模糊的地带,校规不可避免地存在“权力过大、操作随意性强”之处,作为成年人,大学生对于这种“关起门来搞家规”的作法也有相当大的抵触情绪。而一部详实的法律条文解释,用法律用语取代容易引起歧义的道德评价,实际上给学校和学生双方都提供了更多的权利,双方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都可以寻求法律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高校管理改革跟上时代步伐,也会使大学生的行为提前适应将来的法治社会。

  从现实情况来看,道德约束和内部管理有时候会“失灵”或实施的成本过高,有时候很难找到足够的依据来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应该遵循的道德原则。而法律条例明确,它把道德具体化了,更能够针对问题有的放矢。从报道中可以看出,新条例更多地从法律的引导而不是惩戒角度出发,强调处理学生时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处分恰当,对学生可轻可重的应该从轻。这实际体现了一种新的法治理念:个人和社会不是处于一方得益引起另一方相应损失的形势之中;一项尊重个人特殊性的强有力的法律将会增强个人自主权,同样也会增强社会团结。

  德治和法治其实是紧密相连的。道德只有和法律结合起来,才能产生强大的束缚力和约束力,才能真正让人在思想上有所重视,形成一道防线,对其不道德行为自觉地进行规范,如此才算达到我们道德教育的目的,也是德治的最终体现。所以,要完善学校管理,仅仅依靠道德是不够的,道德的约束力之外还需要法律。(编辑:文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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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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