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去年11月,被强行拆除商铺和仓库的小商户黄国珍状告天河区城管一案,作为首宗“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而引起各大媒体的关注。在当日庭审中,广州天河城管曾表示,黄国珍应该就其经济损失状告违法审批的当地政府。
昨日(28日)上午,在黄国珍状告天河区政府要求行政赔偿的二审庭审上,天河区政府的代理人却告诉黄国珍,她没有资格要求行政赔偿。
去年4月间,黄国珍被天河城管告知,其位于黄埔大道以北前进竹木市场面积104平方米的商铺和仓库属于“违法建设”。4月28日,城管签署了一纸《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黄国珍等人在15日内自行拆除商铺和仓库。黄国珍等9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10月12日,天河区政府的行政复议书维持了天河城管的处罚决定。10月14日,天河城管贴出了“强拆令”。
第二天,前进木材市场的商铺和大部分仓库被强行拆除。
在状告城管时,黄国珍在庭上出示了3份材料,一份是她1997年与前进村属下的前进发展公司签订的《场地出让合同》,合同期限长达13年;一份是前进公司提供的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批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有一份是原东圃镇政府(已被天河区政府撤销)核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
黄国珍问,明明有政府的许可证,为什么忽然就属于“违法”了呢?
该案的一审判决虽然没有支持黄国珍的诉讼请求,但也认定,东圃镇政府核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属于越权审批和无效审批。拿着这份判决书,黄国珍又将天河区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获得行政赔偿。
在一审开庭时,天河区政府表示,黄国珍没有资格要求行政赔偿。原因有二,第一,黄国珍并没有和政府签订任何合同,她的经济损失,是因为前进发展公司提供的无效《建筑工程许可证》造成,因此应该通过合同纠纷官司来解决,与政府无关;第二,《建筑工程许可证》是东圃镇政府核发给前进发展公司的,并没有直接发给黄国珍,因此她不是政府发证行为的具体相对人,因此并没有资格以此为理由申请行政赔偿。
在昨日的庭审上,黄国珍反复表示,在拆迁事件中,最大的受害者当然是他们这些商户,既然都肯定了政府有越权违法行为,为什么还是无法获得赔偿? (编辑:栾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