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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共享:和谐社会新境界
 
周锦尉
 

  共建共享是追求和谐社会的重要理念。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系统工程,只有全体人民共同努力,着力建设,才有可能建设成功。如果说,共建是共享的基础和前提的话,那么,共享是共建的目的和结果。共建共享离不开政府、企业、社会的努力,这种努力的关键之点就是一种责任心。
   
  胡锦涛总书记今年3月7日参加全国两会政协联组讨论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才能使这一宏伟目标变成现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造福全体人民的伟大事业,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不断从和谐社会建设中得到实惠,才能使和谐社会建设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要把共建共享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
   
  共建共享是追求和谐社会的重要理念。历史上中国人民就有美好的追求。然而,由于制度的局限,历代民众的理想不可能实现。中国共产党人作为工人阶级和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着中华民族振兴的事业,一代代共产党人都有自己的历史任务、历史课题,都为着美好目标的实现,前赴后继地开拓奋进。现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着力要解决的是:非均衡发展后出现的不平衡状态,经济迅速发展以后社会事业出现一定滞后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更关注公平问题、协调问题、民生问题、和谐问题与健康发展等重大课题。为此,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和观点,科学发展观成为我们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坚持改革开放,继续做大我们的事业,打好和谐社会的基础;提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增强现代化建设的法制保障;提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诚信体系,形成一个多样之中有主导的百花齐放的社会;提出积极建设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格局,确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积极推进社会建设,更多地关注民生问题。现在,胡锦涛总书记又提出共建和谐、共享和谐的要求,将构建和谐社会提到一个新的境界。
   
  (一)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系统工程,只有全体人民共同努力,着力建设,才有可能建设成功。
   
  “和谐”两字由“和”与“谐”构成,“和”的字意,无论古字为“龢”,还是“和”,都离不开“禾”,即需要丰富的物质基础。我国从1992年的十四大开始,选择了市场取向的社会主义改革,事实证明,我们成功地运用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发展我国的经济,使各阶层群众在社会的进步中找到自己的发展位置,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财富涌现出来。我国的GDP从1978年的3600多亿元,达到如今的20多万亿元。除去物价等因素,增长了几十倍。我国的经济总量进入世界前四位,超出人们预料地走出“短缺经济”状态,形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物质基础。
   
  共建和谐的重要任务是将目前处于一定滞后状态的社会建设推向新的发展阶段。对社会建设的重视,也是人类社会近代以来的认识升华。托克维尔等社会历史学家观察了法国大革命以前英法的市场经济较快发展的历史后,发现社会建设存在的问题,是“民众在经济发展情况下的抱怨”,提出解决社会问题的迫切性。现代社会学家所论述的“三个部门”的理论,有一定借鉴意义。所谓“第一部门”是以权力资源运作的“公共政府”为特征,“第二部门”以经济资源运作的“私人企业”为特征,而“第三部门”以公民社会领域的组织运作为特征,相比之下,这个领域缺少权力资源和经济资源的依托,这方面的建设,难度更高。对我们来说,社会建设更要求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包括权力资源方面的公共财政的被关注和科学安排;需要经济单位以一定形式和渠道的资助和投入。社会建设还需要我们探索多方面的课题,诸如社会各种力量的良性互动问题;社会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问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问题;党领导下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行业组织、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的问题;加强道德建设,形成较好的人际关系的问题;人民内部矛盾特点和规律的问题;社会协调机制问题;社会公共安全的有效机制问题;人和自然协调发展的问题,等等。
   
  (二)
   
  如果说,共建是共享的基础和前提的话,那么,共享是共建的目的和结果。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闹革命、搞建设,就是为人民谋福利。胡锦涛同志多次讲过,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让人民共享。
   
  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优胜劣汰,收入差距会有相当程度的拉开,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成为突出的问题,两级分化的现实,使人民不满。北欧模式所实施的社会福利的加大力度,就是试图解决这个“共享”的课题。应该说,他们也吸取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面,有值得肯定的方面。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强调发展成果的共享,应该说是题中应有之义。
   
  由于目前存在的二元结构、发展的不平衡、收入分配制度方面存在的欠缺,以及重视GDP的增长而忽视社会建设等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使得发展成果的共享问题成为社会议论的焦点。比如,今年两会有代表在审议中说,在推动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也存在着不稳定的因素和短期行为,出让土地的收益所推动的房地产价格的攀升,引起人们的不满;较好的宏观发展数据,也可能掩盖大多数人生活改善不理想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权威调查的情况表明,22%的居民反映生活没有提高,14%的居民生活不仅没有提升、反而有所下降。共享改革成果的问题不解决,和谐社会的构建就难实现。
   
  我认为,共享发展成果是人类更高的文明。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我们正在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公共财政。比如,这些年来,我们有了“财政转移支付”的理念和做法,也就是必要的财政支出大于收入的欠发达省份和地区,可获得国家财政的“转移支付”。去年,我国对中西部地区的“补助性转移支付”的数额达到3400多亿元,占中央财政支出的16%多,解决“三农”问题的资金达到3300多亿,两项相加,这种体现共享的资金占中央财政的三分之一。今年又有明显增加。数字就是理念,数字就是政策。我国的财政收入从1997年的8000亿,增大到如今的近4万亿,我们有了“共享”的物质基础。
   
  共享是各群体利益的平衡、协调,是一个破解各类难题的过程。比如,国务院试点城镇养老保险“虚账实记”实施方案,对1992年以前连续工龄只有记载的“虚账”转为实际的金额,计入个人账户,同时对高龄退休人员实行补助的方案,就是一种资源共享的课题。现在,各地在城市形态建设上,在基础设施和一些大项目的建设上,有了长足的变化,形成比较充足的实力。除了这方面的建设要继续加强以外,在财政的科学合理安排方面,在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制度设计方面,在群众社会生活的组织管理方面,要舍得投入资金,包括人大、政府在内的方方面面,要更多地动脑筋,使基本群众不断得到看得见的实惠,共享改革开放成果,体现社会的公平。
   
  我国的改革是以打破平均主义后产生巨大推动力而发展起来的。然而,非均衡发展以后的不平衡状态明显存在。对此,我们不能“忌富”,重新搞平均主义,而是应该扩大第二次分配的力度,在体现社会公平方面有新的作为。这里,既有城市基础设施硬件建设的进步,给市民享用“公共品”的实惠,又有与市民个人福利和社区、家庭生活方便相关联的“私人品”的实惠。而后者应该是让群众共享改革成果的社会关注点和工作着力点。
   
  对每个公民来说,要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首先在于自己对改革事业贡献了什么。和谐社会建设,共建与共享是辩证关系,共建是共享的前提,共享是共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没有共建,无成果共享;不能共享,靠谁来共建?共建让共享有了物质基础,共享让共建有了动力。要从解决群众最切身的问题着手,积极化解矛盾,才能赢得群众的支持。城市管理不能“一刀切”,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总之,共享和谐,并不是回到过去的计划经济、“一平二调”、统收统支,而是强调“把蛋糕做大”,努力构造欠发达地区的自身发展能力,努力解决“三农”问题,消解城乡二元结构。自己动手,丰衣足食,还是值得我们倡导的。
   
  (三)
   
  共建共享离不开政府、企业、社会的努力,这种努力的关键之点就是一种责任心。
   
  由于政府执掌着公共权力中的行政权,而社会运行行政权又是主要权利,政府在讲责任时要防止强行政的倾向。我国近年来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就对政府的权力作了规定或限制。
   
  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责任主要表现为在市场不作为的空间和领域作出自己的工作,也就是以宏观调控、财政安排等手段,承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同时,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建设也有着相互补充的作用。公民社会在追求个体的自由、权利的过程中,有合理的一面,也暴露了少数人贪婪、邪恶、私欲膨胀等弊端,卢梭曾经有“政府是被赋予一定的道德人格”的判断,政府必须成为“由全体个人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由此,政府及执政党有责任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社会的道德环境的营造和建设上有所作为。应该经常抓住某些社会主要的倾向,发现社会道德行为的典范,适时地运用可以把握的舆论工具,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由此为共建、共享作贡献。
   
  市场和盈利组织的责任是指每一种职业都意味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如,遵守职业规则程序、承担职业范围内社会后果的责任;实现和保持本职业、本岗位与其他职业、岗位的有序合作的责任;生产和出售货真价实的产品、提供有益于消费者的各种服务的责任;诚实守信、履行诺言的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遵守行业规则、遵守职业道德的责任;经济组织内部遵守劳动合同、处理好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等等。
   
  另外,在市场规则中,往往财力强的部门、企业有比较大的权利,所谓“强者通吃”。社会在调节各种经济利益过程中,政府有责任作一定的统筹和协调。这种协调主要是对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人群收入的不平衡,作出政策和财政支付转移等方面的工作。在劳资矛盾方面,则要更多地向劳动者倾斜,要关注劳动者、弱者的权利获取和保护,体现社会公平。没有这些,就难以共建和谐。
   
  至于社会建设中的组织的责任,越来越被各国人士看重。现代社会治理要求社会中介组织扮演重要的角色,社会中介组织的存在和发展,不仅降低了政府社会治理的成本,提高了政府治理的效率,而且保障了公民利益主体的民主权益。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经过二十几年的发育,出现“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社会的各类组织开始发育,企业原来管理的事项也逐步让给社会来管理。我们党将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提到国人的面前,胡锦涛同志又提出共建、共享的课题。也就是说,各类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在社会建设方面都有自己的责任。这些责任主要有:社会组织是以自组织的方式建立,实行的是非盈利原则,他们的责任是为民众提供有关的服务或参与活动的场合和组织。公民则有责任在获取经济利益过程中,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有责任在享有信教自由的前提下,不搞迷信活动;有责任在以自己劳动收入适度消费的过程中,不铺张浪费、骄奢淫逸;有责任在自由参加社会各项活动中,不危害公众利益、他人利益;有责任在自己过得越来越美好的过程中,对弱者、困难者、残疾人富有同情心,伸出援助之手,等等。
   
  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发育还处于初级阶段,而且,中国的市场经济不同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它是姓“社”的,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政府对企业运行的引导,都在探索实践之中。同样,社会第三部门的发育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事物,政府要创立中介组织、社会组织发展的“游戏规则”,也有责任为社会组织的发育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方面的工作,包括对社会组织的“准入”、“退出”的管理,即这类组织的登记和注销,对这类组织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对有关需要提倡的公益性组织的支持;有的公益性组织,政府要以购买的方式,加大社会治理的力度,等等。
   
  政府除了对社会组织的发育、运行有管理的责任以外,在社会生活的运行中更有责无旁贷的义务。现代社会,政府在经济运行中逐步退出微观的运作过程成为一种趋势,只是在宏观调控方面多有作为,然而,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则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惯例。中国在社会建设方面还明显不够,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在社会管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处理、社会稳定工作等方面要有作为,这里有许多社会建设的难题亟待政府去实践,去破解。
   
  (作者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编辑:林湄)

 
稿件来源:文汇报网络版 本网发布时间:2007-03-2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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