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共享是唯物史观的创造性运用。共同建设和共同享有,是紧密联系、互相依存的有机整体,两者统一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共同建设是共同享有的前提和手段,共同建设的水平越高,人民群众共同享有的条件就越充分,共同享有的成果就越多;共同享有是共同建设的结果和目的,共同享有的程度越高,人民群众共同建设的动力就越大,形成的合力就越强。没有共同建设,就不会有改革开放的成果,不会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不讲共同享有,就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谐社会建设也就会失去动力和活力。
真正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要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辩证关系:
首先,共建共享不等于先建后享。从生产和分配的顺序来看,共建共享应该强调先建后享。但是,在现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正处于深刻的转型和完善之中,这些体制机制缺陷,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参与建设群体共享社会成果方面的不足。部分参与建设的群体没有享有相应的社会成果;也有一小部分群体虽然参与了社会建设,但是获得了不应该得到的巨大的社会成果,比如,通过垄断、权力寻租、偷税漏税、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甚至贪污腐败而暴富。同时,政府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公共财政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社会的再分配渠道还不够健全,社会的再分配功能还不能完全发挥平衡作用。在转型期间,社会上出现了建设与享有不统一的不良苗头,影响了大家共同建设的积极性。所以,现在既要强调共同建设,也要强调共同享有,只有这样,社会各群体才不会在建设和享有之间脱节,真正形成各尽其力、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其次,共同享有不等于平均享有。共同享有强调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但是不等于平均享有。市场经济的特点是通过竞争机制,把每个人的贡献大小和收益大小结合起来。由于个人能力、努力程度、风险系数的不同,他们所获得的收益和成果也会大小不一,不可能平均甚至一样。即使政府通过二次分配调节,甚至实行向困难群体和落后地区倾斜的财政政策,各群体和各地区实际上所享有的社会成果也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所以,以为共同享有就应该没有差距,就是均等享有,就是任何回报都应人人有份,是不正确的。正因为有差异,才更能体现社会公平,才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合理的收入差别不仅是允许存在的,也是激发社会活力所必需的。当然,不搞平均主义,也不是听任差别无限扩大。当前,尤其要努力缓解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重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迈进,使大家都能真切感受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温暖。
第三,共同享有不等于不劳而获。共同享有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共同建设。一些社会特殊群体在基本生存方面面临困难时,政府有责任给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坐在家里不劳动等着政府的各种生活保障和救济。这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我国的人口数量和财政能力,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建立与北欧国家一样的高福利体系;其次,我国的总体发展水平、地区发展之间的不平衡性,也决定了当前我们不可能建立全民衣食无忧的社会保障体制;第三,社会制度的根本是推动社会的全面均衡发展,而不是鼓励懒汉行为、支持坐享其成。所以,共同享有,从现实来看,更重要的含义是为全体公民建立公平正义的制度,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更高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当然,最终个人的实际享有程度还是要根据个人劳动贡献的大小而定。
总之,形成共建共享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许过程中是有痛苦的,但结果一定是快乐的。
(作者系中共临沂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教授)
(编辑:林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