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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 干: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罗  干

    当前,国内外形势总的是好的,政法工作面临许多有利条件。从国际上看,和平、发展、合作是形势的主流,世界格局处于向多极化过渡的重要时期。总体缓和稳定、局部紧张动荡构成了当今国际形势的基本态势。从国内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举措进展顺利,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已见成效,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显著成绩。特别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实施了一系列求真务实、统筹发展、为民爱民的方针政策,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衷心拥护。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做好政法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的领导既要看到大好形势和有利条件,更要清醒地看到维护稳定的复杂形势和突出问题,清醒地看到政法工作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求真务实,做好工作,确保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持续稳定。

    一、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胡锦涛同志反复强调这一问题,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进一步指出要高度重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并要求全党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胡锦涛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部署,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切实关心群众利益。这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治本之策。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只有得到群众的真心支持和拥护才能取得成功。而要得到群众的真心支持和拥护,就要给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我们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发展和创造政绩的根本目的。人民群众不仅关心GDP、财政收入以及引来了多少项目,更关心自己的切身利益是否得到保护,收入能否增加,退休了能否领到养老金,下岗了能否再就业,孩子能否入学,毕业了能否找到工作,生病了能否看得起病,外出是否有安全感,利益受到了侵害能否得到公正处理。实现了群众的这些利益,群众才会真心实意地支持和拥护我们,才能说明我们的工作有了政绩,才会有真正的社会稳定。

    促进发展是政绩,维护稳定也是政绩。任何一项改革发展措施的制定,都要考虑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任何一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措施的出台,都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任何一项发展项目的实施,都要考虑能否给群众带来长远利益或现实利益。同时,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众具体利益的结合点,不能使一部分群众现有生活水平下降,更不能使这些群众失去生计,要努力让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发展成果。要注重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要切实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市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改革中侵害职工利益、工程建设和工商企业中侵害农民工利益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制定防止出现类似问题的制度和办法。注重做好就业再就业、扶贫开发、农民增收、务工农民的管理培训和服务等工作,把中央的政策落到实处。

    (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群众工作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又是当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做好群众工作,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涉及群众利益的许多矛盾单靠物质手段难以解决,必须有强有力的思想工作作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经常分析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注意了解各阶层人民生活现状和思想动向,及时掌握哪些是群众不满意的地方,及时调整政策措施,改进工作,有针对性地疏导群众情绪。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是最实际、最及时、最急需的群众工作。要大力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形成化解矛盾的综合优势。广大基层干部直接与群众打交道,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各级领导要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广大基层干部,保护好、发挥好他们的积极性。一方面,要对他们严格要求,使之以良好的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另一方面,要从政策制定、舆论导向等方面树立他们的形象,提高他们的威信,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好的条件和氛围。各地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县乡干部进行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要按照胡锦涛同志的指示,加强对新形势下各类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和分析,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总的目标就是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近年来,面对各种复杂情况和问题,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也有一些应吸取的教训,要认真加以总结,研究各类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深层次原因,不断完善处理机制。

    二、加强新形势下的对敌斗争,维护国家安全

    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是对我国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严重威胁。我们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惕,牢牢把握对敌斗争的主动权,不断提高发现、控制和处置的能力。

    (一)切实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当前,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加紧勾联聚合,呈现出境内外勾结、组织间聚合、合法非法手段并用的新动向,策划暴力恐怖活动,插手人民内部矛盾,假手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与我对抗。一个时期以来,境内外敌对势力还采取造谣诬蔑、挑拨离间等卑劣手法,丑化我党和政府形象,攻击我政治法律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对敌斗争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认识对敌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切实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在处理经济文化问题的同时,保持政治上的高度敏锐性,坚决粉碎敌对势力的种种图谋,决不允许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势力形成组织,决不允许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形成气候。

    (二)大力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切实提高预警能力。根据敌情社情的新特点、新变化,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实现相关信息共享和信息支持,既发挥各自优势,又形成斗争合力。加强对情报信息的分析和研判,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把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粉碎在预谋阶段。

    (三)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和防范工作的力度。从全国看,应重点注意四个问题:一要高度重视敌对势力对我核心要害部门的渗透和窃密活动,严厉打击敌对势力的间谍情报活动。二要严防敌对势力插手人民内部矛盾,制造事端。三要警惕“三股势力”进行分裂破坏活动和暴力恐怖活动,坚持主动出击、露头就打、先发制敌,同时要落实好各项治本措施,确保新疆、西藏等边疆地区的稳定。四要深入开展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坚持不懈地加强反邪教工作。要针对近年来境外敌对势力利用经济文化交流和宗教活动对我进行渗透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积极防范和抵御。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互联网的管理,积极占领网上阵地,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新型传媒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

    三、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把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基层。

    (一)坚持“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这是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一要统一思想认识。多年来的经验表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遏制犯罪急剧上升的有效措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滋生和诱发犯罪的因素大量增加的客观形势,决定了我们必须长期坚持“严打”方针。这决不是权宜之计,也不是阶段性要求。各级政法部门要真正把“严打”方针贯彻到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和日常工作中去。二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地因时制宜,确定打击的重点和方式。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哪里治安问题严重就重点整治哪里,什么方式更有效就采取什么方式。从全国来看,继续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尤其要把“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同时,加强对黄赌毒的查禁力度,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加大对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力度,加强重点整治工作。三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必须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具有法定从宽条件的应依法从宽处理。要继续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这样做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法各部门要认真研究贯彻这项政策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治安的工作机制。坚持专群结合、充分依靠群众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基础。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做好社会治安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有效动员和整合各种群防群治力量,最大限度地把群众组织起来,形成人人参与的群众安全防范工作格局。在多年群防群治的实践中,各地创造了不少好的方式方法。比如,在城市,发展规范的保安队伍,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保安服务;建立专业社工队伍,开展社区矫正和帮教工作;建立党员志愿者队伍,带领群众维护治安;组织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建立社区治安巡逻队伍,加强社区治安防范;成立社区治安巡逻志愿者协会,建立社区治安巡逻志愿者队伍,加强社区义务巡逻;组织看楼护院、邻里守望,开展义务治安防范。在农村,建立治安中心户长制度,实行联户联防;开展村民轮值夜巡,义务防范,等等。对这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要认真加以研究总结,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广,不断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依靠群众搞好社会治安。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这是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保障。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工作,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乡镇、街道综治办等基层政法、综治组织建设。加强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抓好综合治理工作在社区、村的落实。加强治保会、调委会建设,强化基层治安保卫和化解矛盾工作。充分发挥社团、行业组织的作用,组织社团、行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综治办要加强协调,构建好基层治安防控网络。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必须从政策导向、力量配置、经费装备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增强基层实力,激发基层活力,提高基层效率。

    (四)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工作措施的落实。解决突出治安问题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点。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尤其要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继续开展“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活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职业培训教育、子女入托上学、维护合法权益等项工作。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法制化”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各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清理并认证一批符合条件的过渡性安置企业。切实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实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着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青少年法制教育,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活动的开展。加强网吧专项整治、互联网监管及校园周边环境整治。

    (五)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强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康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就综合治理工作建章立制进行了积极探索,有的地方人大制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规。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属地管理”、“一票否决”制度,建立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激励制约制度,建立群防群治的组织形式和保障制度,等等。这些方面的建制、立法活动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化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要系统地总结,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范化建设。

    四、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首先要提高党领导发展的能力。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稳定,目的是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更快更好地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及时消除经济领域的不稳定因素,既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政法机关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必须牢固树立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意识,牢固树立为第一要务服务的意识,一切政法工作都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促进改革开放。

    (一)依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当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改善。但是,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仍然相当突出,犯罪总量居高不下,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新型犯罪不断出现,跨国跨境犯罪不断增多,不仅直接危害国家经济安全,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必须依法从重从严予以打击,坚决遏制经济犯罪的高发势头。要重点打击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领域的严重经济犯罪,非法集资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经济犯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利用国有企业改革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尤其要依法严肃查办严重经济犯罪背后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徇私舞弊等犯罪活动。对经济犯罪多发领域和地区,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和重点整治行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对已经在逃的,要下大力气将其缉捕归案。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机制,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的监督力度。政法机关要与海关、工商、税务、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把预防经济犯罪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提高发现、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综合能力。

    (二)大力加强民事行政司法工作。目前,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民商事案件大量增加。各级司法机关要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切实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要审理好群体诉讼案件、涉及困难群众的案件和申诉案件,把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具体案件中。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审判对市场经济的调节规范作用,认真研究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各类涉外案件和新型民商事案件,依法维护公平交易和有序竞争。根据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新形势,加强对涉外司法的研究和指导。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对群众之间的诉讼要依法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尽可能多适用调解,有的可采取公开听证等办法,增加调解的透明度。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规范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式,确保司法公正。

    (三)切实提高行政管理和法律服务水平。政法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的要求,以服务市场主体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为主要目的,以从政策上促进、从制度上保障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为着眼点,加强和改革政法部门的有关行政管理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把管理和服务统一起来,改进管理方式,拓宽服务领域,不断推出一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新举措。特别要积极稳妥地改进户籍管理制度,逐步推进二元社会结构的调整。切实整改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有关生产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止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要进一步抓好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服务秩序,严明从业纪律,改善执业环境,充分发挥他们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五、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党中央十分重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对推进改革及时作出了重要指示。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好改革方案。

    (一)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又要注意吸收人类文明创造的有益成果;既要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又要把握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要有紧迫感,又不能急于求成,超越我国社会政治现实。为此,在实施改革方案、推进改革的整个过程中,都要不断地统一思想认识。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重要指示精神,领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正确评估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认清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认清改革的性质、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保证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保证改革的健康顺利进行。

    (二)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司法体制改革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律化。对方案明确、条件成熟的改革举措,要抓紧推出。对条件尚未成熟的改革措施,继续组织论证,必要时先行试点。对那些涉及全局性问题的重大改革措施,更要广泛征询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改革事项,要认真进行论证。对于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要通过公示、听证等形式,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尤其要注意的是,在改革和废止现行办法时,要及时出台新的措施,坚持破立并重,有破有立,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防止工作出现空当。有些改革措施会涉及干警的切身利益,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干警的实际问题,保持队伍的稳定。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要针对执法的各个环节尤其是涉法涉诉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三)加强领导和协调。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政法部门,还涉及立法机关和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把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纳入全党工作的大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重视和支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相互配合,积极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中央政法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改革的指导,密切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积极主动引导社会舆论,创造有利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使人民群众真正理解和支持改革。因势利导,使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成为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认识司法规律的过程。

    需要强调的是,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凡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或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都应该提请有关机关修改、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后组织实施。

    六、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的执法能力

    政法队伍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坚持不懈地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素质,保证其更好地履行职责。政法队伍建设要以提高执法能力为目标,重点抓好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培训和领导班子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队伍。

    (一)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确保政法队伍政治坚定。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政法部门要认清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政法部门的实际,抓好学、摆、改、立四个环节。一要抓好学习。紧密联系干警的思想和工作实际,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良思想和价值观念侵蚀政法队伍、侵蚀司法活动,导致一些干警理想信念动摇、个人主义膨胀、违法乱纪行为屡屡发生等情况,组织学习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编发的教材,学好党章,着重加强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加强党员意识和宗旨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自觉性,增强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坚定性。加强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始终保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自觉做到严格、公正、高效、文明执法。二要抓好查摆。每个单位、每个干警都要对照党员标准,找出自己在思想意识、执法观念、实践党的宗旨、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以及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严格公正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出差距,为整改工作做准备。三要抓好整改。政法各部门都要从本部门的特点出发,联系部门实际,从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问题改起,制定切实措施,彻底纠正查摆出的问题。四要抓好制度建设。要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从薄弱环节入手,加强规范化建设,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按法律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要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与“公正执法树形象”和“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个人)”活动紧密结合,以取得更扎实的成效。通过教育活动,使广大政法干警精神面貌有新的变化,执法水平有新的提高,各项工作有新的进展。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政法队伍的业务水平。这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教育培训应从注重实效和实际情况出发,重点在短期培训与远程教育上下功夫。抓好短期培训,就是要根据提高执法能力的实际需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短期培训的质量。一年培训一、两项内容,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逐步提高广大干警的执法水平。抓好远程教育,就是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等科技手段,开展远程教学,进行实用知识、实用技能、实用经验和新法律、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由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完善司法考试制度,使其与法官、检察官录用、任职和职业交流等制度相衔接,解决基层司法机关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基层司法机关缺乏具备司法资格人员的问题,推进政法部门人才建设。

    (三)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重点,切实抓好领导班子建设。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力量。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务必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重视政法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一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政法领导干部严格考察、严格把关,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职”。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选拔到政法领导岗位上来,特别要选准配强各级政法部门的“一把手”,确保政法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符合要求,确保政法部门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既讲政治又懂法治、严格依法办事的人手里。二要建立监督制约制度,切实加强检查监督。继续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丰富和完善责任制的内容。认真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交流轮岗、任职回避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完善各种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各级政法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三要加强经常性的考察和管理。不仅要在换届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考察,更要加强经常性的考察工作。通过考察,对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提拔重用;对那些因循守旧、当地各项政法工作长期得不到改善的,要及时调整;对因各种原因已不适合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工作的,要及时交流轮岗。通过扎实的考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四要严肃纪律。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从近期发生的几起案件看,对政法领导干部应特别强调:严禁越权办理案件;严禁接受当事人吃请及钱物;严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严禁非法插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谋取私利。凡是违反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通过多种措施和不懈努力,不断提高政法领导干部的素质,使他们成为廉洁奉公的带头人。各地区、各级政法部门都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反腐倡廉的具体要求。

    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政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政治原则,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在新形势下,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是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是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决定的,是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决定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领导、方针政策领导和组织领导。根据当前政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各级党委要在抓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抓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切实加强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责任制。要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及时制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在发挥政法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统一各部门的思想行动,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合力。要经常分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形势,准确掌握当地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工作部署。要把社会稳定作为检验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维护稳定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对司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当前,司法领域的意识形态总体是健康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各级领导干部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警惕别有用心的人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警惕别有用心的人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警惕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的形象。坚持马克思主义对政法工作的指导地位,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牢占领思想舆论阵地。加强政法宣传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互联网等新型传媒的监管。司法理论研究和司法教学,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四项基本原则,探索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加强各级法学会的建设,发挥它们繁荣法学理论研究,加强境内外司法交流,组织和团结广大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对敏感案件的舆论引导机制。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既要依法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又要维护政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和司法权威,为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加强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监督。各级党委要及时听取司法机关的工作汇报,并给予指导;加强对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检查,研究解决司法活动中的倾向性问题;组织司法机关对执法和司法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加强司法机关的举报和信访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实行有效监督。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请示汇报制度,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都应及时报告党委,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司法机关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作用。加强对司法机关党员的教育,使其增强党员意识,做严格公正执法的模范。

    (四)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党的权威、国家权威的重要体现。维护司法权威,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维护司法权威,首先是司法机关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度,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科学地领导政法工作,坚决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维护司法权威。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不要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不要批条子、打招呼,对办案施加影响,甚至代替司法机关对个案进行定性、处理;不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要随意调动政法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尊严,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要妥善和果断处理影响司法权威的问题。

    (五)大力加强司法保障。要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政法部门所需经费一律由县级以上财政列入预算,并且切实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任何地方都不得再向政法机关下达罚款、创收等指标。为适应新的斗争形势的需要,必须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政法机关的战斗力。各级党委、政府都要从政治上、生活上真正关心政法干警,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要求,适时调整政法部门的人员编制,缓解警力不足,努力解决政法干警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的建设。党委政法委是党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近年来,各级党委政法委承担的任务不断加大,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加强政法委的建设,健全党委政法委的工作制度、重大事项汇报议决制度、协管干部和执法监督等工作制度。要重点加强县级党委政法委的建设,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县级党委政法委编制、人员偏少,领导职数过多,职责不清等问题,充分发挥他们抓政法队伍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协调工作的作用。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决贯彻执行党委的决策部署,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实现好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政法战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发展的任务艰巨而光荣。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以求真务实的作风,进一步做好各项政法工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注:此文是罗干同志2004年12月7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来源:《求是》(总402期)

(编辑:莫凡)

 

 
稿件来源:求是 本网发布时间:2005-03-06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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