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范畴的由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最早在十六大报告论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已有体现,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中共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继此之后,又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而这一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将其正式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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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阐述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条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 构建和谐社会与各方面的关系
在和谐社会的要素中,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是最重要的。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要把握好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把握好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是亿万群众的共同事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通过哪一部分人的努力就可以实现和完成的。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它的发展进步有赖于每一个细胞富有活力,有赖于各个部分之间形成合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须凝聚各个社会阶层的智慧和力量,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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