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广东拟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免责比例
南方网讯 机动车静止状态下,人撞车,且机动车无责任的,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被依法写进条例;有偿选号终被取消;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需向公众征求意见。
昨日(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广州召开,《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提交会议二审,二审草案对多个重要条款进行了修改,在保护行人的同时,注意避免了“善法”被“恶行”利用,机动车免责比例被进一步提高。同时对司机关注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有偿选号等问题做了重大修改。
两种情况机动车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中车主与行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在一审草案中,机动车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至少也要承担20%的赔偿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80%),在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至少需要承担10%(减轻比例不超过90%)。
经过一审,委员们普遍认为处罚太重,所以二审草案对机动车的免责比例进一步降低,分别降至10%和5%。有关专家表示,“就全国来看,一审草案的免责比例已经相对较高,但对机动车来说仍显太重。既要保护行人,又要避免‘撞车党’的对法律的利用,一定程度提高免责比例将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基于这样的考虑,按照修订后的草案,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直接规定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承担40%。而一审草案的表述分别为“减轻比例不超过20%、40%和60%”。
同时,二审草案还增加了两种机动车免于事故责任的情况:“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多数常委会委员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以人为本要坚持,但又不能忽视了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通行权。此项修改将有效防止“撞车党”的勒索行为。
肇事机动车所有人有赔偿义务
目前,与新交法配套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抢救费用预付的相关法规一直未出台,“无钱治疗”常常使事故伤者处于危险的状态,二审草案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
按照二审草案,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治疗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现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并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但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还未建立,国家规定也未完善,因此二审草案补充规定,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肇事车辆当事人、所有人或者实际支配人,有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义务。
“有偿选号”涉及道德导向被删除
“有偿选号”的推出可谓一审草案争议较大的一点。考虑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问题,一审草案提出将“吉祥号码”公开拍卖以筹集救助基金。但很多委员从立法角度提出异议。
不少委员认为,将“有偿选号”纳入地方性法规,涉及到提倡什么的问题,存在法规对思想观念的规范与导向问题,必须慎重。而且选号所得资金纳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是政府部门的事项,可以由政府制定规章去实施,没必要写进地方性法规。
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需要向公众征求意见
“电动自行车能卖不能骑”与市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甚大,“一刀切”的做法已经在一审草案中被摒除,是否禁止上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如果禁止则需报省政府批准。二审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由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道路行驶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据介绍,此项修改主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并考虑我省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市道路通行状况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有委员认为,公开征求意见考虑了市民的要求,可促使地方政府的政策能够正确反映本地实际情况。二审草案还放宽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载人规定,由“不得载人”改为不得“营运载人”,具体规定由各地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
另外,针对当前社会出现的一些机动车驾驶人利用高科技逃避公安监控的现象,二审草案做出不得安装相关技术设备的规定,机动车号牌上也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链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
第四十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编辑:栾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