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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
 
 

  话题缘起 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记者招待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明确提出:“在这个阶段中,我们要实现两大任务,推进两大改革。两大任务就是:一是集中精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二是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实现社会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衡量一个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当前我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恰当的调整,整个社会也才能处于比较协调、和谐的状态,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所以,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温总理首提“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给正义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予高度重视,显然具有极强的政治意义。这期话题围绕正义这一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观特约专家进行探讨。敬请垂注。


  公平反映了社会的稳定性参数,效率则反映了社会的发展性参数

  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本质要求

  □钟 坚      
  
  改革和发展必须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双重目标

  尽管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发展中正面临着效率与公平的双重压力。一方面,市场化改革远没有完成,有限资源高效动员、低效使用,政府“有形之手”作用太强,个人和市场的力量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十分严重,在资源紧约束下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任务依然艰巨。另一方面,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现象又非常突出,尤其是腐败现象严重,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还没有完全到位,甚至缺位,裁判员角色未能履行好。我们正面临着公平与效率的两难问题。

  公平反映了一个社会的稳定性参数,效率则反映了该社会的发展性参数。一个社会要保持正常和谐运行,除了应具备有效的动力机制之外,还需要可靠的稳定机制。我们必须调整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思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双重目标,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来解决前进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两会记者会上提出了今后要实现两大任务和两大改革,两大任务一是集中精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二是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两大改革一是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二是以发展民主政治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这两大任务和两大改革讲的就是如何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双重目标问题。
  
  只有公平与效率兼得才能保证稳定与激励并举

  目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对于公平与效率的抉择适当与否,直接关系到这场伟大变革的兴衰成败。现实要求我们兼顾公平与效率,在促进效率的同时,体现社会公平。我们深化改革的任务就在于打破过去的旧体制,建立和完善以效率和公平两大目标相适应的新的经济社会运行机制,走出一条公平与效率兼得、稳定与激励并举的现实之路。为此,我们必须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自由市场和个人创造力是社会进步的源泉,自由市场是协调个人活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最佳途径。我们应该尽快建立、完善自由、透明的市场经济制度,政府不直接插手经济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给予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竞争中人们依靠个人努力、机会选择等自致因素,而不是依靠出身、地位、身份等先赋因素获取市场利益,以此作为经济增长的基础与前提,来保障经济长期稳定增长。
  
  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如果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更具有优越性的话,那就是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比资本主义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邓小平反复强调,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我们必须在继续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为突出的位置,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如果说市场和财富的初次分配主要讲贡献、讲效率的话,那么政府和财富的二次分配主要讲公平。政府在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上负有主要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的同时,相应地进行政治改革,推进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今天改革中出现的“放权”与“收权”的周期反复、行政体制紊乱造成的政策实施变形,以及既得利益者的讨价还价,都说明政治改革滞后的负效应。一般来说,政治利益刚性强于经济利益刚性,在传统的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并存的情况下,只有突破政治利益的刚性,才能实现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才能实现社会公平。所以,中国的改革只能走经济市场化与政治民主化并举的道路。

  (作者系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公平正义就是按要素的贡献来分配,决不是追求结果平等

  公平正义创造和谐社会
  
  □苏东斌      

  2007年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表题为《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文章。首度定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大任务是实现公平正义和发展生产力。在两会的记者招待会上,温总理再次重申了该文提出的重要观点,并且明确指出,推进以市场化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以发展民主政治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我们的两大改革任务。我认为,这一智慧凝练的新鲜提法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现代执政理念。
  
  在对待贫富差距问题上只能遵循两大原则

  在对待贫富差距的问题上,只能遵循两大原则。

  其一是差别原则。

  报酬的获得不仅在于拥有生产资料等可以让渡的资源,而且还有通过发挥个人的不可让渡的天赋。虽然报酬是根据个人的天赋及其运气来分配的,但是,所得的比重应当倾向于足以弥补受训练、受教育以及利用天赋来帮助不幸的人所花费的代价。马克思也强调过这一点,即“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

  其二是机会原则。

  虽然不平等的根源或者在于不可让渡的天赋,或者在于可让渡的生产资料不平等的初始分配,但是社会要想和谐,必须创造机会平等的环境,而它的前提又是人的“能力方面的平等”。就此,著名学者阿·森解释道,应当认为一个人的幸福是依赖于“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功能发挥”,这些功能的发挥由存在与行为构成。“功能发挥的能力代表着人能够实现的功能(存在与行为)的各种各样的组合”。

  由此可见,自由—能力—机会—报酬之间的循环,虽然是处于平等的起点与不平等的归宿之间互动,但是,机会所引来的选择却充满了不稳定性。所以,对于由运气造成的差异进行压制,会破坏大多数人发现新机会的可能性,因为这将失去必要的信息。
  
  政府经济干预的内容最重要是创造并维护一个公正的秩序,即提供“第一公共产品”——法律

  哈耶克毕生坚决反对自以为掌握了“全能理性”就可以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的“致命的自负”。而阿·森则认为对经济和社会的理性思考可以注意到那些并非有意造成的、而是由于体制性安排而造成的后果,而且特定的体制安排可以因为注意到各种可能产生的、无意造成的后果而获得更准确的评价。“后华盛顿共识”的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对信息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哪怕信息有一点点不对称,“无形的手”在事实上就是不存在的,而现实又总是信息永远不会完全充分。所以,经济往往是不高效的。这个道理对于经济政策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强调,市场本身没有政府的干预,是一个自由主义的任意妄为的经济。他认为,只要承认信息不完全,就应该承认市场力量不能自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不能通过自己的机制实现经济的高效性,一定需要政府干预,这就预示着政府要扮演重要角色,从而承认政府在促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我想,上述学者的论述一方面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另一方面又充分说明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积极作用。

  那么这种政府的行为、经济干预政策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呢?我以为,最重要的,说到底就是创造并维护一个公正的秩序,或者说是提供“第一公共产品”——法律。毫无疑问,政府是在提供“第一公共产品”——法律并在执行中实行法治。
  
  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就是社会公正的经济要求

  这种法治的基本目标就在于努力去稳定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利益格局。使其达到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的基本准则。因为说到底,各就其位,各得其所,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就是社会公正的经济要求。

  第一项安排是反产业垄断。第二项安排是反特权经济。

  要构建和谐社会,政府不仅要着眼于把蛋糕做大,更应着力把蛋糕切好、分好,防止与弱化“马太效应”。显然,从经济学上讲,这就意味着社会交易成本增大,边际效益受损,社会风险也随之加大。

  “特权资本”的最重要特征是他们并不直接占有任何生产资料,他们也无须去办工厂、开矿山,而是利用权力直接获得货币与生活资料。在中国社会转型中,特权资本的所有者们已经是一个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并不愿意社会退回到计划经济时代,因为那样,他们将失去近30年来所积累起来的货币与财富;但同时,他们更不希望改革的深化和开放的扩大,因为那样,他们将最终失去已有的特权,而特权是走不进竞争市场的。所以,现实的反应则是他们固守这种人治与法治、计划与市场的胶着状态,以“尽量不改变现状”为心理底线。可以说,只有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实质性的发展,他们才有可能受到根本的威胁与动摇。
  
  关注弱势群体,根本措施在于教育的发达

  还有一项安排则是关注弱势群体。

  在现代社会里,济贫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民间救助与社会救助只能起辅助作用。

  要特别说明的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根本措施并不在于税收调节,而在于教育的发达。从个人来讲,因接受教育而提高素质给就业创造更多机会。从社会来讲,确认个人的创造价值与收入相适应,从而扩大了中等、高等收入阶层。

  总之,我们承认差别的永恒性,在于批判空想社会主义、在于批判小农社会主义、在于批判经济浪漫主义的绝对平均主义的价值观念与信仰。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所谓“共同富裕”仅仅是指全体人民在总体水平上逐渐摆脱贫困,从而一步一步地去提高个人的生活质量。它是一个纵向的指标,而不是一个横向的指标。它要体现的只是“我比过去好”,而决不是一定要“我必须和你一样”。这是因为,由于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的本质差异,造就了绝对意义上不同的个人。如果在阶级、阶层与个人之间真的消灭了收入上的差别,那么社会的动力也就自然地丧失,人类的发展也就从源头上停止了。

  一句话,和谐就是“和而不同”,决不是追求什么鸦雀无声;公平正义就是按要素的贡献来分配,决不是追求什么结果平等。这也就是公平正义创造和谐的根本涵义。

  (作者系深圳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只有在解决分配正义的前提下,改革才能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拥护

  激活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动力  

  □郭忠华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和理想追求。在远古的原始社会,由于有了原始劳动成果的分配,也就开始了关于正义的讨论,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正义观。例如,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各尽其职”,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则把正义看作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不论对正义的理解体现得如何不同,“公平”、“公正”、“平等”总是其不变的底蕴。
  
  正义有相当大一部分内容体现在收入分配上

  正义有相当大一部分内容体现在收入分配上。如果政府在公平、公正原则的指导下,制定出完备的分配方案,成功地实现人们在收入分配上的平等,我们说这个社会的分配是正义的,即所谓“分配正义”。但是,分配正义只能体现在一定的限度内。如果政府绝对平等地平分收入,每个人无论工作的勤劳程度如何、工作业绩如何,都得到同样多的收入。这个社会尽管实现了公平,但它一定会缺乏效率,从而也就缺少把蛋糕做大的动力,正义的结果最终也就成了大家贫穷。但是,如果蛋糕做大了,分配却极不均匀,少数群体切走了大部分蛋糕,大部分人过着衣不蔽体、寅吃卯粮的生活,这样的社会也就没有正义可言,而且本身还处于极端危险的境地。根据联合国有关组织的规定,测定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基尼系数最好介于0.3~0.4之间,低于这一指标,社会发展没有效率,高于这一指标,社会的存在则变得危险。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经济增长与分配正义之间呈现出明显的悖谬趋势。改革的确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了,但却没有带来共同富裕。改革坚定地贯彻了“效率优先”的原则,但在“兼顾公平”方面却作为不大,社会越来越变得相对不公平。一边是经济增长的加速,一边是社会失衡的日显。这种失衡体现在贫富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阶层差距、城乡差距等方面,通俗地说,体现在“看不起病”、“上不起学”、“买不起房”等现实生活中。
  
  分配正义的阙如更大程度上是政府职能错位的结果

  分配正义的阙如并不仅仅是市场经济带来的结果,它更大程度上是政府职能错位的结果。政府与市场是社会进步的“双轮”。市场为社会进步提供持续的动力,政府则为社会进步提供持久的公平,两者具有各自特定的功能,不能相互替代或逾越。让政府去做本该由市场来做的事情,不仅会妨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造成腐败盛行、公正全无。只有在政府和市场各守其位、各司其职的前提下,社会进步才有公平和效率可言。改革开放以来,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大思路下,我国各级政府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职能错位,片面强调生产力发展,分配正义方面却无暇兼顾。政府站在经济发展的第一线,做着市场应该做和可以做的事情,而未能真正承担起政府应该做、可以做但市场无法做的事情,从而造成当前我国严重的社会失衡。
  
  分配正义已成为制约深化改革的瓶颈

  在分配正义缺失的条件下,改革的推进就将面临巨大的阻力。一方面,这种改革是一种以大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为代价的改革。显然,当改革的成果不能为大多数人所共享,不能为他们带来收入增加、生活改善和幸福感提升时,他们就会本能地产生抵制改革的态度。另一方面,那些在改革中形成的以垄断和官商勾结形式存在的利益集团也会产生抵制改革的态度,因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将意味着存量改革的展开,从而触动它们的既得利益。由此可见,分配正义已成为制约中国深化改革的瓶颈。只有在解决分配正义的前提下,改革才能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拥护,从而获得进一步深化的动力。改革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途径,从这一角度来说,分配正义也就成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得失成败的关键。邓小平曾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可见,“生产力”和“分配正义”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两大支点。如果说经济增长率的低下曾使政府自觉地倚重于生产力支点的话,今天,社会失衡的日益凸显则是分配正义支点对政府发出的警告,它要求政府归位于正义维护者的角色,重视经济发展基础上的分配正义。

  (作者系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教授,政治学博士)


  市场经济本身是中性的资源配置方式,如果参加市场活动的主体缺乏正义的价值观指导,这样的市场经济可能是野蛮的或者说是坏的市场经济

  正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灵魂

  □杨永华        

  最近,温家宝总理把正义提到社会主义阶段两大任务的高度,两大任务就是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力和推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特别强调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这是近几年来党中央对正义的最精辟的论述。
  
  正义,这个古老的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具有崭新的含义

  对正义的古典论述,可以找到古希腊柏拉图的论述,现在流行的正义理论的经典,是罗尔斯的《正义论》。然而温家宝总理强调的正义具有崭新的含义。不是一般的追求正义的理想,而是要落实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价值观。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已经有了四五百年的历史,然而在早期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充满了残暴野蛮的掠夺和剥削活动,如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市场经济。这是一种坏的市场经济。所以,在市场经济的发育过程中,一直充斥着对市场经济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评价和争论。市场经济本身是中性的资源配置方式,而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是有价值观的,如果参加市场活动的主体缺乏正义的价值观指导,这样的市场经济可能是野蛮的或者说是坏的市场经济。文明的市场经济需要经济主体在正义的价值观指导下。从这个意义上说,正义价值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灵魂。 
  
  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浮现出不少有悖于正义价值观的经济社会现象

  马克思的正义观阐明了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就是正义价值观的确定。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家剥削无产阶级的社会制度,是非正义的,终究要灭亡的。马克思所追求的社会主义是人的全面发展、全人类彻底解放的社会制度,是正义的。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把资本主义私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因而消灭了剥削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具有资本主义不可比拟的正义性。然而,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实践证明,把私有制改变成公有制,并不意味着正义价值观的全面实现。

  改革把计划经济体制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改革开放近30年成就了中国历史上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完善,但是历史将会证明,对市场经济的巨大历史作用怎么评价都不为过。但这并不是说现实生活中的市场经济是完美无瑕的,恰恰相反,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浮现出不少令人遗憾的经济社会现象,这些现象有悖于正义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如果任其发展可能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象。
  
  正义价值观需要落实在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上

  正义是一种公正合理的价值观,贯彻在社会的基本体制中。社会基本体制的重要方面是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包括对自由权的法律保护,竞争性市场,生产资料的私有权等方面。中国现行经济社会体制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对公民自由权缺乏有力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1亿多农民进入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打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实质是农民具有选择工作和居住地点的自由,这本来就是他们的权利。可是,这些农民工在孩子上学、医疗保险、养老等方面,不能享受与工作所在地居民同等的权利。这对他们来说是正义吗?导致民工不能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权利的根源是过时的户籍制度等有关制度。近年来,人们议论纷纷要求改革户籍制度,其实质是追求正义价值观。

  最近通过的《物权法》第一次明确指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这个十分重要的原则遭到不少误解。一个误解认为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私有制。这个误解源自左的思想根源。其实,马克思阐明了两种私有制,一种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一种是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前一种私有制实际上是劳动者生存的物质条件,这与社会主义原则是不矛盾的。后一种私有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被用来当作剥削的物质手段。现在的情况说明,前一种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具有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功能,所以,社会主义还需要这种私有制,私有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在两种私有制存在和发展时期,需要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保护合法私人财产的原则,符合正义的价值观。

  正义价值观要落实在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上,需要作坚持不懈的努力。不要说旧的经济社会制度,就是新的经济社会制度也有与正义价值观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全面落实正义价值观是一项很艰苦的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正因为如此,温家宝总理才把推进正义价值观建设提到发展生产力一样的高度。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林湄)

 
稿件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 本网发布时间:2007-04-11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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