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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志罡:构建和谐社会要有好的利益表达机制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福利研究中心 梅志罡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社会已经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基本格局。多种利益主体逐步孕育、发展、壮大,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由于不同利益主体发育的程度不同,他们争取和表达自己利益的能力存在显著的差别。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强势群体不仅已经形成了一种比较稳定的利益集团关系,而且具有了相当大的利益表达能量,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产生重要影响,而弱势群体在表达自己利益方面则处于依附状态。他们在国家政治构架中常常缺少利益代表和国际上通行的弱势群体表达利益的制度化方式。

    群体性事件上升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尚不健全有关

    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他们越来越多地诉诸过激的方式来反映他们的利益诉求。非法的、过激的诉求行为方式有明显增多的势头。在信访渠道上的反映就是,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理”的上访行为。同时,群体性事件大幅攀升。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周永康说,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并具有五大特点需要引起关注:一是数量明显增多,规模不断扩大。群体性事件数量从1994年的1万多起上升到2004年的74,000多起,增加了6倍多,参与人数从1994年的73万人次上升到2004年的376万人次,增加了4倍多;二是涉及面广。群体性事件几乎涉及城市、农村、企业、机关、学校各个领域和行业,波及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三是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成分多元化,有下岗职工、农民、城镇居民、个体业主、教师等各阶层人员;四是行为方式激烈,有的动辄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堵塞公路、拦截列车的情况时有发生;五是组织化倾向明显,有的甚至自发形成一些组织,出现了一些挑头人物。这种状况表明,我们社会生活中不同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可以说,在今天,如何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形成群众利益的制度化表达渠道,形成解决利益冲动的制度化机制,已经成为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挑战。

    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影响矛盾的及时化解

    从目前我们的社会实际情况看,由于社会利益的不同步性和不均衡所造成的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日益复杂。主要表现为:(1)利益矛盾的内容增多,层面扩大,经济上表现为贫富差距过大特别是贫困阶层的扩大引发的矛盾;政治上各个利益群体政治参与愿望增强,迫切要求能够畅通地表达其利益和要求,希望政府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那些在利益关系调整中利益受损或在利益分配中居于不利地位的利益群体,则希望通过利益表达,使政府注意其利益表达,扶持其利益的实现。(2)一些利益群体的不平衡情绪有所增强。随着利益差别增大,特别是收入差距的扩大,在高收入者的面前,低收入者容易产生失望和怨愤。加上一些干部为政不廉、执法不公、方法不当等,往往使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在局部转化为对抗性矛盾,如一些地方群众所表现出的过激行为。就会造成矛盾的不断激化,直接损害民众的利益。(3)社会不公正趋势蔓延。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应当既是一个富裕、文明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公正的社会。这就要求在注重经济建设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公正问题。解决社会不公问题已成为现阶段中国社会当中刻不容缓的事情。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威胁最大最严重的是在社会结构层面上,社会公正问题所引发的社会风险。它将直接引发或加重失业、群体性事件、上访、社会治安恶化等系列问题的出现,特定条件下,甚至会使属于个案化的事件演变为整体化的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从而严重危急整个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

    但是,除了信访等若干有限的利益表达渠道外,我们并没有建立起能够准确地检测民意、充分表达民意的机制。即使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由于他们自身的依附性,或者对群众利益的漠视,使不成问题的问题成为问题。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说: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信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只有让不同经济利益主体的要求得到适时表达,才能缓解其对社会的震荡;也只有通过一定的渠道了解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才能做到决策的科学化和协调的有效性。

    要用有效的制度安排规范利益表达

    有鉴于此,我们必须正视建立合理的社会利益表达和利益均衡机制,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利益表达。当前利益表达的渠道有三个途径:第一,利益组织化表达。一种是行政组织,一种是社团组织,这些社团组织虽带有自发性,组织程度较低,但他在社会对话中往往更直接地代表各自的利益群体。第二,公开舆论表达。改革和民主进程的逐渐推进,越来越多的民众或利益主体希望通过各种舆论媒介、报纸、网络、电台等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除外,还有通过非正式舆论媒介的各民众或利益群体表达渠道。这些分散性、自发性的表达,会给社会强大的压力。第三,行动表达。这是民意表达比较剧烈的一种方式,也是争取实现利益的直接行动。一定情况下,一旦民众利益在其他表达渠道不足以维护、争取自己利益时,所采取的一种过激举动。这种表达方式,在变革时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由此看来,要形成能够化解社会矛盾的日常机制,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和完善民众利益表达机制,是党的历史方法新变化的迫切需要。我们建议:

    1.积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协制度。首先是加强人大的政治信用和政治权威,人大代表的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深入民情。干群关系的紧张,政府和民众的冲突,反映了人大代表无法将民意真正表达,这就要求人大代表自身需要外界的监督。人大应深入群众,倾听民意,担负起如实传递民众心声的责任,为政府和民众的和解与和谐做出贡献。其次是人民政协应该采用比例代表制度,让政协委员的阶层分布更加合理化,特别是要邀请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代表人士参加人民政协,通过他们让更多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得到制度化的表达。

    2.改变我们目前对社会团体管理的模式,变政府选择模式为社会选择模式,否则,就会造成国家承认的社团和实际存在的社团的比例严重失衡。民间社团的表达利益诉求的理性化程度因此也受到影响,政府管理的成本增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个人表达出来的利益要求一定是散射性的。按理它应当有一个凝聚的过程,通过这个凝聚过程,使得比较自然的散射的利益要求,能够逐步去接近决策的层面。比如在国企改革中受损的人,他们的利益问题如果经过凝聚机制,最后可能形成一个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补偿的方案,但是如果没有这个利益要求的凝聚机制,就会变成情绪化的语言。因此,改革的当务之急是需要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和凝聚机制。积极推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设,充分利用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业自律特性,变政府的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减少政府的直接管理的职能,才能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应该鼓励和促进民间社团的积极发育和多元化发展,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为民间社团的发展设置层层阻力和障碍。

    3.畅通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策制订的渠道。我们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才是国家的真正主人,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不是任何个人和任何政党恩赐的,他们的参与权、选举权、参与决策、参与社会管理、参与监督是宪法所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民群众参与有利于把不同利益群体纳入到现有政治体制内,同时,这种参与有利于增进人民群众对执政党的认同感。要建立国情民意反映制度,让广大人民群众有反映问题的渠道。让民意成为决定者,也接受民意的监督。党和国家的决策要做到了解民情和反映民意,只满足于调研解决不了问题,有的调研不一定真实。因此要集思广益,就要给人民群众一个反映问题的渠道。这一渠道必须是通畅的,是受到党纪国法保护的。凡属重大问题都要事先和广大民众通气,充分听取人民意见。凡属国计民生的事项,都要建立公开听证制度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凡涉及社会发展和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应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直接管理和参与。

    4.关心弱势群体。尽管当前对什么是弱势群体还有不同的认识,但无疑他们是那些依靠自身力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群体。即使是群众上访,也往往是由于在我们的社会中,其它利益表达的渠道走不通。因此,要帮助他们建立正常的、规范的利益表达机制,让社会能听到他们的声音。建议我们的人民政府要采取实际的举措,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组织起来,让他们有机会通过组织化的声音表达他们的社会利益诉求,让社会能够倾听到他们的利益要求。

  来源:《中国改革报》(2007年4月27日)

(编辑:莫凡)

 
稿件来源: 本网发布时间:2007-05-11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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