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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省直机关排头兵实践活动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01-08 13:35:34 排头兵网

关于下发《省直机关排头兵实践活动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排头兵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在省直机关开展以“三个走在前面”为主题的排头兵实践活动的报告〉的通知》(粤办发〔2006〕1号)精神和要求,经省直机关排头兵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省直机关排头兵实践活动评议工作方案》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县(市、区)排头兵实践活动的评议、总结表彰工作,可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各自组织实施。

广东省省直机关排头兵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2006年12月30日

省直机关排头兵实践活动评议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在省直机关开展以“三个走在前面”为主题的排头兵实践活动的报告〉的通知》(粤办发〔2006〕1号)精神和要求,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排头兵实践活动“五个推动”的主要任务,紧密联系发挥“三个作用”,争当“三个排头兵”的实际,通过评议,进一步振奋精神,激励斗志,推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三个方面继续走在前面,更好地发挥排头兵作用。

  二、评议对象

  (一)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省直各单位内设机构(处、室、办、站、中心以及服务窗口,下同)和党组织及行政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直属单位。

  (二)在职的干部和职工。

  在对以上两类评议对象进行广泛评议的基础上,评选出“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

  三、评议内容

  (一)“部门排头兵”。党组织注重理论武装,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很强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组织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扎实,成效明显,切实做到推动工作,解决问题,转变作风,走在前列。具体看是否做到:树立排头兵观念,找准工作中的差距,突出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以实事求是、敢为人先、真抓实干的精神,推动工作上台阶;调查研究,认真排查影响和制约发展的主要问题,采取有力对策和措施,出新招,用实招,敢破难题;坚持公开透明、依法办事、服务优良,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让群众感受到活动的实际成效,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情况;具有开拓性工作和创造性业绩,业务工作在本单位、本系统、全国同行处于领先地位和水平。

  (二)“岗位排头兵”。思想政治素质高,积极参加排头兵实践活动,切实做到能力强、业务精、善创新、作风正、业绩好。具体看是否做到:刻苦学习和钻研,业务能力强,能够担当起中心工作和重要任务的重任;工作任劳任怨,兢兢业业,履行职责到位,在本单位、本系统和全国同行中,完成工作任务出色;具有争当排头兵强烈的意识,勇于开拓创新,所从事工作的做法、成绩、经验受到上级的肯定、表扬、转发和推广,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遵章守纪,严格要求,干净干事,团结同志,尽职尽责。

  四、方法步骤

  评议时间为2007年1月初至1月底。

  (一)评议“部门排头兵”。

  省直各单位在其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认真总结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情况的基础上,按以下步骤进行:1.组织互评。组织本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和直属单位班子成员,按照争当“部门排头兵”的条件,分满意、不了解两个方面,采取无记名填写评议票的方法进行(评议票见附件1)。

  2.审核。由各单位排头兵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议情况,综合分析,审核把关。

  3.研究决定。由各单位党组(党委)根据评议结果,研究决定“部门排头兵”名单。

  (二)评议“岗位排头兵”。

  在个人认真总结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情况的基础上,按以下步骤进行:1.党支部推荐。党支部广泛讨论,综合分析,确定并向本单位排头兵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荐名单。

  2.组织评议。被推荐为“岗位排头兵”的对象,可在一定范围内介绍个人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情况。在适当范围内按照“岗位排头兵”的条件,分满意、不了解两个方面,采取无记名填写评议票的方法进行评议(评议票见附件2)。

  3.研究决定。各单位党组(党委)根据本单位排头兵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推荐“岗位排头兵”人员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岗位排头兵”名单。

  (三)公示。

  凡被评为“部门排头兵”、“岗位排头兵”的,需在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凡发生“一票否决”问题的,或有其它严重问题的,取消评先资格。

  (四)上报情况。

  各单位于2007年2月3日前,按分配名额(发市、县的文件省略),将“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审批表(见附件3、4),上报省直机关排头兵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直机关排头兵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将对各单位推荐省直机关表彰的各类先进进行审核,报省直机关排头兵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审批。

  五、评议结果应用

  表彰奖励设省直机关“部门排头兵”、“岗位排头兵”两个奖项。对获得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直机关排头兵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通报表彰,召开大会,授予奖牌和证书,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一年来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情况,表彰先进。可按本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两项相加总数20%左右的比例表彰奖励“部门排头兵”;可按本机关或直属单位在职干部和职工总人数10%左右的比例表彰奖励“岗位排头兵”。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省直机关评议工作由省直机关排头兵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省直机关排头兵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单位排头兵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领导本单位评议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单位排头兵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工作可吸收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方面的同志参加。

  (二)高度重视,广泛发动。把评议作为推动排头兵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召开排头兵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制定方案,召开干部职工大会,讲清评议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和要求。基层党组织要进行专题讨论,专题研究。通过评议,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

  (三)坚持程序,严格要求。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评议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项工作。各单位上报先进的比例不得突破规定要求。

  (四)搞好结合,加强监督。评议工作与年终总结结合起来,与完成中心工作任务结合起来,互相促进。要把评议作为落实各项工作、推动排头兵实践活动向纵深发展的一个环节和有力举措。整个评议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检查督促,省直机关排头兵实践活动督导组将对各单位评议工作及时督导。

  评议工作结束后,2007年2月5日前,各单位要向省直机关排头兵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专题报告一年来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的情况。

  本方案由省直机关排头兵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相关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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