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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一:体现公平竞争的市场制度精髓
 
 

  话题缘起 将给内、外资企业带来同等税收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税法”),本月16日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将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旷日持久的“两税合一”之争终于尘埃落定。应当承认,给外资以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弥补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资金不足,推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以及融入国际经济舞台,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超国民待遇的外资政策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在加入WTO过渡期已经结束的今天,继续采取内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有悖平等、竞争、法治、开放的市场经济精髓,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两税合一,改对外资的普遍优惠为特定优惠,改对外资的地区优惠为主为产业优惠为主,不仅是造就公平的市场制度的需要,也有利于我们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优化利用外资的结构,开启利用外资的新阶段。这期话题我们特约专家谈“新税法”的意义、对我国尤其是我省(广东)的影响以及今后如何继续发挥税收杠杆在利用外资上的调节作用。敬请垂注。
  
  税制对吸引低技术、低增值、低信用投资者的作用较大,对吸引高技术、高增值、高信用投资者的作用较小

  两税合一提升外资层次
  
  梅新育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826票支持、37票反对、22票弃权高票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旷日持久的“两税合一”之争终于尘埃落定,中国市场体制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中国利用外资的效益并不能令人十分乐观,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结构不如人意、增值率低下

  众所周知,中国是全世界名列前茅的外商直接投资东道国,迄今利用外资已连续16年居发展中国家之首。截至2006年底,我国内地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9.4万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919亿美元。1990年—2005年间,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产值从448.95亿元上升到78399.40亿元,年均增长41.08%,占全国工业总产值比重从2.28%(1990年)上升到31.41%(2005年),最高达35.87%(2003年)。然而,中国利用外资的效益并不能令人十分乐观,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结构不如人意、增值率低下,环境、劳工权益、避税等问题令人困扰不已。广东作为利用外资头号大省,外资效益问题就暴露得十分充分。2004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值率为28.4%,而广东的这一指标仅为23.5%。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是广东“三资”企业为数众多且增值率低。无独有偶,另外两个利用外资大省(直辖市)江苏、上海的工业增值率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江苏为24.8%,上海为26.8%。
  
  “逆向歧视”的税制抑制了企业提高效率的内在动力

  我国利用外资之所以效益不佳,给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现行企业所得税制难辞其咎。正是这种“逆向歧视”的税制,使得在众多产业结构、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均无优势的外资企业依然能够取得不错的税后收益,甚至在展开“价格战”时也更有底气;也正是这种“逆向歧视”的税制,抑制了企业提高效率的内在动力。作为逐利的市场主体,企业内部不同人员群体的地位取决于其给企业创造收益的能力。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改善管理增加收益增进了社会整体利益,但对于企业自身而言,这条道路相对漫长、艰难;企业通过转换身份获取税收优惠,对全社会而言只不过是利益转移,但对于企业自身而言,能够立竿见影地受益。这样,在一个存在“逆向歧视”的市场上,企业显然更加倾向于通过转换身份获取税收优惠,而不是劳心劳力地开展技术创新和改进生产管理。相应地,在这样的企业内部,更加吃香的是善于“政府公关”获得财税优惠的人,技术和管理人才则受到冷落,而这种结局显然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尽管我们期望以市场换技术,但实践结果显然无法令人乐观。多项研究结果表明,我们期望的外资企业对国内的技术外溢并不明显,外资反而因为挤占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空间而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内资企业的技术创新热情。
  
  税制吸引对高技术、高增值、高信用投资者的作用较小

  “新税法”将有助于提升外资层次。这首先是因为就总体而言,税制对吸引低技术、低增值、低信用投资者的作用较大,对高技术、高增值、高信用投资者的作用较小,后者更需要良好的公共服务、优越的基础设施、庞大的内部市场、充裕且高水平的人力资源、产业配套、宏观经济稳定性,而这一切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税收来提供。在相当程度上,良好的公共服务也是“一分钱一分货”。时至今日,我国已经完全有能力依靠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内部市场、人力资源、产业配套、宏观经济稳定性等方面的优势去造就高层次的、可持续的竞争优势,而无需借助不可持续的财政倾销、社会倾销手段。其次是因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将大大减少乃至消除上述扭曲市场的效应,逼迫外资企业切实转向提高效率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毋庸讳言,名义税率提高将使得一部分外资考虑转移,对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外资在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定位。如果我们将国家发展的希望寄托在外资而不是自己的资本积累上,结果注定会落空。那些低增值、低技术、高能耗、高污染、高资源消耗的外资企业,如果不愿意升级,那么就让他们转移吧!饥不择食的招商引资时代正在过去也必将过去。

  (作者系外经贸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博士)
  
  对外资企业的优惠实质上构成了对内资企业的歧视,对内资企业执行高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可能在无意中有悖市场经济下税负公正的原则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
  
  杨永华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统一,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提升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
  
  统一税率是贯彻公平的市场原则的需要,是落实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的有力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完全必要的。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优惠是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优惠政策对我国利用外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从1979年至2005年底,我国累计利用外资6224亿美元,使我国多年来一直成为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大量的外资,正如美国经济学家钱纳里所论证过的那样,有利于弥补我国工业化过程中的资金和外汇两个缺口。

  在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今天,有必要取消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所得税率。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占重要比重,对外资企业的优惠实质上构成了对内资企业的歧视,这对内资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企业所得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不管什么税,实质都是对企业所得的扣除。不同的所得税率造成了外资企业有着远比内资企业好得多的发展机会和环境,结果会剧烈地调整外资企业与民族企业结构。面对这种情况,社会上以及学界早在1990年代中期就围绕着对外资企业的优惠进行了多年的争鸣。一种意见认为,对外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不利于维护我国民族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安全。这种看法可能有所夸大,但不能认为毫无道理。对内资企业执行高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可能在无意中有悖于市场经济下税负公正的原则。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率是贯彻公平的市场原则的需要,是落实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的有力举措。
  
  某些低端产业的外资减少,正好符合中国新阶段利用外资的目的

  一些人担心取消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优惠,会影响到外商的对华投资,导致一些外资转移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其实,我国企业所得税率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相比并不高,所以,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率不一定会造成外资大量流失。外资进入中国,所得税率优惠只是一个因素,它们更看重中国安定的政治局势、广阔的市场前景、良好的经济态势、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商务配套和政府的服务等诸多条件。只要这些条件不改变,或者变得更好,就不会影响外资的进入。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会调整外资结构。有可能会淘汰一些低端产业的外资或者经营不善的外资企业,而对盈利率较高的高技术产业的外资企业、经营实力很强的外资企业,不会产生什么影响,这些外资企业本身就是从平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某些低端产业外资的减少,正好符合中国新阶段利用外资的目的。目前我国利用外资正从主要解决资金缺口发展到主要解决技术缺口的新阶段。更多地吸引高技术产业的外资,减少低端产业的外资,正提升了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
  
  统一税率造就了内资企业发展的新机遇,有利于增强和发展民族经济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有利于调整利用外资的区域结构。原先的外资企业所得税率表现出较强的区域色彩,在优惠政策实施的地区吸引了较多的外资。统一所得税率,取消了区域差别,有可能使原先某些优惠区域吸收的外资有所减少,非优惠区域吸收的外资有所增加,这有利于利用外资的区域非均衡结构向区域均衡结构变化,创造了非优惠区域吸收外资的新机遇。

  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造就了内资企业发展的新机遇。原先内资企业名义所得税率为33%,新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减少8个百分点,这给内资企业留下了发展的物质基础,将有力地刺激内资企业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和发展民族经济。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广阔的市场前景和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治环境和政府服务机制等,才是吸引外资的主因

  “新税法”对广东外商投资影响不大
  
  陈恩
  
  以“两税合一”为主要特征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通过和实施,不但整体上对广东外商投资影响不大,而且有助于广东外商投资结构调整和引资质量提升,对促进广东内资企业发展,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实行“新税法”后并非所有的外资企业都要多交税

  根据“新税法”,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同所有制企业都实行同一税率,这意味着与以前相比,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将明显降低,而外资企业则有所提高。广东是全国外商投资最集中的省份,而广东外资又以港澳台投资为主体。实行两税合一,对原来大多仅交纳15%企业所得税的珠三角港澳台资企业无疑有一些影响,但也并非所有港澳台企业都要多交税。因为按照“新税法”规定,非生产性企业,如从事第三产业、房地产、服务性行业等,本来需缴纳33%的税率,现在都统一为25%,对于原来在这些行业且以内资名义投资的港澳台企业来说,税率反而下降了,这既降低了这些企业的经营成本,也使更多港澳台企业转向税率降低的第三产业投资。
  
  “新税法”保留了对一些产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专门设计了过渡期,外资企业当期的财务成本不会增加很大负担

  实际上,即使从整体来看,“新税法”实施对以港澳台投资为主体的广东外资企业经营的影响并不大。因为“新税法”虽然规定对所有企业实行25%的统一税率,但同时还保留了一些产业的优惠税率。比如高科技企业继续实行15%的税率,使在广东投资的不少港澳台高科技企业都可享受这个优惠税率。“新税法”专门设置了一个小型微利企业20%的优惠税率,而在广东投资的约65%的港澳台企业都是小企业。因此,真正需将税率从15%提高到25%的广东港澳台企业还是有限的。而且“新税法”为把对原有外资企业经营的冲击降到最低限度,还专门设计了相当优惠的过渡期,规定包括港澳台在内的所有外资企业从15%的税率提高到20%或25%,可以用5年时间的过渡期来逐步达到。原来承诺的“两免三减”政策没有享受完的外资企业,还可以继续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广东投资的外资企业特别是港澳台企业当期的财务成本不会增加很大负担。
  
  25%左右的税率仍比周边国家和地区要低,广东仍对外商投资具有吸引力和引资优势

  实际上,对广东的外资企业而言,即使是实行25%的企业所得税率,比以前享受的15%优惠税率高出不少,但从国际比较来看,由于25%左右的税率仍比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率要低,也低于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税率,因此,广东仍对外商投资具有吸引力和具有引资优势。而且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良好的发展态势、广阔的市场前景和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治环境和政府服务机制等,才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税收优惠仅是一个方面。根据“亚行”最新的调查显示,在中国的外资企业中,即使面对“新税法”实施后全新的经济环境,仍有90%的外资企业看好中国和广东的投资环境,愿意保持或扩大投资规模。所以,“新税法”不会对广东吸引外资产生太大的影响,实行“新税法”也不会明显引发外资外流。
  
  “新税法”迫使我们更好地改善投资软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实现招商与引资方式转变

  税收,是调整企业利润和产业发展的重要杠杆,“新税法”借鉴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继续实行优惠税率,“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加上广东正加快进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将诱使大量在广东投资的外资企业特别是港澳台企业加快进行投资结构调整,从而优化广东外商投资结构,提升引资质量。

  两税合并后,“假外资”将没有存在必要,从而使国家可有效规避大量税款流失,也有效提升广东吸引外资的数字纯度。片面追求引资规模,甚至搞“零地价招商”、“电价返还”,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贻害无穷的行政招商方式也将失去生存空间,并将促使我们实现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利用外资从看重规模到强调质量,迫使我们要更好地改善投资软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实现招商与引资方式转变,从而使广东能引进更多更高质量的外资。

  (作者系暨南大学特区港澳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新税法”减少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本身就是对外资企业的一种调节,只不过调节的形式不同而已

  税收杠杆:从鼓励外资企业到鼓励公平竞争
  
  杨卫华
  
  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税法”,与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相比,合并了税种,统一了税法,降低了税率,规范了纳税主体,调整了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整合了税收优惠制度,平衡了税收负担,改变了调节的方向,从鼓励外资企业发展为主变为鼓励公平竞争为主,有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有利于优化外资。

  所得税对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的调节功能已明显减弱。那么,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后,所得税是否对外资企业不再起调节作用?当然不是。笔者认为,与现行税制相比,“新税法”减少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本身就是对外资企业的一种调节,只不过调节的形式不同而已,由直接调节为主,改为间接调节为主。“新税法”实施后,所得税对外资企业的调节主要表现在:
  
  从利用税收优惠鼓励外资企业发展,变为通过公平竞争促进外资企业发展

  按现行税制规定,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比内资企业多,造成税负不平,影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协调发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后,取消了一些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利用税收优惠鼓励外资企业发展,变为通过公平竞争促进外资企业发展。例如,“新税法”减少了经济特区等特殊地区非高新技术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提高了这部分外资企业的税负(税率由现在的15%提到25%);取消了对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等等。通过减少这些企业的税收优惠,平衡各类企业的税收负担,来调节这些企业的收入,促进这些企业发展。这些企业如果要获得原有的利润收入,就需要加大投资,扩大规模,或者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效率。这是一种促进外资企业增加投资、改进技术的调节,是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调节。
  
  变“普惠制”为“特惠制”,提高引资质量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基础差,缺乏资金、技术和人才,需要大量引进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为此,国家在税收上给外资企业实行“普惠制”,通过普遍的税收优惠制度来吸引外资,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当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给外资企业普遍的税收优惠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在有效吸引外资的同时,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不平,影响了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内资企业的发展;同时一些外资企业污染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生态环境,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新税法”通过调整税收政策,限制污染企业、高能耗企业的发展,鼓励引进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低能耗、无污染、产品附加值高的企业。改变了过去引进外资只看数量不看质量的状况,有利于促进外商投资质量的提高。
  
  改地区优惠为主为产业优惠为主,优化外商投资结构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有助于优化投资结构。“新税法”改普遍税收优惠为特定税收优惠,改地区优惠为主为产业优惠为主,把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投资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上,同时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发展,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结构,提高外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外商的收入,促进外资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国家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外资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照顾,在过渡期内仍然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这一调节措施,有利于鼓励这部分老外资企业发展。

  (作者系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岭南学院教授)

  (编辑:林湄)

 
稿件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 本网发布时间:2007-03-22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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