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7年至1998年,珠海、清远、中山、韶关、佛山、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法律援助办法,这个全国首次法律援助政府规章。1999年8月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个省级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同时也对全国产生了积极影响。全国《法制日报》8月10日评论员文章作出了高度的评价:这是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不仅使得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成为现实,而且将大大推进我国省级地方乃至国家的法律援助立法进程。对此,司法部给予充分肯定和推广。在我省的影响下,至今,全国已有9个省市通过了法律援助立法。各级法援机构发挥职能作用,普遍建立了“四统一”制度(统一受理、审查、指派和检查监督)以及内部日常运作规章制度。
多数市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改善,每年都有拨付,近两年年平均经费过千万,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提供了物质保障。通过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以及法律援助工作情况。
(编辑 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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