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条例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强化了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了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应依法追究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处理突发事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条例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一些法律制度加以具体化。条例主要规定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为各级政府的职责;对突发事件报告的程序和时限,条例特别将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规定了卫生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之间、卫生系统内部的通报制度,并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公布制度。
针对这次防治非典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条例根据行政应急的特点,规定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体系;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之一,要求组织接到有关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了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储备制度;对有关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对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另外,条例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传染性疾病,还适用于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等。(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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