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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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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战胜非典提供保障

2003-05-22 19:22:23 新华网

  南方网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月9日签署国务院第376号令,公布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专家们认为,这一条例,在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建立了20多项制度和措施,反映出我国政府作为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特点,是当前我国防疫斗争的及时总结。

  条例来自实践反映实践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说,条例的制定,为战胜“非典”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抗击“非典”这类关涉公共卫生的突发性灾害,必须依靠科学,但是作为社会问题,还需要依靠法治,用法律来调整紧急状态下的社会关系。前一阶段,我国政府正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但“非典”毕竟是一种全新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的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的某些规定还比较原则;在具体防治“非典”的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亟需强化相关法律制度。

  应松年认为,在群策群力、万众一心抗击“非典”的斗争中,我们已经积累了许多适合中国国情的防治经验,类似医疗防治、疫情通报以及各方面的组织协调等,都摸索出了一些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制度,将这些经验及时上升、固定为法律制度,不仅是战胜“非典”的需要,而且对于防治其他突发性传染病,乃至今后可能产生的疫情,都具有普遍意义。

  应松年说,条例将政府的义务放在第一位,大部分条款都是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定的制度和应履行的义务。对于法律责任的重视,是条例的又一突出特点。根据新的经验,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设定了相关制度,强调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总之,条例适应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也为我国依法行政树立了一个良好的范例。

  突出应急指挥部地位和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认为,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政府能否有效控制和处理该事件,关键取决于是否存在反应灵敏、指挥有力的统一领导机构,该机构能否协调各方面力量,迅速采取果断的处置措施,及时有序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是发生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除卫生行政主管机关组织各种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迅速采取各种医疗救治和防控措施外,还需动用检验检疫、交通运输、航空运输、工商、物价、税务、公安、财政、劳动保障等各方面力量,建立一个由权威的专门研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机制十分必要。

  马怀德说,条例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机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授予特别的权力。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属于法规授权成立的临时机构,作为国务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组织,享有法规授予的特别行政权力:指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督察和指导地方,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等,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对疫区实行封锁,根据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处分政府以及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

  采取强制措施是完全必要的

  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说,政府为了有效、及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危机,必须对公民在平时享有的某些权利、自由加以限制,如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要求停工、停止、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锁疫区以及强制疏散、强制隔离、强制检疫、强制治疗等等。很显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来临,威胁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下,政府采取上述措施是完全必要的。

  姜明安说,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威胁广大公众的健康、生命的非常时期,法律必须赋予政府较之平时更多、更具强制性的行政权力。法律在此时期赋予行政机关上述权力对于确立和维护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所必须的秩序以及保障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所必须的措施的实施均是必不可少的。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权,要动员和组织人民战胜灾害,最终消除危机是不可想象的。

  姜明安认为,行政权的强化是一把双刃剑,即使是在非常时期亦如此:它既可以因其正当行使为人们提供必需的秩序,也可以因其被滥用而侵犯人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必须同时对这种强化的行政权加以控制。所谓控制,其主要途径有三:一是以法律严格规定这些权力行使的条件;二是以法律严格规定这些权力行使的程序;三是通过法律监控和救济机制保证这些法定条件和程序得到严格遵循。应该说,刚刚出台的条例在这两者的关系上处理得是比较好的。(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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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 “应急条例”的经济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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