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省的前提条件,10年来,广东的立法工作做出了诸多创举,其中有不少还引起了全国关注。“广东的专家真忙,广东的市民素质真高……”,诸如此类的评价在一段时间内接连不断,原因就在于1999年广东在“开门立法”中走出了关键性的一步——立法听证。
10年后的今天,广东的立法进程仍在继续,迈入“十一五”,广东立法更加关注民生。以人为本,开门立法,“十一五”立法规划中的84个建议立法项目可见一斑。
开门立法第一步——立法听证
1999年,《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立法听证正式举行,广东百姓惊讶的发现,以往似乎“高不可攀”的立法,如今竟然可以面对面地质疑和讨论。据曾经参与组织那场听证会的工作人员回忆,广东在全国首个召开立法听证,大家对如何组织以及将要产生的影响还不是很有把握。听证会召开前,省人大反复修改听证方案,多方研究法规草案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最终,省人大还是确立了公平、公正公开的立法原则,让听证会得以顺利召开。“立法当以民为本,只有广听民声、博采民意,才能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才能尽量减少建设工程中的腐败现象。”也正是从那时起,开门立法日益成为省人大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
“当然,并非所有的法律起草都要进行立法听证,但开门立法的思路和观念却因为这个标志性事件而逐渐深入人心。”有关专家分析,这种思路可以从很多方面体现出来,例如另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修改。“
三审制度更大限度地规避部门利益
去年,《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进行了首次修改,本次修改最大亮点在于建立了草案三次审议程序,推进了广东立法程序与国家立法程序的接轨。按照修改后的立法条例,一审为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法规案主要问题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等进行审议。二审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印发常委会,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三审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立法环节的增多并非程序性的拖拉,而是要让法律的出台经过更多的酝酿,通过媒体,让公众、代表对法律有更多的了解,也让常委会委员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民意从而进行更加科学的考虑,确保法律不是“匆匆出台”。
另一个需要从制度上着重考虑的问题,就是如何在立法中规避“部门利益”。在今年两会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丽满曾指出,今年要进一步提高法规的审议质量,合理界定和分配公权,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的关系,防止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坚决克服一些部门对立法“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他利则拖,分利则拒”的现象。
“这是对规避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深刻认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向记者介绍,由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法案的最初起草符合我国国情,他们担负着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法定职权,对情况最熟悉,起草法案有其优势。当然,部门利益则是客观存在的,而条例的修改正是从制度上规避部门利益的措施之一。出于推进立法民主公开的考虑,这次修改强调让社会和专家参与进来,让各方面的意见得到反映。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是否由具体部门起草,而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立法制度的完善。通过制度保证立法过程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听取公众意见,将立法程序公开化以制度确定下来,以此避免部门利益纠缠于立法当中。
“十一五”立法,“开门”继续,更加民生
如今,广东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迈入“十一五”的第一年,适应形势发展,广东立法工作仍在继续立法民主公开的探索。根据《广东省2006-2010年立法规划(建议稿)》,“十一五”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多达84项,涉及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绿色广东等多方面的内容。仅仅今年,我省就将新制定《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12项地方法律,并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8部条例进行修订。
“立法要实用,立法要对百姓正常的生产生活提供规范和保障”,记者了解到,在“十一五”的84项建议立法规划中,民生热点着实不少。《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办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这些新制定的法规都将采用三次审议制度,为法律酝酿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另外,去年我省还建立了《广东省2007年-2010年立法规划项目库》,城市交通管理条例、文化产业促进条例、高等教育管理条例等都被纳入其中,使立法远期规划与近期目标相结合,也使得立法更加符合当前发展形势、顺应百姓民意。今后,省人大常委会确定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将主要从立法规划库中筛选。 (编辑:栾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