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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辩证的公平正义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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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一个辩证的公平正义观,并将公平正义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的制度与政策领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所谓的社会公平正义,实质的问题并不是谋求同一,谋求均等,而是建立一系列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制度,以使各种本来就具有以及本来就应该有差别的社会成员之间能够各得其所、各安本分、相得益彰、共存共荣。 确立辩证的公平正义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之后,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就提到了极其重要的位置。胡锦涛总书记谈到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中,公平正义是这些特征的一个方面。可以认为,确立一个辩证的公平正义观,并将公平正义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的制度与政策领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应该说,主张维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一向是人类的社会理想,同时也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则。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其不朽著作《理想国》中,就以正义作为其社会理想的核心。而且,这一社会理想事实上影响到了后来的绝大多数社会理想和社会实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社会曾经出现过一种倾向于“祛除价值”的社会思潮,认为社会只要实现有效的经济增长并进行社会的有效治理就可以达成人类社会的目标。但是,这种思潮并没有占据社会的主导地位,尤其是,上世纪70年代初著名的思想家罗尔斯出版了他的《正义论》一书,重新唤起了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关注。 公平和正义是政治哲学的最为核心的概念。因为这样的概念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同基础,所以它甚至不需要有非常确切的定义,就能够成为人类一向推崇的政治价值观而指导着人类的政治生活,从而奠定了人类和谐的思想基础和政治基础。对此,罗尔斯强调了正义原则对于一个社会的首要的和绝对价值的意义。他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设计得旨在推进它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良好的社会。亦即,它是一个这样的社会,在那里:(1)每一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同样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2)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这些原则。” 公平和正义包含的基本的社会原则 尽管公平和正义没有也不需要有非常明确的定义,但是从一般的共识来看,公平和正义包含着这样的三个基本的社会原则:一是,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民。由于不平等是任何时代以及任何社会的普遍事实,所以追求平等就始终是社会成员特别是较少受惠的社会成员的期望和行动目标。因此,所谓公平与正义的问题,其实质就归结为一个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民的问题。我国古代的社会思想和政治哲学也不乏平等的主张,如孔子关于“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说法就是一个典范。他说:“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固然有那种我们至今仍然需要反对的平均主义的倾向,但是孔子的“不均”其实也有不公正的涵义,因此我们在反对平均主义的同时,千万不能忽视社会公平和正义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二是,给予不同的人以同等的机会。如果说要将上述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的原则进一步“落到实处”,那么就产生了另一个更为实际一些的原则,即给予不同的人以同等的机会。根据恩格斯的说法,国家代表着社会的公共权力,政府即为执掌这种公共权力的主体。政府凭借其执掌的公共权力,可以对社会公共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可以对社会公共问题作出权威性决定。而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国家或者说政府在对公共性问题作出权威性决定以及对公共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的过程中,应当贯彻给予不同的人以同等的机会的原则。无论是对于有形的还是对于无形的社会资源的分配,是否遵循着公平正义的原则,是影响到社会是否和谐的关键性因素。三是,使最少受惠者产生最大限度的认同感。在一个社会里,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是否已经得到了体现,一般来说需要有最少受惠者的认同,而不能由受惠较多者作出评判。在任何社会,贯彻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事实上不可能使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得到惠利,但是需要使得到惠利最少的成员体认到公平与正义的存在。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之所以被广泛地得到重视,其前提正是因为社会存在着差别,存在着某种不平等的问题。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我认为在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我把它叫做自然的或生理的不平等,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起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至少是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的。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譬如,比别人更富足、更光荣、更有权势,或者甚至叫别人服从他们。”(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正是由于社会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平等,所以社会才有强调公平正义的必要。这正如另一位法国思想家勒鲁所指出的,“现在的社会,无论从哪一个方面来看,除了平等的信条外,再没有别的基础。”他还指出:“人类对于平等的信仰一旦取消,任何国家都成了霍布斯所说的那个样子:到处发生丧失理智的激情和敌对利益的冲突。”(皮埃尔·勒鲁《论平等》)可见,作为一个社会理想,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同。 辩证思考和对待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视角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公平正义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用辩证的思维来思考和对待。在这方面,首先需要有以下几个基本视角: 一是,既要充分注意到社会不公问题的严重性及其影响,又要承认社会差别的客观存在及其意义。不可否认,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说,不公正的问题不仅存在,而且在有些方面还相当严重。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等等,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先天的以及后天的资源分布不均以及分配不同等问题。逐步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维系社会公正的重要步骤。但是也必须注意到,在任何情况下,资源分布不均以及其他种种原因所导致的社会差别的存在又是一个永恒的问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说,一定社会差别的存在还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在一个社会中,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其自身的原因以及其对于各种机会的把握等等,都有可能导致其占有社会资源的多寡,并由此而导致了社会差别的客观存在。因此,正视社会差别的存在,保持社会在一定差别基础上的动态平衡,是一个社会正常发展的基础。 二是,既要在价值、制度、政策等层面致力于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努力,又要积极培育社会成员对于社会差别的正确认知和认同。政府作为社会的公共权力,具有维系社会公正的主要的责任。因此,政府的职责正是在于通过其必要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来整合社会利益,平抑利益的差别,促成社会的共同富裕。但是另一方面,政府以及社会均有责任来积极培育社会成员对于差别的正确认知和认同,使所有社会成员均能清醒地认识到一定社会差别的存在对于社会健康发展的意义,并能够利用这种社会差别,找准自己的角色和位置,努力把握社会机会,来创造自己的良好的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 三是,既要为社会公平和正义呐喊,又要倡导普遍的社会宽容、妥协以及相对满意度和幸福感。正如上文所言,社会的公平正义是能够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价值取向,任何社会的不公正都会给社会带来直接的负面影响。因此,社会有必要积极地为社会公平和正义呐喊,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而进行不懈的努力。但是同时,我们也要倡导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的宽容和妥协,使不同阶层和不同利益之间能够沟通互补。特别重要的是,对于所有的社会公众来说,我们需要倡导其确立相对的社会满意度和幸福感。从根本上来说,一个人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并不来源于其占有社会财富的绝对数量,而在于其相对于某个比较对象。俗话说,“比上不足,比下有余”,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找准了比照的对象,我们就能获得相对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从上述几个基本视角出发,我们认为,所谓的社会公平正义,实质的问题并不是谋求同一,谋求均等,而是建立一系列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制度,以使各种本来就具有以及本来就应该有差别的社会成员之间能够各得其所、各安本分、相得益彰、共存共荣。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需要致力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第一,在有效整合利益、抑制贫富差别的基础上,积极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解决为富不仁的问题。无论是在什么时代什么情况下,社会永远也不可能彻底消除利益分化和贫富差别问题。为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通过其法律的、行政的力量,有效整合社会利益,将贫富差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采取积极措施,让富人树立起社会的道德责任,对社会的整体利益作出贡献。 第二,在努力改善干群关系、党群关系的基础上,着力解决仕途不正、为官不廉并导致官民矛盾的问题。与我们无法从根本上完全消除贫富差别的情况一样,事实上我们似乎也永远不可能消除官民的分野。因此,致力于和谐努力的不是也不可能消除任何形式的官民分野,而是要在全社会确立公平正义的官民关系,并通过切实有效的途径,抑制官员的腐败行为,以建立官民互信的条件和基础。 第三,在尽力解决制度不公、政策不公的基础上,注重解决政策随意多变、令人琢磨不定的问题。当前我国社会的政策预期值不高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尤其是在微观上人们对其一系列涉及到自己生计的政策变化缺乏必要的预期。这种情况严重影响到了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心理基础,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作者为复旦大学教授、上海政治学会会长)
(编辑:林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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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文汇报网络版 本网发布时间:2007-03-19 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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