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一起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由于长期扣押运输户的车辆和相关证件而引发一场行政诉讼。2003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法院经审理后确认,陕西省交通厅扣押原告阎德清、张茂林解放牌货车及证件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其将原告车辆恢复原状予以返还,并赔偿车辆停运损失10万余元。
原告阎德清、张茂林夫妇是个体运输户。2000年12月31日,张茂林驾驶自己的解放牌汽车在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北段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陕西省交通厅委托执法的原陕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西渭外绕管理处北所(以下简称高管局西渭绕北所)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于当日扣押了原告的车辆及有关证件,但未开具扣留凭证。2001年1月15日,该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茂林对事故负有责任,但扣押的汽车及各种证件却始终没有归还。2003年3月,阎德清夫妇向新城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陕西省交通厅扣车、扣证行为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36万余元,并将车辆恢复原状后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明确了陕西省交通厅与公安厅共同负责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因此原高管局西渭绕北所对张茂林交通事故一案处理行为应视为陕西省交通厅的委托行为,陕西省交通厅对受委托的单位实施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原高管局西渭绕北所在处理张茂林交通事故中,扣押车辆和证件,未开具扣押手续,未按法律规定及时返还车辆,长期扣押应属违法,给原告造成的停运损失应予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编辑:文芬)
南方网版权相关声明:
① 本网欢迎各类媒体、出版社、影视公司等机构与本网进行长期的内容合作。联系方式:
② 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妥善处理。联系方式:
③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