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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停车场遭劫丢车 汕头一车主获赔9600元

2002-08-29 11:30:52

    南方网讯  停车场半夜里遭劫丢了摩托车,车主要求车场赔偿,车场却以“丢车属不可抗力造成”为由拒绝赔付。近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宗丢车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车场应赔偿车主的损失。

    去年1月14日上午,车主陈某发现他寄放于汕头市区某停车场的铃木GS125二轮摩托车丢失,遂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同日,停车场也向派出所报称,车场因半夜遭劫丢了四辆摩托车。派出所将其作为抢劫案立案侦查,现仍在侦查中。车主陈某认为摩托车丢失是停车场管理不善所致,多次索要赔偿未果,遂将负责管理停车场的汕头某房产物业服务公司告到法院。车主陈某还提供了车辆存放保管定额发票等证据,证明他已向停车场缴交了2001年1月保管费。

    某房产物业公司却辩解说,车主陈某丢失的摩托车是由抢劫所致,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并非停车场管理不善。而且停车场只提供场地供原告停车,向原告收取一定费用,双方并无形成保管合同。

    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将车寄放于被告经营的停车场,并依约支付保管费,双方之间已形成车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应对原告停放在其停车场的摩托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现原告的车辆在保管期间丢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客观情况,指外在于人的行为或事件的自然性,它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故抢劫行为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对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汕头某房产物业公司应赔偿原告摩托车价款9600元。汕头某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称丢车是因歹徒抢劫造成的,且公安机关已作为抢劫案件立案侦查,本案应在刑事案件侦破后审理,上诉人应予免责。

    汕头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主张于法无据,同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编辑:吴洁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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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冲寒 新闻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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