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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诊所用药有了规范 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出台

2004-03-16 16:11:46 南方网

  南方网讯  记者今日(3月16日)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2004年3月1日,由广东省卫生厅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广东省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试行)》正式出台。该目录适用于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城镇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诊所以及医务室等医疗机构(不含农村村卫生站等村医疗机构)。目录的制定对今后规范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但目前的实际状况是,很多门诊部、诊所存在超范围经营药品行为,其行为背后的直接驱动因素就是经济利益!在还没有实现医药分业的今天,在经营药品的丰厚利润诱使下,门诊部、诊所以药养医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不具备医疗条件和专业医药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却常常开出不符合病人实际需要的大处方,导致了药物不合理使用和药品不良反应的频繁发生,一定程度上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没有常用药和急救药品目录,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就显得力不从心。因此,要规范医疗机构的用药行为,制定目录迫在眉睫!

  以国家基本用药目录为基础,体现安全、有效、经济原则,兼顾广东地方特色,制定常用药和急救药品目录

    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处张京华处长介绍,从去年开始,省药监局与省卫生厅就着手准备制定目录。他们首先开展了认真细致的前期调研。他们委托一些地市组织私人诊所进行座谈,了解基层的用药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组织多名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以及中山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等单位的临床医学、药学专家,为制定常用药和急救药品目录当参谋。在制定目录过程中,他们不仅认真听取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广泛征求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

  该目录共包含244种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基本涵盖了门诊部、诊所的用药需求。目录以《国家基本用药目录》为基础,体现安全、有效、经济原则的基础上,注意结合岭南地区的用药特色,针对广东地区的常发病、多发病,体现广东省人民的用药习惯。目录中的中药部分,如感冒用药列出了10种药品,其中不仅有复方感冒灵片、维C银翘片、抗病毒冲剂等药品外,也有广东人常用的清开灵口服液、藿香正气冲剂、甘和茶、王老吉凉茶等传统药品。张京华处长表示,“现在的目录是采用'试行'的形式,我们会在实际运用的情况下做进一步的修订,出台'增补本'或重新修订,以确保其全面性与科学性。”目录中的药品名称采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通用名称,而不使用商品名称。编排按诊疗科目使用的药品进行药品分类,根据病症对应药品分类,对一些多病症用药,只归在一个病症中,各科均可以应用;同处方不同给药途径的品种,如适用于不同病症,只在其中一个剂型列入;在各类别中考虑新、老药兼顾,侧重安全、有效、经济的普药,保证广大老百姓能够真正用上又便宜又好的药品。对于一些有毒性、慎用的药品和急救的药品将增加《临床用药须知》。

  门诊部、诊所行医用药时,应根据需要在《目录》内选择购进和使用药品,不得配备《目录》规定以外的其他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也不得向上述医疗机构销售《目录》规定以外的其他药品。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也即是参照无证经营处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明确,对从2004年3月15日起超范围购进药品,从2004年6月1日起超范围使用药品的上述医疗机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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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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