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从12月1日开始,广东省由供电部门直接抄表到户的城乡居民住宅用户,月用电量超过300千瓦时的超出部分将不再享受按原价优惠10%收取电费的优惠。据了解,由于原来每月用电量超过300千瓦时的居民用户不多,所以取消优惠影响面不大。
据了解,2000年为拉动电力消费,广东省计委、经贸委、物价局和电力集团公司出台了《关于鼓励用电、进一步开拓电力市场的措施》,其中对由供电部门直接抄表到户的城乡居民住宅用户,月用电量超过300千瓦时部分,按原价优惠10%收取电费。
但是,今年以来广东用电量大幅增加,夏季供电形势一度紧张;但用电量继续增长,估计到2005年供电缺口将达700多万千瓦时。经研究,有关部门决定从2003年12月1日开始,取消有关优惠的规定。(编辑:唐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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