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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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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导致重大损失可判死刑

2003-05-21 20:38:05 新华网

  南方网讯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4日公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以上规定。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布了这一司法解释,自5月15日起施行。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司法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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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雨 李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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