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行人未走人行横道过马路被机动车撞伤,是否“白撞”?日前,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对此作了否定的回答。
今年5月12日上午,李X发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梅城秋云桥经嘉应西路到梅州市江南,行至梅县华侨城交警支队圆盘地段时,将横过公路的行人杨X松撞伤。交警部门依据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李X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X松无责任。5月下旬,杨X松将李X发和车主李X芳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治疗费用等共计23000多元。诉讼中,李X发提出杨X松横过马路时不走人行横道,有一定的过错,对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这一点,梅县法院主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李X发讲清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促使其明白了自己的责任,最后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李X发赔偿原告杨X松医疗费等事故损失费用20000元,被告李X芳对此赔偿款承担垫付责任;此款领调解书时支付7000元,余款调解书领取后5天内付清。
据悉,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以往的法规相比,加大了对行人生命安全的保护力度,该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说明新法在确立交通事故责任的分担时,在坚持无过错原则的同时,应用优者负担原则,通过确定机动车的“优者”地位并让其承担更大的责任,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基本价值理念。(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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