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有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提出要建设和谐广东,这对于促进广东的团结稳定,调动全省人民的积极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民族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调动广大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积极性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谐广东问题密切相关。
人类世界分成2000多个民族,80%以上的人信仰各种宗教。历史上,民族宗教问题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许多国家的兴衰成败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当今世界,民族宗教也是一个影响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热点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纷争、动荡、战争以致分裂都和民族宗教问题有关。中国是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共有两亿多人,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面积的64.5%,西方敌对势力不断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进行攻击和渗透,企图以此作为突破口,达到其“西化”、“分化”中国的目的。因此,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认真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对我们国家意义重大,不但关系着我们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稳定和建设的成败,也关系着我们能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广东自古就是多民族居住的地区。现在有3个民族自治县、7个民族乡,少数民族户籍人口近60万人。改革开放以来,广东民族地区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和先进地区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不少少数民族群众生活仍然比较贫困。随着广东省经济的发展,近些年大批外省区少数民族群众到广东省特别是珠江三角洲经商打工,使广东省少数民族人口超过了130万人。外来少数民族群众为广东的发展以及广东与内地经济文化的交流作出了贡献。但是,由于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的不同,大批外省区少数民族群众的到来也容易引起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广东是外来宗教最早传入中国的地方,宗教历史悠久,影响深远。现有信教群众100余万人,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2400多处。改革开放以来,广东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宗教方面总体是稳定的。但是,由于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宗教内部、宗教与社会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同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广东毗邻港澳、对外开放程度高的特点,加紧利用宗教对广东省进行渗透,使得广东省宗教领域也潜藏着不稳定的因素。民族宗教具有群体性的特点,处理不当就容易引发群体性问题,造成大的影响。民族宗教问题十分敏感,广东又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广东在民族宗教问题上出问题,还有可能影响到海内外。这些年来,广东省就曾因为民族宗教问题出现过多次的矛盾纠纷,引起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要建设和谐广东,就必须切实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促进广东省民族宗教领域的稳定。
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是人民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代表了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只要政策对头,处理得当,是可以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谐广东发挥积极作用的。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团结广大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广大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广东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省委提出的关于建设和谐广东的战略部署,对我们民族宗教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做好工作,团结全省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发挥优势,趋利避害,为建设和谐广东作出新的贡献。根据广东民族宗教工作的实际,当前要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落实政策,保障权益,促进少数民族、宗教界与全体人民的团结。
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宗教观,结合中国民族宗教问题的实际,制定了正确的民族宗教政策。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不仅维护了少数民族、宗教界的应有权益,也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团结广大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就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认真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团结了广大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但是,在广东省一些地方,歧视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不尊重甚至侵犯少数民族和宗教界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一些地方少数民族的丧葬饮食信仰习俗得不到尊重、一些宾馆招待所以种种借口拒绝接待少数民族人员、一些宗教房产和用地被长期占用得不到归还、一些地方在城市改造和旅游开发中侵犯宗教界的权益等。这些问题如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影响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凝聚力,影响社会的团结和谐。因此,必须进一步宣传和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权益;要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努力实现各民族真正的平等;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遗留问题,纠正各种侵犯少数民族和宗教界权益的行为。同时,要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宗教界的各种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促进不同民族、不同信仰的群众之间的谅解宽容、和睦相处。只有这样,才能将广大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促进少数民族、宗教界与全体人民的团结,促进广东的社会和谐。
二、加强教育,积极引导,促进少数民族、宗教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当前,我们的国家正走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社会在发展,国家在前进,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加强学习,以适应社会和形势的变化。广东省的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也必须加强学习,与时俱进,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只有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才能使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热爱我们的国家,热爱社会主义社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只有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才能使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看清时代发展的方向,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摈弃各种不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落后观念和做法,跟上形势的发展;只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才能使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与全国人民同心同德,自觉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力量和积极力量。因此,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学习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他们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觉悟,引导广大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走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要帮助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不断提高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引导他们振奋精神,与时俱进,自觉跟上时代和社会发展的步伐,努力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当前,还要加强对外来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宣传教育,在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广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适应广东社会的要求,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倡导宽容谅解,和不同民族、不同信仰的群众和睦相处,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
三、依法管理,抵御渗透,促进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民族宗教问题关系到社会的许多方面,因此,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向来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民族宗教问题敏感复杂,国家必须依法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才能更好地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宗教领域的稳定。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渗透,一直是境外敌对势力企图“西化”、“分化”中国的重要手段。广东毗邻港澳,处在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改革开放以来,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广东省进行渗透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是造成广东省民族宗教领域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建设和谐广东,维护广东的社会稳定,就必须加强民族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坚决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的渗透。首先,要加强民族宗教法制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制定细则进行贯彻实施,同时,继续认真贯彻《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广东省民族宗教法规,根据形势的发展适时予以修订,为妥善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其次,要依法加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保障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正常宗教活动,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的管理,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使合法的得到保护,非法的予以制止,违法的受到惩罚,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制造混乱、违法犯罪。第三,要加强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管理,教育宗教人士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正确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提高警惕,掌握主动,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的渗透,使广东成为抵御渗透的坚强堡垒,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和谐稳定。
四、积极帮扶,加快建设,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全省的协调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注意社会公平问题,注意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群的协调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由于历史的原因,广东省少数民族群众有许多居住在边远高寒和石灰岩山区,生活、生产条件比较艰苦,许多少数民族群众科学文化水平不高,生活比较困难。民族地区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和发达地区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2003年连南、连山、乳源三个自治县人均生产总值只有4800多元,仅为珠江三角洲地区的12%,最低的连南只有3700多元。三县年人均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群众有13万人,其他地区农村年人均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少数民族群众有15万人,不少少数民族群众年人均收入在1000元以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长期严重滞后的状况如果得不到改变,将会影响广东省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我们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就将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包括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作为重要内容。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学习会上提出,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不断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省委、省政府也多次指出要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广东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因此,我们要从维护民族团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协调发展的要求出发,努力从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各方面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要帮助民族地区加强以道路交通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发展的条件;要帮助民族地区招商引资,积极开发适合当地情况的产业;要帮助少数民族群众改善生活和生产的条件,努力发展生产,脱贫奔康;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综合素质;要引导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也来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只有这样,才能使广东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跟上全省发展的步伐,实现广东省的全面小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
五、发挥优势,服务大局,调动少数民族、宗教界的积极性共建和谐广东。
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是我们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参与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谐广东也必须调动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积极性,发动他们积极参加。我国的少数民族群众勤劳勇敢,纯朴善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创造了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丰富了中华民族的文化宝库。他们热爱祖国,维护统一,长期和汉族群众友好相处,各民族之间结成了血肉般的联系。解放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他们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能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宗教的社会作用向来有两重性,经过积极引导,可以调动宗教的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谐广东服务。如我国宗教有爱国的传统,佛教提出“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伊斯兰教提出“爱国是伊玛尼(信仰)的一部分”,天主教、基督教提出“爱国爱教,荣神益人”。发扬这些积极因素,可以激发信教群众热爱祖国、建设祖国的热情。宗教多数主张团结、友爱、和平,如佛教的“六和敬”思想,伊斯兰教“善待邻居”的思想,天主教、基督教“爱人如己”的思想。发扬这些思想,可以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睦。宗教的伦理道德通常劝人向善止恶,许多内容与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相符,如佛教、道教的五戒、十戒(十善)要求信徒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两舌、不恶口、不贪欲,天主教、基督教的十诫要求信徒孝敬父母、不杀人、不邪淫、不偷盗、不妄证、不贪婪别人财物。鼓励宗教界发扬这些积极因素,有利于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宗教对信徒又有心理调适和互助的作用,能够给信徒以安慰和力量,消解他们遭受挫折带来的心理压力,促进相互沟通和帮助,有利于信徒平衡心理、克服困难,从而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宗教界还有服务社会、济世利人的优良传统,热心于扶贫赈灾、助危济困、尊老携幼、救伤助残、施医助学、修桥铺路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鼓励宗教界发扬这些优良传统,有利于帮助社会和个人解决困难,化解矛盾,形成和睦相助、友爱向善的良好社会氛围。因此,我们要积极引导少数民族、宗教界发挥自身的优势,调动积极因素,加强与全省人民的团结,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谐广东的大局服务。要引导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弘扬奋发图强、艰苦创业的民族精神,加快民族地区的建设。要引导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发扬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引导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和全省人民同心同德,共建和谐广东。要引导宗教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要引导宗教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方针,坚决抵御境外渗透和各种歪理邪说,正常开展宗教活动。要引导宗教界自觉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挖掘和发扬宗教的积极因素,为建设文明法治、稳定和谐、谅解宽容的社会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样,我们的民族宗教工作就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谐广东做出应有的贡献。
(编辑:莫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