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两大重要支撑力量在于:物质基础和核心价值观。在物质基础方面,公共财富与个人财富的关系、穷人与富人的关系是财富分配和谐与否的主要表现。而如何看待财富分配方面的公平、和谐,如何决策财富分配政策,是和谐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物质基础和核心价值观互为倚重,又互相促进。
进入现代社会,各国普遍在寻求一种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和谐社会关系。在出现道德沦丧等极端现象的同时,富人无私奉献的道德经典故事也一再演绎:比尔·盖茨、巴菲特把自己的财产悉数捐给慈善事业,我国香港地区的巨富李嘉诚先生也是如此奉献自己名下的财富。笔者信奉这样一点:人类道德运行的轨道,与哲学上关于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相一致,是螺旋式上升的。掌握财富的先进者们悟出并实践“为富并且为仁”这一人生真谛,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
很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是,当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之后,会伴随出现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社会阶层构成变化、文化更加多元化等问题,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对此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经济发展放慢、波动甚至停滞。我国在2003年即迈过了人均GDP1000美元的门槛。而因分配制度以及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体制性弊端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变得突出起来。建立起和谐的贫富关系,将是和谐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为此,党的十六大报告就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指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今年5月26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进一步提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即加大社会公平的分量,降低效率的分量。
笔者认为,判断贫富差异以及公平与否,至少要“三看”:一看决定差异的原因是否属于制度型,二看是否属于竞争型,三看是否属于代价型。如果一项决定资源分配的制度把某一特定的人群排除在外,从而造成这部分人群遭受利益损失,就属于制度型不公。比如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严重缺失。如果在同样的劳动政策下,不同的人因教育、天资、个人能力等的差异,从事相同的劳动但收入有差异,则属于竞争型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分配上的争议,则应当按照合同条款来衡量。代价型公平指的是,在A制度下,人们按财富数量排队相对“稳定”,但财富总量增加缓慢甚至递减;而改为B制度后,财富总量大幅度增加,多数个人的财富也增加,但人们原先的排队次序被打乱,差距也拉大。在总体和各自收入都提高基础上的这种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必要的代价。
基于以上分析,人与人之间产生贫富差距是永远不能避免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差距、如何调控贫富比例、如何对矛盾分类以及如何化解矛盾。在我国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之后,首先应当依据实际完善公平的税收和公共财政政策。对高收入者、垄断性行业、奢侈性消费要多征税;对服务百姓的基本生活消费类产业,要适度少征税;对农业人口的生产和商业活动,要减征或免征税。在财政支出上,要确保城乡平衡,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平等的分配给全体人民。“公平财政”、“法治财政”是协调贫富关系的第一个台阶。
在全体社会成员比较平等地分享公共财政基础上,个人财富的多寡主要看是否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只要收入是合法的,同时依据税法纳税了,那么,拥有财富的人理应受到尊重――这应当是我们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公共财政调节之后合法竞争,是第二级台阶。
中央提出“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是一个完整的表述,可以作为我们社会主流财富观的最好诠释。大家都尊重合法致富,摒弃“为富必不仁”或者“马不吃夜草不肥”的陈旧观念,加快提高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才有可能成为现实,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和价值观条件才能够具备。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06-11-20 第02版)
(编辑:莫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