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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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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曾三次修改
2003-12-2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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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涉及17处内容的自我修正推动和深化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变革

  昨天(12月22日)下午3时许,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听取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备受海内外关注的中国修宪由此正式进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

  这是这部国家根本大法21年来的第四次修改。在前三次修宪中,总共涉及17处内容的自我修正,平稳而清晰地划出一条与时俱进的轨迹——

        1988年修宪:为“私营经济”正名

  当年春天,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涉及两项内容的第一个宪法修正案。

  其中,在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正在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私营经济发展迅速。

  在一些地区,私营经济实际上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有生力量。

  如何确定私营企业的性质,让它在发展生产力、繁荣经济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变化了的社会实践向法律界提出问题。

  此次修宪,明确规定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肯定了它的积极作用,对推动其进一步健康发展无疑具有巨大影响。

  1993年修宪:为“富强”奋斗

  第二个宪法修正案由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在多达九项的修改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国家根本任务表述的改变。

  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明确写入。在此大背景下,宪法规定,国家将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的奋斗目标,则由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变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两个字的增加、两个词顺序的变化,看似微小,却深意可见。

  在这次修宪中,另一个大动作更加引人注目,即“市场经济”一词的入宪、“计划经济”一词的淡出。修正案将原来“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等内容,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等。

  此前一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此次修宪,继“私营经济”之后再为“市场经济”正名,明确表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变革进一步深化。

  1999年修宪:为“法治”鼓与呼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涉及6项内容的第三个宪法修正案。文本中增加的四个字,在各界引起强烈反响。

  这四个字就是:“依法治国”。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入宪,“法治”成为国家意志,此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此外,在1993年的方向上,新文本又有进一步推进,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障——

  它指出,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此规定,在初级阶段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写入国家根本任务,并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编辑:莫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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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欣 新闻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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