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词解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
| |
| ·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总结前阶段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在我国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法律制度。 |
| ·意义——《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当前,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处在关键时期,《条例》的公布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一起,成为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打赢非典型肺炎防治这场硬仗具有重要意义。 |
| ·法律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原则和各项制度、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还明确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 |
| ·内容——《条例》共6章、54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
| ·适用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
| ·方针原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首先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
| ·照顾政策——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
| ·报告时限——1—2小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玩忽职守者,要受到行政或刑事追究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者,要受行政、刑事处罚。 |
| ·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