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今天(25日),省高院公布了去年广东十大涉及知识产权的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其中的索尼公司电池装置专利权纠纷案和朗科闪存盘专利侵权纠纷案还入选最高法院“2006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劲量电池”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永备公司拥有“EVEREADY”商标专用权并许可给劲量(中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劲量)使用。中国劲量制造“劲量”、“EVEREADY”牌各种电池并投入大量广告宣传,系知名企业。在老百姓电池厂制造、广勤公司代理出口的电池产品及包装物上使用了“EVERYDAY”文字及“9猫”图形商标,文字的字体、颜色及底色,图形的构图、颜色及底色与中国劲量制造的电池包装物及产品上标示的商标相近似。
「裁判」
法院经审理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侵权电池在法院监督下由有资质的单位以环保方式销毁。
「启示」
当前,在假冒国内外注册商标的侵权纠纷中,电池产品属于“重灾区”。本案的判决表明我国对于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同时向社会公众宣传了什么是商标近似及如何判断近似。
案例二、“诸葛酿”酒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案情」
原告江口醇公司是知名商品“诸葛酿”酒的独创人和开发、生产、销售者,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形成了市场竞争优势。原告在广东市场上发现被告诸葛酿酒公司、千年酒业公司生产及被告永超超市销售名称同为“诸葛酿”、注册商标为“诸葛亮”的白酒,遂以三被告擅自使用、销售江口醇公司“诸葛酿”酒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及近似的包装、装潢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法院经审理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诸葛酿酒公司、千年酒业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启示」
本案因涉及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权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引起了行业、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判决表明,商业标记的保护,并不绝对以注册作为必要条件,而主要取决于商业标记自身“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强弱。
案例三、朗科闪存盘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
深圳市朗科技术有限公司是“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人,其发现深圳市星之导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由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遂以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旗公司等构成侵权,遂判决华旗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朗科公司损失50万元。华旗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束纠纷。
「启示」
因本案裁判对整个移动存储行业影响巨大,涉及国家IT行业和产业的发展,侵权是否成立将关系到诸多企业的利益,社会影响巨大。最终,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实现了双方的共赢。
案例四、深圳电视台侵犯“三维动画”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
上诉人是“航天大厦三维影视”、“深圳国际商会中心影视动画片”两部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两部作品是运用三维软件,在虚拟的空间通过虚拟的镜头来设定现实生活中所没有的场景,并完成实际拍摄所无法达到的效果。2004年10月起,深圳电视台第六频道在播放《家园》栏目的《今日写字楼》片头时,未经上诉人许可播放了上述作品,时间约10-15秒。
「裁判」
法院经审理判令深圳电视台停止侵权,深圳电视台赔偿深圳市点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深圳影视集团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启示」
涉案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的要件,应当予以保护。本案表明,类似于“动漫”等新类型作品同样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司法保护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案例五、侵犯索尼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
索尼公司是“电池装置和用于电池装置”发明专利权人,其发现被告中宜公司生产侵犯其专利权的被控产品,遂通过公证购买和申请法院保全的方式取得被控侵权产品,索尼公司以被告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索尼公司的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对比,两者相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索尼公司的专利权。遂判决中宜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和专用生产模具,赔偿索尼公司10万元。
「启示」
在当今提倡科技创新的时代,在强调自主创新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法律对任何人的知识产权均给予平等保护,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案例六、新白云机场幕墙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
晶艺公司是第ZL97240594.1号、名称为“一种幕墙活动连接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晶艺公司认为三鑫公司未经同意在广州新白云机场航站楼主楼幕墙制作与安装工程中制造、销售、使用的幕墙活动连接装置、白云机场未经同意使用其专利产品,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一审法院考虑到机场的特殊性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判令白云机场可继续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但应适当支付使用费15万元,其他两被告支付侵权赔偿费30万元。二审期间,经二审法院主持,本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三鑫公司支付晶艺公司一定经济补偿费用,晶艺公司允许白云机场和机场集团继续使用涉案专利产品。
「启示」
侵权人侵犯了专利权,依法一般应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经济赔偿等民事责任。但在某些案件中,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防止造成更大的浪费,亦可不判令停止侵权、销毁产品而代以支付一定使用费作为补偿。
案例七、侵犯TCL公司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案情」
吴小平在齐齐哈尔大学任教,并从事“超大屏幕墙”研究工作。吴小平代表学校与TCL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利用齐齐哈尔大学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和TCL公司的产业优势,制作“超级电视墙”。此后,双方成立了科研项目,吴小平作为学校的代表,同时也是该项目技术方面的主要负责人,TCL公司为项目的开发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购买光机等,为吴小平制作了工作卡、报销差旅费、发放工资等。后吴小平将发明创造成果以其前妻姜牧的名义向国家知产局申请专利。TCL公司和齐齐哈尔大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吴小平侵占了属于公司和学校的发明创造成果。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小平属于齐齐哈尔大学的教师,代表学校参与技术开发,TCL公司为技术开发提供了重要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本案所涉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权利属于原告共同所有,故判决该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所有。
「启示」
我国专利法规定,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本案被告吴小平是受齐齐哈尔大学委托从事相关项目研究工作,并主要利用了合作开发单位TCL公司的物质技术,该研究成果属于职务发明而并非个人成果,虽吴小平以其前妻名义申请专利,但并不影响原告依法维护其权利。
案例八、“喜力”啤酒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
荷兰喜力啤酒有限公司是涉案“喜力”及“HEINEKEN”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委托原告喜力公司以自己名义,代表荷兰喜力啤酒有限公司对一切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侵犯其对“喜力”啤酒享有的商标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被告嘉达公司因涉嫌销售假冒的“喜力”牌和其他品牌的啤酒,先后两次受到行政处罚,喜力公司遂以嘉达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法院经审理判定嘉达公司侵权成立,赔偿喜力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启示」
本案表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利人还可通过法院寻求民事救济,获得财产损害赔偿。同时也表明,无论商标权人是国外企业还是国内企业,均受到中国法律的平等保护。
案例九、专利侵权不成立查封财产错误赔偿纠纷案
「案情」
锦兴公司是“玩具电子琴”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其认为群兴公司生产的儿童学习机与他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遂向专利局申请查封了群兴公司的生产模具及产品。后来,锦兴公司的专利被宣告无效。群兴公司以锦兴公司的错误申请查封行为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裁判」
经过法庭审理对比,群兴公司的玩具学习机与锦兴公司的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锦兴公司申请查封错误。遂判令锦兴公司赔偿群兴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启示」
专利是市场竞争的“利器”。专利权人有权采取包括申请查封被控侵权产品及模具等方式来制止侵权,维护其市场优势。但是专利权人也不能滥用专利权,在申请查封别人的产品及模具时,应慎重行事,切不可将不构成专利侵权的产品当作侵权产品予以申请查封,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十、侵犯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
张燕萍、佘家富任职于原告处,并与原告签订保密协议,对原告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原告通过监控张燕萍的工作电脑,发现张燕萍、佘家富私自与原告的几个外国客户进行相同业务的交易,获取不当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法院经审理判决张燕萍、佘家富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经营信息,赔偿原告20万元的损失及合理费用11470元。
「启示」
职工对单位的技术秘密、符合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客户名单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私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否则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编辑 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