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论断是科学的论断。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是事物内部联系,由事物内在矛盾构成,是其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相对稳定的一般性的东西。它从整体上规定事物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因其内在性、隐蔽性和深刻性,人们只有通过抽象的思维才能把握。
一事物所包含的特殊矛盾,构成了这一事物特殊本质属性。为进一步理解上述科学论断,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主要矛盾及其社会矛盾的特殊性作如下的辨析。
(一)
人类社会基本矛盾是生产方式的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以及由此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
在原始社会生产方式中,类和个体的矛盾十分突出,个体为类的生存付出非常大的代价。奴隶制生产方式存在着最大限度的监督劳动,乃至奴隶阶级以与奴隶主阶级同归于尽的方式使奴隶社会瓦解。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的矛盾,使小农、农奴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这种对土地的依附是严酷的,由土地引起的十分频繁的农民战争是其社会基本矛盾的突出表现。引起封建社会瓦解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资本原始积累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基础,它的历史是用血与火的文字载入人类编年史的。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随着其自身的发展,其表现形式虽有所变化,但其性质仍是生产社会性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由资本主义雇佣劳动产生的劳动异化及其所带来的其他形式的社会异化是严峻的。
在这些社会基本矛盾中,社会对立和冲突成为其社会本质属性。
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斯大林在一个长时期里是不承认的,即不承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着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直到他逝世前写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才隐隐约约谈到了这种矛盾。但他没有把它作为一个全面性问题提出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全承认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并且承认如果其经济体制与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甚至会导致严重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这种基本矛盾的特殊性在于是非对抗性的,可以通过社会主义改革来解决。从1980年到1983年我们开始了农村改革,1984年到1992年重点转入城市改革,这种改革完全是有序的和平的。正是在这种巨大改革实践中,才真正接触到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实质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体制上的问题。表明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建立起来以后,还可以出现形成于一定历史时期和一定历史经验中的经济体制和其他具体制度严重束缚社会生产力的现象。所以仍然存在着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和其他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制度的任务。所以,改革仍体现出革命的性质,但这种革命是社会主义制度自身完善的过程,并不表现为剧烈的大规模的冲突和对抗,并不表现为非得以一种社会制度代替另一种社会制度不可。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表现为社会有序的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相统一的自然而又自觉的历史过程,这是社会和谐最深刻的内在根据,社会和谐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
(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主要矛盾,也有它的特殊性。
人类自有阶级以来,社会的主要矛盾,有时表现为阶级矛盾,有时表现为阶级矛盾的另一种表现形式的民族矛盾或宗教矛盾。
旧中国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中国人民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矛盾,这个矛盾是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才得到解决,其中在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以后,民族矛盾上升为当时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这个矛盾也是在经历了8年浴血抗战取得胜利之后才得到解决。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之后,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什么?我们的认识也有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在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中,提出当前国内的主要矛盾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到1962年八届十中全会开始重新强调阶级斗争,实际上1957年八届三中全会和1958年的八大二次会议就已经改变了八大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论断,认为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仍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之后,阶级斗争被扩大化和绝对化,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的社会和谐。
党的十二大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后,基本上恢复了八大论断,但在文字上又做了比较准确的表述:“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其他矛盾应当在解决这个主要矛盾的同时加以解决。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的最重要物质基础。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新概括说,解决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主要依循的原则一是发展生产,二是共同富裕。
当然,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一原则,也是自空想社会主义以来关于实现社会和谐理想所要求的必要条件,所以我们又可以说,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本质属性。但是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意义并非是自我实现的,它是要通过发展生产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来实现的。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我们不可能离开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实际要求以及逐步走向共同富裕的实际进程,去追求“最纯粹”、“最理想”、“最没有资产阶级法权残余”的公有制和分配方式的实现形式而达于社会和谐,而是根据发展生产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原则,来寻找各个时期最适合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而达于社会和谐。
所以,当社会和谐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时,社会和谐也就同样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
人类社会自有阶级以来,社会结构表现为阶级结构。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阶级剥削和阶级对立。
社会主义当然要最终消灭阶级。但是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阶级的划分以生产不足为基础,它的消灭以生产高度发展为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作为完整的剥削阶级已不存在,因而消除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对立。虽然还存在着一定的阶级差别,社会结构也划为不同利益的各种阶层,但是这种阶级差别和阶层差异之间的矛盾已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我们党在上世纪50年代,就已经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一个全面性问题提了出来,建议以“团结—批评—团结”的和风细雨方式来解决这些矛盾。同时,还论证了如何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这种人民内部矛盾,包括了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同广大农民、同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的矛盾。这些新的社会阶层包括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在内,但他们都是存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结构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所以,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成员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强调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要求,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工作;系统提出和谐社会理论等等。所有这些都已逐步转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制度性安排,或者逐步转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纲领性要求,显现出社会和谐的特征。
(四)
通过以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基本矛盾、主要矛盾及其社会矛盾的特殊性的理论考察,表明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论断是完全正确的。我们还必须看到,虽然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矛盾、主要矛盾及其社会矛盾特殊性赋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的本质属性,而这一本质属性实际上也不是自我实现的,它需要通过不断地发现这些矛盾特殊性的新的表现形式,不断地研究这些矛盾特殊性新形式的形成原因及其过程,不断地科学判断这些矛盾特殊性的性质,不断地寻找有效化解这些矛盾的新的方法和途径,才能充分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这样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所以,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正是我们所迫切需要的。
在人类社会实践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都证明了一部社会主义发展史,就是一部不断化解矛盾、消除冲突、解决问题,实现社会和谐、平稳和持续发展的历史。社会和谐所体现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基本特征,无一不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所规定的本质要求。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化体制,都显现着社会和谐的特征,实现着社会和谐要求。
提出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本质属性这一科学论断,是十六届六中全会的重大理论创新,它深化了人们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我们必须把握这一科学论断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不断增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自觉性和坚定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和部署上来,努力开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新局面。 (作者是福建社科院研究员)
(编辑:林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