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安员一旦滥用职权,治安隐患令人担忧。刘继明 摄
南方网讯 城郊农村治保会聘用治安员或联防队员的初衷本是维护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稳定社会秩序。然而令人担忧的是,这些治保人员“以暴易暴,以罪治罪”,及利用治安员身份集体寻衅滋事的情况屡有发生,且呈增多趋势。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近期的一份调研报告表明,2004年该院审理的以治安员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有3件,涉及治安员在执法时违规违法的案件仅粗略统计便有6宗。而进入2005年以来,仅截至4月份这类案件的数量就与去年全年持平。
令人侧目
个别治安员边执勤边违法
白云法院研究室的一位研究人员告诉记者,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滥用职权,“以暴易暴,以罪治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是农村治安员违法犯罪的最突出表现。
暴力执法,致人伤亡:如去年判决的一宗故意伤害致死案,3名治安员与同案人在本市白云区龙归镇南村9队新村北面的空地上,因怀疑被害人李某形迹可疑而将其抓获,并用铁水管实施殴打,致李受伤倒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另一起案件中,治安员周某与同案人在本市白云区永平街白云堡桥底执勤时,闻群众喊“抢劫”,即上前追捕至永平街横岭北街时尚沙宣发廊,抓住涉嫌抢夺的被害人肖某,召集现场群众对肖进行殴打,致其重伤,不治而亡。
滥用职权,寻衅滋事:利用治安员身份集体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现象亦不容忽视。今年初,治安员萧某伙同他人头戴钢盔、统一穿迷彩服来到白云区黄石街陈田村某餐厅,持刀、铁棍对邓某、唐某、黄某、雷某等人实施殴打,造成一死一重伤两轻伤的恶劣后果。此外,治安员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滥用职权,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使用暴力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犯罪根源
没保险宁可“防卫过当”
根据白云法院方面对此类现象抬头的原因分析,“警力缺、经费少、不懂法”是三个主要原因。当前治安形势仍然严峻,而警力相对不足,治安员仍然有必要在较长时间的一段过渡期内存在,作为对警力的补充。据统计,目前广州的群防群治力量已达12万人,已达全市警力的4倍。而另一方面,这类治保人员的劳动报酬一般不高,而且很少有聘用者为治安员购买意外伤害险,这些治安员担心因公受伤害后无力医治,因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往往倾向于选择采取暴力方式,进行“事先防卫”或“防卫过当”。
“农村为了遏制城市化过程中外来人口多发性犯罪,自发采取‘以牙还牙,以暴易暴’的方式,利用原始愚昧的做法蓄意报复,是造成农村治安员在新时期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这位研究人员补充道。
审理难题
地方保护令受害者无处索赔
一位审判一线的法官向记者坦承:“此类治安员违法犯罪的审理难,受害者索偿也难?”那么究竟是“难”在哪里呢?
“犯罪主体及其责任难以认定。通常很多治安员是在抓捕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侵害,现场人员混杂,事后难以确定具体的施暴者。”这位法官告诉记者。此外,村委会及治保会包庇袒护也给审理带来了阻力。因为治安员不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而是受村委会等组织的委托,行使部分管理权及辅助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人员,这就给此类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造成了很大困难。这些治安员来源复杂,犯罪后大都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单靠追究被告人难以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因此,必须依靠村委会做好协调工作,才能处理好民事赔偿问题。”白云法院的这位研究人员强调。
解决方法
明确“四不准”区分权责
不过,害群之马仅是少数。现实中广州群防群治力量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去年治安员协助警察破案达2.5万宗。针对个别人员越权执法、自身管理较混乱的问题,公安部已于2004年9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从即日起3年内清退现有治安员。2008年1月1日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义留用治安员。
在2008年前,这一有弹有赞的治安员制度又该如何加以规范呢?白云法院的调研报告提出了以下整饬方案:
面对警力与治安形势相比相对不足的现状,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和限制治安员的权限,如参考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联防队员“四不准”的规定:即不得自行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治安检查,不得自行清查出租屋和流动人员,不得自行行使收容、关押、审讯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不得自行上路拦截、检查车辆。同时强化管理,防止打人、骂人、体罚和变相体罚等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须明确治安员所属组织的法律责任,多方协调共同监管。治安员所属组织违反该条例招聘治安员,违反规定为治安员配备制式服装、标志和器械,所属治安员在执行职务中违纪、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治安员所属组织和该组织负责人将承担一定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尤其是加强对治安员的法制教育,并多渠道解决治保经费来源,消除治安员的后顾之忧。(编辑:栾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