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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和化解社会矛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李强
 

  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既是对毛泽东同志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思想的继承,对邓小平同志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心一意搞建设思想的继承,也是对改革28年来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实践的重要总结,是处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思想的重大创新。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依据

  为什么党中央特别突出地强调要构建和谐社会呢?笔者以为,至少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原因。第一,目前这段时间是我国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全世界都目睹了改革开放28年来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如果这样的发展能够持续,我国在本世纪中叶以前可以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反之,如果由于国内矛盾激化、社会不和谐或发生动荡,那就会错失良机,出现完全相反的局面。第二,在当前这段时间里,我们面临的局面异常复杂,确实是比较容易出问题的时期。我们已经目睹和经历了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重大变迁,这些变迁无一例外地对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影响。利益关系变了,当然就会产生新的矛盾。在当前形势下,产生了很多新的社会矛盾、新的社会问题,出现了很多新的社会难题。在有些方面,这些矛盾甚至变得更为尖锐了,导致传统的处理办法失去效力。这就需要我们提出新的解决思路和解决办法。近年来,在社会关系不和谐的问题上,导致社会关系紧张、比较容易激化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市发展向农村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二是工程项目移民引发的社会矛盾,三是城市建设拆迁引发的矛盾。三种矛盾之间有共性,它们都涉及到了该区域老百姓的基本生存问题。征地涉及到该区域农民的生产用地甚至宅基地,工程移民导致该区域老百姓举家外迁,城市拆迁改变了居民的生活环境,甚至会使他们告别长久的生活居住地。总之,这些变化无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下面,笔者试对这三个方面的社会矛盾作一个简单的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步伐大大加快。但随着城市向郊区的迅速扩张,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由此引发了征地问题的矛盾。虽然近些年来我国有关农村土地的法律和法规有比较大的修正,仅1991年以来,有关土地管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征地拆迁、建设用地、土地承包、宅基地管理、农村建设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全国性法律和法规就有几十个之多,此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法规。但是,如果仔细研究这些法律和法规就会发现,在这些规范的法律文本之间存在互相矛盾和不协调之处。所以,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发生矛盾。这确实是我国改革和变迁中的一道难题,这说明,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和征用要走上严格依法治理的道路,还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而正是这个不完善的阶段,不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就不断涌现出来。再者,在征地过程中,还常常发生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偏低、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混乱、社会保障措施不配套等多方面问题。这些问题的症结是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利益受到损害的农民,找不到反映意见、保护其自身权益的正常渠道,于是常常采取集体上访的方式,也有些人甚至采取一些更为过激的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实际上,“失地农民”的问题难以解决与经济体制的转型也有很大关系。在我国城市化的早期,失地农民的问题并不严重。因为当时国家的安置方式包括了就业安置,这个举措在计划经济年代非常有效,农民能够很快在国营企业内转为工人身份。所以,当时的农民甚至盼望国家开发,希望国家安置、希望转变身份。因为一旦被国家安置就有了“铁饭碗”,终生就有了保障,当时农民称之为“跳龙门”。可见,当年离开土地转变身份是农民求之不得的事情。随着时间的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企业用工方式的变化,政府再也无法采取就业安置的办法把农民“塞”进企业,于是失地农民的出路问题凸显出来,并逐渐演变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究竟能不能够采取其他的保障形式来保障农民的利益?这是需要好好研究的。当年农民盼望开发、安置,其核心是有国家的“保障”。今天对于失地农民再想采用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保障是没有可能了,但是,并不意味着不能够采取其他的保障形式。比如,为失地农民建立新型社会保障基金、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等。近来,全国不少地方都开始尝试建立不同类型征地补偿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使失地的农民能够得到生产和生活上的保障,实践证明还是很成功的。所以,不是说开发征地就一定会引发社会矛盾,关键还在于我们能否研究新的情况,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对策。

  工程项目移民引发的社会矛盾与农村征地的矛盾有某些共同点。最为关键也是两个方面:一是补偿标准,二是保障问题。最近水利部根据中央指示,对于水库移民的补偿标准做出了重大调整,就是为了实现生活水平不降低的目标。但是,有时候也存在这样的矛盾现象:一方面,工程管理者方面认为补偿不低了,而另一方面,移民还是不满意。为什么呢?这里就有个“心理效应”问题。上文已经指出,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安置”政策之所以成功,心理上的安全感起了很大作用,核心在于被征地或被迁移者得到了国家保障,解决了后顾之忧。今天的征地和移民之所以激化矛盾,是因为被征地者或被迁移者心理上总没有安全感,总感到未来有不测风云,担心没有经济负担能力,因此,总是在补偿费用上发生争执。而我们的一些管理者,不能够适应新的形势,总想简单化地处理问题,如采取“一笔买断”的方式处理问题,总想付一笔钱了事,使得被征地者或被迁移者产生被欺骗、被抛弃的感觉。其实,有时候付给被征地者或被迁移者的补偿费用也并不少,如果用这笔钱来建立社会保障计划,也是够的。所以,问题关键在于一部分管理者不能够从被征地者或被迁移者的角度看问题,结果激化了矛盾。

  至于城市“拆迁”中的利益冲突,与上述征地和工程移民的情况有一些区别,城市的被拆迁群体往往是城市中心区域居住的老居民。由于我国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异,他们的经济地位比前述的失地农民和工程移民要高很多,处理难度甚至还要大一些。在城市改造中,由于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拆迁补偿标准测定机制不完善、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等原因,引起大量群体性上访事件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威胁到社会稳定。而且有相当一部分的被拆迁者是经济收入比较低的城市居民,比如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下岗职工、小生产者、个体户、不充分就业者等。他们原有的住房面积很小,而拆迁以后,不管是外迁还是回迁,新型的住房面积都偏大,即使给予补偿他们也难以负担,所以常常发生矛盾。因此,如何有效保护城市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成为城市管理中新的难题。解决问题的出路只能是我们的管理者、政策设计者进行政策和设计的调整以适应老百姓的实际生活水平,而不能强行改变老百姓的实际生活水平以适应我们的政策和设计。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在于处理好经济利益关系

  从以上三个方面的情况看,矛盾的核心是涉及到老百姓的经济利益。而所谓不和谐,也主要是因经济利益的差异、分化、对立造成的不和谐。所以,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看,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要处理好社会各群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那么,究竟应该怎样做呢?笔者试挂一漏万地提出六个方面的想法。

  第一,政府政策的出发点必须是以人为本。上述三方面矛盾的发生大多是因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意见相悖,意见不一致。在我国目前多数的情况下,管理者一方往往处于强势位置,而被管理一方往往处于弱势位置。怎么能妥善协调好呢?在一般的情况下,管理者一方要更多地关心被管理者,政策的取向还是要符合老百姓的利益。因为,不管是征地、移民、拆迁哪一种情况,被管理者总会或多或少地在物质利益或精神上受到损失。我们政权的基本目标是为人民服务,“以人为本”就是对于为人民服务的新的诠释。第二,要善于处理与群众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理,经济利益的问题是“本原性问题”,其他问题常常是由此派生出来的。所以,对于任何与群众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都不可忽视。利益关系总是相互的,一些人利益受损了,常常是另一些人利益获得了。有时候,问题的发生是因为有些干部私心太重,为了个人利益不惜损害群众利益。对于这样的问题尤其要予以关注。第三,经济利益固然是基础,但是,问题的表现都是人们的主观产生了不满。所以,我们不仅要关注经济利益,也要关注老百姓的心理和社会态度。上述征地、移民、拆迁问题之所以会酿成重大矛盾,大多都是由于管理者不了解老百姓的心理、态度,导致了政策措施与老百姓的预期和期望有重大差距。心理学的心理效应规律告诉我们,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也是老百姓的期望值迅速上升的时期。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会出现管理者认为补偿已经不低了,而老百姓仍然嫌补偿标准太低的矛盾现象。了解规律再去做工作,就会更有成效。第四,要善于做群众的工作。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在长期革命战争中取得最后胜利,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是因为善于做群众的工作。这样一个优良传统,现在,一些干部并没有继承。一些人自以为手中有权,动辄就是强制、命令,这样简单粗暴的做法极大地脱离了群众。其实,大多数群众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我们的工作方法适当,很多矛盾是可以避免和解决的。第五,要学会见微知著,善于发现潜伏着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发生是有其规律的,事情的发展总会有一个过程,有时候,我们以为事件是突发的,实际上是因为我们忽视了处于潜伏状态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所以,只要管理者真正负起责任、随时有危机意识,不少问题是可以在萌芽状态就及时解决的。第六,要学会处理新形势下的新问题。改革开放28年来,我国社会发生巨大变化。今天,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都是我们所不熟悉的。改革以前,由于经济资源基本上都是集体和国有性质的,所以,个人和家庭的利益不突出。而今天,个人和家庭在经济资源中占有很大比例,我国城乡居民家庭年终存款余额已经超过人民币17万亿元。这当然是改革以来富民政策的成就,但也必然导致居民家庭、个人的经济利益问题会变得十分突出。所以,构建和谐社会不是一句空话,它要求我们在处理新形势下的新问题时,提出新的对策和解决办法。因此,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在新世纪面临的一项长期任务。

  (作者: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 
 
  (编辑:林湄)

 
稿件来源:前线网络版 本网发布时间:2007-01-10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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