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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和谐
 
侯欣一
 

  什么样的社会才是和谐社会?社会如何得以和谐?不同的学者以及不同的学科可能会有不同角度的回答。作为一名法学工作者,笔者从法学方面对此问题作点思考。

  和谐原本是指一种事物之间搭配合理与匀称的关系。社会和谐则是指一定时期各种社会因素之间的协调状态。而所谓法律上的和谐,则是指构成社会的所有主体在法律框架下为了共同利益和各自利益所构建的一种平等、互助、互惠的稳定关系以及在关系变动时的相安无事。就是说法律上的和谐是在承认主体之间差异的基础上,借助理性和制度,通过权利的实现而构建的一种相互依存关系,是主体之间在权利面前的不同而和。也就是说法律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充满公平与正义的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不仅阐明了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而且强调了如何从制度层面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从法学角度来看,要实现社会和谐,必须处理好政府与个体、个体与个体以及个体与自然三种关系,必须具备几个基本前提:

  主体的平等和自由。社会主体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各种差异,如性别、职业、贫富等等,但其人格上又都是平等的,意志上都是自由的,因而不存在高下之分。没有主体之间的平等,任何关系的建构都不可能出于自愿、出于理性,也都无法维系长久。因而,全社会所有主体的平等与自由,而非部分主体的平等和自由,是实现法律意义上社会和谐的首要前提。

  以实现权利为主要内容。人际关系的核心是权利,承认权利、重视权利无疑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和谐为所有主体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最大的空间。重视权益,甚至是重视大多数人的权益,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并非难事;但如果忽略了对少数人和社会困难群体权益的关注,公平就会丧失,社会主体之间的和睦与互助同样无法实现。

  妥协与理性。尊重他人的价值,尊重他人的权利,才能保证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也就是说只有互惠才能带来互助,才能带来主体之间相互依存关系的长久,而互惠需要妥协和理性。反之,任何情绪化的东西,任何单向度的思维模式都容易使人际关系走向极端和对立,也就不可能和谐。

  诚实与信用。诚实与信用是社会的黏合剂,正是在诚实与信用的前提下,人们才对人际关系、对未来充满了预期;反之,离开了信用,人与人之间就无法和睦相处,维系社会安全的成本就会成倍加大。

  总之,法律上的社会和谐,其核心是公平与正义,是对权利的承认,而要想实现公平与正义,就必须消除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不公正因素。(编辑:林湄)

 
稿件来源:浙江日报网络版 本网发布时间:2006-10-27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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