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改革后,对农民收取税费得到严格规范,乡(镇)村已全部取消了用于本级支出的税费收取项目。随着配套改革的法规、政策出台,使诸如土地承包等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极大地减轻了农民负担,促进了农业生产长期稳定发展。但由此产生的问题随时间推移也日益突出。个中问题也是非常严峻和危险,如不引起足够重视,采防相应对策加以解决,势必引起村级组织功能丧失,影响整个税费改革,甚至导致税改的失败。这决不是危言耸听。2005年,辽宁省行将全面取消农业税,作为村级组织,将面临更加突出的具体问题。对此,底层的基层组织成员忧心忡忡。笔者做为一名党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级)成员,本着对党和政府、对群众负责的态度,以个人一孔之见,就税、费改革后村级自治组织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做如下探讨,以期引起党和政府重视。
目前,村级组织存在的严峻问题,呈现为以下五大问题。
一、村级组织债务问题
税费改革前,绝大部分村级组织由于为村民代垫税、费款、将企业贷款,为公益事业开支,为离任村干部开支等而负债累累。笔者所在镇内13个村组织负债的村组织有12个,所负债务从几万到几十万,几百万不等,其中很大比例为必偿债务,如欠信用社、农行等金融部门款项以及向本村农户的现金借款,笔者所在村在全镇属经济条件较好的,即使这样,仍欠金融部门款项为12万(这都是以村,组干部个人名义的贷款,如集体无法还贷,只能个人倒霉),欠村内村民组款项为8万余元(村组织占用各村民小组积累款),欠村内农户现金借款为6万余元。这些欠款还不包括欠其他单位的款项。仅以上欠款,就压得村级组织喘气都难。还款根本没有生财渠道。大部分村组织没有经济实体,没有资源优势,也无财力基础,更不能再向农民收费,连农户欠集体款项按政策也暂不清偿。要想偿还集体债务从何谈起,就连每年由负债产生的利息(5厘到1分,每年达万元以上)都无法解决。近一、二年,债权人逐步意识到村级经济已如无源之水,纷纷想尽办法清偿债务。甚至诉至司法部门解决,村干部夹在其中,每每为了债务,东奔西讨,拆了东墙补西墙也难以支付。村主任被传唤,村部被查封、拍卖,已不是什么稀奇事。村级组织的威望,信誉大打折扣。时至今日,村组织找人顶名,以个人名义为集体货款都非常困难了,无奈只能拖一天算一天。仅有的一点集体资源,能变卖的也都变卖,这不是解决办法,但也是无奈之举。村级组织长此下去,经济成空壳,部分村连办公场所也没有了,群众避之犹恐不及,还谈什么凝聚力,战斗力。这将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一事一议"执行难的问题
税费改革后,按照预定设想及政策要求,办理集体公益事业等开支,实行一事一议,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困难重重。首先,一事一议组织开会难。改革开放,人口流动量大增,平时见面都难,召集一定规模的会议更难。参会对象多为老人,妇女,病残等,达不到法定人数,往往吵嚷一阵,也形不成决议。形成决议的事项实行起来往往经不起实践考验。漏洞百出。其次,个别农户对一事一议漠不关心,你议你的,我干我的,村级组织无任何强制措施及制约办法,导致连锁反应,以后的一事一议更无法开展,也无人响应。再次,由于集体欠群众债务,也有群众欠集体债务,村务现在公开,追偿、清偿工作均无结果。政府不支持清偿,部分群众不偿还,导致大部分履行义务的群众心理失衡。觉得老实人吃亏,对一事一议有抵触情绪。另外,多年形成的资源分配在人与人之间,户与户之间差距过大,多占资源的是否资多尽义务,不占资源是否少尽或不尽义务?如此等等,由于村级组织对此无能为力,使一些问题越拖越久。只能任由事态每况愈下。乡道、村路、水利设施、沟渠、桥涵、堤坝等设施近几年几乎没有任何投入。当然,这里也存在即使群众筹资也能决不了的问题,(指望上级政府拨款,只有望洋兴叹,可望不可及),以至于现在农村出现了这样的怪现象:农户个人门庭整修一新,而今,村道路却七扭八歪,坎坷不平,行走艰难;个人田间地头收拾得固若金汤,而集体堤坝、沟渠毁损得千疮百孔,几乎无法使用;农户住宅金碧辉煌,而村组织办公室屋漏墙裂,残破不堪。反差之大,无法比拟。如此下去,大量基础设施得不到投入,如遇自然灾害严重年份,将造成多大损失,简直难以想象和估量。
三、村级组织职能错位问题
税费改革,引发农村一系列变革,村的组织职能也随之改变,从催收钱、粮等繁重工作中解脱,转移到兴办公共,公益事业为群众服务等中心工作上来。这是报纸、电台、电视等媒体一致共认的。于是,要合并村,要精简村官,要减村官待遇,取消村提留,乡统筹。这些措施,办法已具体落实到村组织身上。照此推理,乡(镇)级机构随之也应进行改革,减少编制,减少人员,减少待遇,减少费用支出。实际上是否如此呢?答案是否定的。几年的农村基层改革,实际上仅限于在村级组织上的(含村民小组)开展,将整个村级组织工作推到了风口浪尖。村干部在饱受民选的冲击后,二是面目皆非,伤痕累累,变得不伦不类。八、九十年代的村干部经几届民选,大浪淘沙,所剩无几,村级的组织人员构成已是改天换地。比照一下乡(镇)机构组成人员,其主力军是八、九十年代机关干部人延续,大部分面孔群众已熟悉了十几年、几十年,未退休,未提升,基本在岗工作,表面现象反映了深层次问题,即基层改革乡(镇)级同村级不同步,不谐调,不对称。村级组织被投入民选的潮流中,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而乡(镇)却始终没有根本进行过改造。一些乡(镇),非但没有精简,反倒澎胀。乡(镇)职能基本是老一套,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同乡(镇)改革相比,村级组织改革可以说是超前和脱离实际的。村级组织成了农村改革的实验品。(县、乡两级根本没有大动作)。现实中村组织并非一级行政单位,却承受着乡(镇)政府计划体制的压力,同时又承受着市场经济下群众意识上升而产生新需求的压力。村级组织本身职能并办理本村公共、共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现实中,村组织的职能完全错位除了调解民间纠纷外,其余职能由于村组织本身无经济实力,无收费渠道,没有权威,根本无法实施。税改后,大部分村组织需要得到政府转移支付款项的支持,经济上受制于政府,本身已无大作为,故村组织实际上要依附于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个别富裕村尚可自立)成了乡镇政府的传声简,应声虫,完全失去了其独立功能,凡事唯乡(镇)政府眼色行事。主要工作回忆到老一套路,仍是落实上级任务,完成上级制定的条条框框,计划经济年代形成的旧格局自觉,不自觉地又延伸到村级组织。始终难以革除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教条主义也充斥于农村工作。村级组织实质上成了政府的延伸机构(却无国家工作人员待遇),群众交办或要求办的事办不了,政府交办的事不办又不行,工作走上了公式化。上级一声令下,村级组织便全力以赴应付照办,根本没有回旋余地。税费改革后,办公经费村组织无法解决,上级政府不考虑各村情况的不同,一律每村拨付8000元了事(笔者所在乡、镇是这样),造成富村锦上添花,穷村杯水车薪。涉及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也如此定格。分散五保户1300元/年,困难户270元/年,低保户180元/年。这种千篇一律的定格是否合理,没人去研究、论证。到了村级就是执行、传达、送达。至于一些贫困户的临时性灾难救助,现在几乎无法解决。2005年春,笔者所在村的一贫困户因无钱治病多次到村委会哭诉(该户为分散五保户,年救助1300元早已用完),要检查病需千元以上资金,村无法解决、无奈,该村民在村部坐着、躺着,痛苦流涕、惨不忍睹。申请上级政府,也只能解决二、三百元(乡镇也困难)。向村民收公益金,已属死路。另一户村民,因无钱治病,(该户为困难户,年享受270元补助),仅差3000余元手术费,眼睛未得到及时治疗而致盲,现家中一贫如洗,母亲有病夫妻几次离婚,直闹得天昏地暗。村组织也一筹莫展。诸如以上情况(仅一个侧面,各种工作大致如此),受条件限制,村组织只能依靠或依赖上级组织,客观上造成村组织职能错位,发展下去,终将失去其本身作用。
四、土地产权关系理顺问题
农业税减免已取消,农民种地不再交纳任何负担、费用,这似乎已成定论。为进一步稳定农村局面,国家颁布实施了《土地承包法》,似乎借此便可固定,稳定土地的产权关系,稳住人心,求得一个长期和谐的农村环境。殊不知,由此而引发的问题却无法理顺。过去,经营土地缴纳农业税,土地以一定形式承担义务,矛盾显现较轻。现在,经营土地不交税了,问题出来了,一是《宪法》、《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明确指出,农村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既然承认土地为集体所有,现今条件下,一些多为土地(占20-30%户)资源的农户(一些户已不是集体组织成员,死亡、迁出、改非、国家干部、教师等)不尽相关义务,就不能无偿占有土地资源。一些少占土地资源(迁入新生儿及其它原因未分得土地,户口为集体组织成员)农户、尽了相关义务,理应得到资源分配、至少应得到收益补偿。对此,《土地承包法》没有任何说法和解释。《宪法》等法律中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所有权体现在哪里?岂不自相矛盾?税费改革后,土地收益明显提高,那么集体收益体现在哪里呢!法律固定30年不变,整个一代人的间隔(人生劳动能力为20岁-55岁为黄金期),承包土地资源多的农户大获其益。即使户口不在(迁入小城镇,当了干部,做了大款),不尽村民义务(也不是村民),自己不种地,不经营,也可通过转让、转包等形式获取收益,有些人成了新型地主,专吃地租(转让费)。而原承包土地少或没有承包地的农户(尽管是正宗的村民),要靠种地维持生活就只能耕种那些转包地、转让地(机动地早已分摊完缺地户已无法获得重新分配权),向别人交纳地租(转让费),获取较小的收益,俨然成了新型佃户(年年缴租)。由此而引起占地多的承包人依法不舍地,占地少的农户不甘心,迫切要地,一起起土地纠纷,一宗宗上访,直搞得基层土地矛盾迭起,基层干部焦头烂额也无法理顺。二是法律既然承认土地集体所有,则土地处置权即为集体所有,它能用法律加以固定。用法律固定则意味着集体失去了对土地的处置权、支配权,又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有了法律依据作保证,土地承包者已不再理会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调整、配置已是难上加难。农户一经承包土地。便在合同期内成了土地的实际所有权者(无论我们如何美化集体所有制,也改变不了现实),集体则完全失去了掌控权。凡发生公共、公益占地、转让、转包等集体用地,即使不破坏地表,也无一例外要同承包者协商,征得同意,达到承包者满意方可,而不必先征得集体所有者(大部分群众)同意。这种本未例置同实行土地私有化无异,其直接结果就是强化了私人利益,剥夺了集体权益。三是土地为人们的衣食父母,是村民赖以生存的资源。那么,现在条件下,村级组织的衣食父母是什么?土地做为生产资料,在国家还不能完全提供农村发展资金的条件下,村集体唯一的生产资料是否应该为集体提供基础财力来源呢?须知,农村的公共、公益服务仅靠国家,短期是难以提供的,必须依靠当地解决。对于80%以上的村级组织来讲,现实的、唯一的依靠就是以土地收益解决,别无他路。
随农村改革的深入,以上问题都不能回避,也无法回避,必须脚踏实地、认真对待。就此,个人认为应尽早采取以下对策:
一、化解村级债务是当务之急,村级债务已经成了阻碍农村工作开展的屏障。国家、地方政府应面对农村现实,化解村级债务已经喊了多年,各种文件已下发了多次。我们不能停留于口头上、文件上,单靠村组织化解已属死路。国家必须承担起责任。我们的党政干部要以强烈责任心和紧迫感,重视此项工作。对村级债务应组成专门统计。审计组织,认真检查、分析债务成团及村组织还债能力。剥离不属于村级组织的债务(如企业贷款),通过金融部门核消,处理呆死帐目(信用社、银行对呆死帐都可拨离,为什么村级便不可以)。对于政策性负债,村组织无力清偿的财政应坚决予以资金支持、偿还债务(农村支持城市发展了多年,农村所做的巨大投入,农民对国家的贡献,国人皆知,天地可鉴。现在,工业反哺农业,帮一帮农民兄弟也在情理之中),使村级组织尽早从困境中解脱、缓解干群关系。对于农民欠集体款项,个人认为,除村级组织(联户代表会议表决)认定的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天灾人祸户外,应允许村组织从国家下拨粮食种植面和补贴资金中逐年扣除,促使欠款户履行偿还义务,逐步缓解已交款农户的不平衡心理,树立农村社会公正、正义、诚信、守法、奉公的人际环境,为和谐社会构造信用基础。
二、取消"一事一议"硬性规定,集体筹资筹劳按程序予以规范。对于集体公共、公益等事业的筹资,首先由受益村民提出(避免村组织随意使用资金),经村组织审核交由联户代表会(重要事项)或村民会议(重大事项)审议,征得政府同意后实施。这样,对受益对象、资金解决渠道、议定审核、批准程序等都详尽规范,事后监督,就能得到群众理解、支持。具体事项在工作中既体现村民自愿(村民受益并提出要求),又量力而行(规范如筹资办法、渠道),最终造福于民解决实际问题。当然,对此,应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全程公示。而那种事无巨细,均搞"一事一议"的做法,反而会激起群众的反感,最终难以解决问题。
三、加快乡镇机构改革步伐,调整乡(镇)村关系。乡(镇)机构改革已是箭在弦上,势在必发,越拖问题越多,负面影响越大。我们的县(市)、乡、(镇)改革,喊了多年,始终没有大的动作,问题症结就是部门难合并,人员难分流。根源是从中央到地方,对打破原有机制、原有框架顾虑重重,准备不充分,对这场改革的严峻性和风险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县(市)、乡(镇)机构自新中国成立就不断充实,时至今日,功能齐全、机构完善,其能量、能力浑如铁打一般。改革是一场革命。我们机构改革要破坏几十年沿用的机制,打造适应国情农村情况的新机制,这决非易事。历来改革家雄心勃勃的改革宏图、遭遇根深蒂固的习惯势力,也只好中途夭折。中国现代改革也决非可以一蹴而就。但是我们太过于急功冒进,过于想看到改革的成果,改革的快速超出人们想象。笔者个人认为完成税费改革应有较长的适应时间,起码不少于十年。在税改基础上稳步推进县(市)、乡(镇)改革,我们需要时间理顺诸多关系,需要时间解决诸多问题。现在,全面取消农业税后,自然断了一些乡(镇)财政基础,而乡(镇)改革又很难迈开步伐,使得一些乡(镇)财力空虚,人员又精简不掉,自然要占用有限的公共财力用于解决开支。使得计划经济的机制仍在延续,这对推动农村改革十分有害。笔者认为,乡(镇)、县(市)改革应参照村级改革进行(我们的改革本来应是自上而下,但实践中却自下而上,先从村级进行了民选改革,致使上下错位)。现在,全国60多万个村级组织中,每村人员也仅四至五人,个别村仅三人。却要应付乡(镇)二十几个部门的工作。每个村干部平均要分摊四至五个部门的工作。村干部素质同镇干部相比,人所共知,镇干部优于村干部。那么,村干部能承担的工作,镇干部同样可以承担。所以,乡(镇)、市(县)机构改革首先应将业务工作归拢,参照村级设置部门,将一些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全部划进几个部门管理,同村级对口。干部任职完全可以引入村级选举程序产生,优胜劣汰,择优录用。为保护退下来的人员的积极性,防止消极因素,可以多发二年基本工资(甚至再长一些)。村干部、一些老村长、书记在村级岗位上干了几十年甚至一辈子,海选后,没有什么要求,无条件回村当农民,他们不也是为党工作吗?国营、集体企业职工可以下岗停薪,村干部可以淘汰,为什么乡(镇)、县(市)就不能分流呢?难道机构改革把村级组织改革了就成功了吗?一些乡(镇)、市(县)也在改革,机构精简,但仅停留于口头上、文件上。统计一下改革前后人员配比情况就一清二楚。个中原因,不言自明。这种局面已经使人们对民主丧失了信心。因此,乡(镇)、县(市)必须下大决心进行调整性改革,建立新机制,以适应村级工作开展为首要条件,稳步推进。乡(镇)机构不改革就会占用大量财政资金,同时也会最终使村组织回归到改革前状态中去。
四、建立土地公积金制度,增加村级组织经济活力及应付能力。取消农业税,村级组织在零赋税下仍要正常运转。要正常运转就要保持能正常运转的资金,村组织的工作任重道远,要肩负起为村民提供一系列公共、公益、社会保障等服务,为水利、道路、技术服务、合作互助、抢险、救灾、养老基金、义务教育等等。那种以为取消农业税后村组织无事可做的想法是非常幼稚的。村级工作要做好,那一件也离不开资金支持。这些,决非"一事一议"可以解决,"一事一议"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办法。现代农村工作已经步入市场经济时代,一个乡镇,一个村,没有资金支撑要开展好工作是决不可能实现的。要解决资金渠道,一是靠上边,即国家必须买单,靠国家财力支持农村发展,但这条路十分狭窄。笔者所在周边村,数十年也未必得到一项资金支持(这类资金多半做了一些形象工程、示范工程)。就目前国家转移支付村级款项,连维持村级办公费都困难,根本不足以解决问题。显然,税改之初,国家也低估了财政应对能力。我们的国力还很有限,不可能包揽农村发展资金。二是靠下边、靠群众筹资。但近年来取消"三提五统",继而取消农业税。中央三令五申减轻农民负担,向下筹资渠道也几乎堵死。如此下去,村组织没有资金基础,农村发展只能是一句空话,我们的改革最终只能是以失败而告终。那么,问题出在那儿呢?笔者认为:税费改革所制定的法规、政策脱离实际,只想到减免的额度与进度,急于看到结果与效果,好大喜功、急功冒进,而忽视了农村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负面效应。在没有准备充裕资金供给的情况下,就匆忙自己断自己的资金筹集渠道,酿成如今村级财力普遍空虚的现状。尤其是《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从根本上剥夺了村民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也剥夺了村民自治的权利。土地经营、使用权用法律固定,无条件延长30年不变。依据这部法律,集体(村组织)即失去了对土地的处置、支配权。对于80%以上的村级组织,土地是唯一的村民自治组织的公共财产。如果按《土地承包法》规定实施,村级组织实际上对土地已没有了任何掌控权。村级组织如没有予留地、空闲地等资源,没有村工业、副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理顺土地产权关系也是当务之急。无论《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都体现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那么,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集体组织就有支配、处置土地的相应权利。税费改革,经营土地不交钱了,政策、法规这么定的,媒体也这样宣传,村组织也不敢越雷池一步。其实,经营土地交不交钱、交多少钱,以及如何既保持长期经营稳定又支配、处置好土地收益,本应该由村民集体决定,而这本应属于村集体的权益却被国家以《土地承包法》给剥夺了。目前要实现村级组织功能,保持村级经济、政治正常运作。如果国家不给予全力支持,对于绝大多数村组织来说,就必须从唯一的集体财产--土地资源上做文章。所以,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势在必行,要实现土地是集体所有的资源,村民集体是土地的主人。实现土地为村民所共有资源的唯一途径就是土地资源收益为村民所共享。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应修改《土地承包法》,还权、还利于民。作为村集体公共资源的土地,决不能由承包人无偿使用。要建立土地公积金制度,以法律予以规范。要视各地不同情况,根据不同地类,在基层政府指导、规范下,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等法定程序,确定好土地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及使用范畴。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全力支持配合(仅靠村组织是无法建立土地公积金制度的)。时至今日,我们应该看到,税费改革在国家还没能力全额支付村级开支的条件下,全部取消已实行多年的村三项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是不现实的(起码公积金不应消灭)。经营土地不交纳任何费用也是不现实的。现在,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呼声一片,基层组织更无权力和胆量巧列名目收费。任何人都清楚,现实状况下,逆流而上,要提取土地公积金,阻力之大不言而喻。但如果任由事态发展,也不是解决办法。所以,国家应着手制定相关应对措施。个人认为:近两年国家下发的粮补资金中应体现出土地公积金,基层组织完全可以从中提取一定额度的土地公积金以应急,其他非种植粮食作物地块,可适当增大提取份额逐步宣传,提高意识,以走上自觉缴纳的轨道。我们的依据应该是充分的,即土地集体所有,提取公积金是实现集体所有的形式。以后的农用地改建没用地,土地转、承包等都应体现提取公积金内容。土地公积金提取可以缓解农村诸多土地矛盾、纠纷(如给缺地人口以补偿等),可以解决水利设施、道、桥、涵维修、兴办公共、公益事业,可以用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完善村级组织功能等,当然,这些需政府规范,由村集体组织按法定程序决定后实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财力基础。
面对农村村组织严峻的现实,我们再也不能以几个示范村、形象村、几个高度发展起来的村落来衡量农村发展变化。那种只注重表面文章,树立几个典型以点带面、树碑立传式的官僚作风,早应割除,但现状是仍屡禁不止。我们的村组织,虽不属于国家政府机构,村干部不为国家公务员。却不折不扣地列为服务于八亿农民的基层组织。同农民有着血肉联系的组织,也是党和政府联系八亿农民的桥梁,是党在农村的最重要的执行基础。所以,强化村级组织功能,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已是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做为一个执政党的农村基层工作者,我们热忱希望党和政府能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夯实村级组织这一坚实基础,从而真正构建起社会主义的和谐农村社会。
(本文获得征文一等奖。)
(编辑:莫凡)