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次:人才租赁转让深圳立法
2002-04-26 17:17:59
南方网讯 今天(4.26)下午即将为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在全国首次对“人才租赁与转让”立法。
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员。人才租赁,是指人才与其所属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所属单位将其派至人才承租单位工作,人才承租单位对人才享有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用。人才转让,是指人才所属单位与人才受让单位通过人才转让协议,将人才劳动关系转移至人才受让单位,并由人才受让单位支付人才转让费用。
《条例》规定,人才出租或者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人才所属单位为人才的引进或者培训支付了相关费用;人才与其所属单位签订有服务期限,且服务期限尚未届满;人才同意或者认可其所属单位对其享有出租或者转让的权利。
深圳市有关方面认为,人才租赁与转让这一新的形式已经开始出现,并且在不同层次的人才市场得到发展。目前,国内尚无这方面的规定。深圳如果能率先立法规范这种新的人才交流形式,能够体现特区立法的前瞻性。(编辑:Ru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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