姗姗来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终于出台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内外源企业在所得税方面得到相同的待遇,我国的企业竞争环境又增加了新的公平因素。
A《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内资企业长期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对外资企业收入所得实行税收优惠。这种非常特殊的内外有别的所得税制度,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的迫切性。然而,在给予外资企业优惠的同时,对我国企业经营环境的改善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不平等的税收一直让内源型企业在多纳税后还感到低人一等。
企业纳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问题是在所得税这一重要税种上,对内源型企业的不公平待遇以及带来的后果。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虽均为33%,但在实施中,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实际上交所得税比外资企业高近67%。换言之,与外资企业相比,内资企业长期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
B《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为广东转变增长方式创造新条件
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逐步改变这种状况。广东可以从该法的实施中进一步营造内外源企业公平竞争环境,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创造新的条件。该法律的实施至少可以导致广东经济发生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一大变化:降低了内源性企业的负担,让企业有公平的竞争环境
税法的公平原则要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相互间地位平等,根据其经济负担能力承担相应的税负,这也是宪法平等权在税收领域的重要体现。对于企业而言,税收平等是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的首要因素。数据显示,2005年,广东外资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省的比重为64%,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仅占全省的36%。而内资企业恰恰相反,内资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省比重为36%,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占全省的64%。可见,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异相当大。外源型经济是把“双刃剑”,它既是经济的加速器,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和扼杀内源型经济发展的“怪手”,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与内源型经济形成了强竞争关系。广东的内源型企业既面临着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挑战,又要抵御外源型企业的竞争,还要承担比外资企业更高的税率,确实非常困难。因此,降低税率对于内源型企业的发展可谓是“及时雨”。一方面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了,使企业可以有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投入到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另一方面,“两税合一”为内资企业提供了一个和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平台,相对提升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的经营更加灵活和主动。
二大变化: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向转向高科技、环保等企业,这将增强广东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和动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最能体现政府对产业的发展的导向性,它对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过程产生影响,促使经济资源向政府意欲趋向的方向流动。对于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作为效益税,其作用更加直接和有效。企业作为市场微观经济主体,其经营活动完全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判断,政府将应得的所得税收入让渡给了纳税主体,使企业的成本减少而收益增加,增强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降低了企业创新的风险,这是《企业所得税法》最能触动企业创新动力的所在。毫无疑问,这将有利于广东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改善产业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高新技术产业已经成为广东经济发展支柱产业,也是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广东的重要依靠力量。建设创新型广东,从本质上讲,就是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根本转变,就是要坚持经济社会的发展依靠科技,科技进步依靠自主创新基础上的产业技术进步。所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创新型广东的根本途径。目前,广东的产业政策已经开始向这方面倾斜,这与《企业所得税法》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企业倾斜相一致。
三大变化:将起到调整和优化外源型经济结构的作用
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到了由重“量”到重“质”转变的阶段。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在连续4年GDP增长超过10%的快速发展的势头下,将2007年的预期增长率目标定为8%,就是要体现质量优先的导向。所以,外源型经济的发展也需要有相应的转变。
广东外资企业中有一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随着广东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土地、劳动力等成本不断上升,这些企业的经营压力将越来越大。税率上升,使这一类企业的压力进一步增大,并可能会迫使这些企业进行二次转移。目前,已经有不少这样的企业开始由珠三角地区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进行转移。《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5年的过渡期,这使企业可以有充分的时间作出调整,避免企业受到短期冲击。所以,随着外资企业税率的调高,外资企业中技术含量低、依靠低成本优势的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比重将逐步降低。外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移,恰恰为新兴产业的发展腾出了空间,也使产业转入地区有了增长点。对于那些大型跨国公司在广东的企业,因为他们真正看重的是中国巨大的市场,税率改变对他们造成的影响是次要的。所以,《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在客观上有利于广东尤其是珠三角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有利于广东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带动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那些认为所得税的变化会挫伤外资,打击广东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想法是没有根据的。
四大变化:在客观上提高招商引资对经济发展的实际作用
一段时期以来,招商引资是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于是,招商引资的数量也就成为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为了完成指标,一些地方政府一方面不断以“优惠政策”为手段,压低价码,吸引外资进入;另一方面,不惜引进技术比较落后、污染比较严重、并不适合当地发展的项目。这显然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了《企业所得税法》,招商引资有了统一的“税收优惠标准”,各地政府在客观上不可能再慷国家“所得税”优惠之慨,有利于吸引到真正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企业,给内源型企业也创造一个公平的投资发展环境。
(作者系广东省社科院企业管理与决策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编辑:林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