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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02月20日

 

温暖解困在广东 > 条文

三种情形可申请司法救助
2002-02-08 16:29

    南方网讯 今后,经济确有困难请不起辩护律师,交不起诉讼费、执行费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来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这是笔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出台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中了解到的。

  为解决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官司难的问题,9月上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到广东高院考察工作,并在广东高院与广东省公、检、法、司及省总工会、省妇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座谈,强调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法律援助,有关单位要尽快研究制定我省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省高院迅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法院如何更好地开展司法救助进行专门研究,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了我省法院的具体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对于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执行费的缓交、减交、免交。

  根据该办法,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主要有三种情形: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又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或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以及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民事、行政案件的自然人。如果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当事人是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企业资不抵债,正在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清算的;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达三个月以上,且交纳诉讼费将影响工资发放的;企业的银行账号被冻结,厂房或生产设备被查封,经查实确实无力及时预交诉讼费用的;企业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活经营难以为继的;人民法院认为确实不能预交或不能及时预交诉讼费的。

  此外,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受理费可依其申请予以全额缓交。待执行终结后,根据已执行财产数额,按比例确定收取执行费的数额。

  该办法还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在收到预交案件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足以证明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据材料。法院将在五日内审查完毕,并答复当事人。(编辑     燕子)
 



作者: 新闻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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