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具有相当的艰巨性、复杂性,要保证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得到切实贯彻、执行,针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合理、适当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关键之一:
一是,强化了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上级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干涉的;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以及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不履行有关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以及拒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有关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针对这次防治“非典”工作中发生的个别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辑:李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