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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员工诈骗百万 信用社被判令赔偿受骗客户

2002-08-29 08:07:27

  南方网讯  昨日(8月28日),河源中院再审审结一宗由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以吸收存款为名诈骗客户百万余元而引发的存单纠纷案,连平县元善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被认定吸取存款业务有管理上的过错,判决兑付蓝某、叶某等9名原告人民币本金102.2万元及利息。

  「诈骗百万被判20年」

  据了解,1997年4月至1999年2月间,连平县元善镇信用合作社城东分社原会计员刘信德以吸收存款,给人“贴水”为名先后20多次诈骗客户蓝等9人资金22笔共计103.5万元。但实入信用社账户只有20450.44元,余款101.4549万元被刘非法占有。刘信德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贷不报账的手段,侵占叶某等人归还信用社的借款7笔合计3.62万元。1999年10月7日,刘信德因犯职务侵占、诈骗罪被连平县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但被刘骗走的资金无法追回。2001年初,客户蓝某等人向连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连平县元善镇农村信用社、刘信德共同赔付被骗走的资金及利息。

  「一审判信用社败诉」

  2001年6月4日,连平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信德在1997年4月至1999年2月在连平县元善镇农村信用社城南、城东分社工作期间,吸取蓝某等9名客户的资金,都是利用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进行的,且刘使用的是信用社的存单、存折和印鉴,9原告有理由相信刘的行为是信用社的储蓄行为,原告9人与信用社的存款关系成立。信用社作为信用机构未及时清理过期作废的存单和管理好印章,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又将刘上门吸取款项的部分存入账户,从客观上对刘的行为是纵容和默许,使刘有机可乘,对此信用社理应承担过错责任。故判决连平县元善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兑付原告蓝某等9人人民币本金102.2万元及利息。

  一审宣判后,信用社不服上诉,河源中院于2001年6月4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后,蓝某等9名原告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源中院再审认为,刘信德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其以信用社的名义从事对外吸取公众存款的经营行为,应由信用社依法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刘信德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免除信用社对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连平县法院一审判决。(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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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綦伟通讯员何山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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